不同的公司,休假管理制度也有所不同。以下以某公司为例,为各位提供一则假期管理规定范本,仅供各位参考借鉴。
为适应建立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及公司发展的需要,明确公司的假期管理流程及相关问题,保障员工相关福利待遇,确保公司员工请假休假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特制定本则员工休假管理制度。
一、休假种类及其规定
1、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需要请假的,必须凭盐港医院、盐田区人民医院、深圳市人民医院等社保局指定医院的病假条请假,凡到深圳市外医院、部队、私人医院、私人诊所或非社保局指定医院就医的病假条,不能销假,按由事假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
2、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要凭社保局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请假,请病假时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劳务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限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不满一年的,为累计十五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非特殊情况一个月请病假不得超过1天,一年内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供参考)
5、丧假,员工的父母,夫妻,祖父母,子,女等死亡者,给予3天的丧假;
(二)无薪假,无薪假主要是指员工因私事请事假,凡请无薪假者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的节日在内,并按实际天数扣发工资。
二、假期工资待遇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全体员工每年享有以下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有薪假
1、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丧假、产假等正常休假时,在规定的假期发全部的标准工资;
2、工伤假,员工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和治疗期间,工伤假按《工伤保险法》有关规定执行;
4、请婚假、丧假等还需请路程假的员工,其中路程假按事假处理。
(三)无薪假
1、员工因吵架,打架斗殴致伤,停止工作请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2、事假,员工因私事请假,在事假期间,停发全部工资待遇。
三、加班工资待遇
员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加班工资待遇如下:
四、准假权限和请销假制度
(一)准假权限
2、凡请假超过十五天以上的员工(含十五天),必须由总经理理审批。
(二)请销假制度
1、为及时准确掌握人员流动态势,建立严格的请销假制度,员工请假原则上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单),部门审核(批准)后到相应的考勤管理部门登记,并按准假权限和程序逐级报批;
2、所有人员无论休何种假,无论休假时间长短,应按照程序填写请假申请单后向相应准假权限领导审批,将同意休假的请假报告单交到财务部,各部门也必须自行做好考勤和登记,每月末报财务部核实。所有休假期满之后必须于上班当日凭相关证明材料销假,因个人原因造成延误的,延误期间以旷工计。
3、请工伤假及病假员工凭医院病假条销假,请婚假员工凭请假期间签发的结婚证销假,请产假的员工必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销假时必须凭产妇病历本,产妇出院证明,小孩出生证明等销假。
(三)请假程序
1、请假员工应提前一天履行请假手续,详细填写《请假申请单》并按批准权限报批;
2、婚假、产假的员工,应按审批权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并通过申请,并作好相应工作交接;
3、病假、工伤假及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者,须于请假当天用电话征得批假人同意并通知所在单位部门经理,并在事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4、请假员工必须在休假前将审批生效的《请假申请单》交本单位财务部留档备查,手续不完善者以旷工计,员工1个自然年内累计旷工3天(含)者视为自动离职;
5、事后补办请假者,每1个自然年内,不得超过2次,违者视为旷工。
6、各部门应根据工作安排情况审批员工的请假申请,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安排时,各部门可视实际情况缩短、改期给假;
7、员工在试用期内如特殊事假天数累计超过三天或病假天数累计超过六天者,可予以辞退;转正后员工事假连续超过15天,累计每自然年超过30天的,公司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处罚。
8、各部门安排员工休假,要从有利于工作出发,在保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不另增人员加班的前提下作统筹考虑。
9、员工享受节假日休假期间,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按标准本工资发放。
(四)对违反规定处理
2、员工休假超假,所超天数,按旷工处理。
5、违反请销假规定的员工,扣除旷工天数的所有工资待遇,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
五、年休假
1、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进入本公司工龄计算,工作一年未满十年者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公司依据生产经营的特点,每年春节时,公司统一放年假,公司依据每位员工的入厂时间给予年休假期间工资。
2、员工当年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取消当年年休假权利。
3、员工年休假,原则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计,当年未能休假的,不得转入下年度使用。
六、附则
1、本规定自2008年7月16日起实施,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2、本规定提及休假薪资均指基本工资部分,休假期间不享受其他福利。
3、原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制度内有关内容发生冲突的,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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