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制度可谓是一间公司的一个重要的制度管理,那该制度又是怎样的呢?本文将为大家例出一篇人事管理制度范本,仅供参考! 公司的部门设置、人员编制、企管部经理的任免、去留及晋级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去留事项由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企管部有关人事管理的职责如下: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事方面的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力资源规划和具体计划。 (2) 根据各部门的人力需求计划,负责对人才引进和招聘工作进行具体操作。 (3) 负责拟订和修改公司的人事、劳资、培训等方面的政策及规章制度,经批准后,负责监督执行。 (4) 负责拟订员工岗位薪酬制度。 (5) 负责拟订本公司员工绩效考核体系及奖惩方案,并组织实施。 (6) 根据公司员工实际状况和企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7) 负责组织员工的各种岗位培训。 (8) 负责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障工作。 (9) 负责员工辞退及内部调配,代表公司处理劳动纠纷。 (10) 负责办理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入职和离退职等人事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除另有规定外,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中所涉及的“员工”,是指在公司工作的所有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正式员工是本公司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享受本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聘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经公司同意后可与公司续签聘用合同。 第五条 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均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本人事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规范员工和公司双方的行为。 第二章 聘用 第七条 聘用各级员工应综合考虑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以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考察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的聘任由董事会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方式由董事会制定、执行。 各部门经理、副经理的聘用由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 公司其它岗位的聘用,由企管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第九条 公司的人员编制须严格遵守公司的岗位设定要求,不得自行增加岗位设置。公司鼓励通过员工增加岗位技能的学习,达到“一岗多能”的要求,以便合并岗位,减少人员,增加劳动效率。 第十条 各年度人员需求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企管部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企管部。 (2) 企管部汇总后,结合岗位编制、公司的投资(经营)方案编制下一年度人力资源需求方案,报总经理批准; (3) 经总经理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企管部负责办理招聘事宜。 第十一条 普通员工招聘的一般程序如下: 人员需求部门的负责人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由企管部结合年度计划审核需求,给出审核意见; 企管部审核同意后,会同需求部门,根据岗位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任职资格,形成招聘文件; 企管部制定招聘计划,经企管部经理批准后执行; 企管部按照批准的岗位要求确定初始人选,送需求部门审核,确定最终候选者名单; 企管部会同需求部门共同进行面试(如有需要,可增加面试的次数),并共同决定聘用人选; 企管部负责聘用人员的通知,进入试用期管理; 企管部负责落实岗前培训。 第十二条 部门经理的聘用,参照上述程序;企管部经理的聘用,由总经理会同副总经理进行;其它的部门经理由企管部会同总经理、副总经理进行。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录用。 与集团中层以上干部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对历史形成的此类情况不予追溯)。 剥夺政治权力尚未恢复者。 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有赌博、吸食毒品记录者。 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品行恶劣,曾被其他单位辞退、开除人员。 体格检查不通过者。 第十四条 公司招聘采用内外一视同仁的原则,即外部招聘与内部推荐共举,统一考察标准,择优录取。 第三章 试用 第十六条 试用期为1-3个月。 第十七条 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进行,企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八条 新进员工向企管部报到,并以其向企管部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十九条 公司员报到时应交验的材料: (1) 公司统一印发的登记表 (2) 身份证(复印件) (3) 毕业证明书(复印件) (4) 技术等级证(复印件) (5) 健康检查表 (6) 近期免冠1寸半身照片2张 (7) 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企管部应于新员工报到当日与其签定“试聘协议”;试聘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企管部存档,一份由试用员工自留。 第二十一条 试用员工经试用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其服务时间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计算,公司与其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书(订立集体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不可请求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 品行欠佳,违反公司有关规定; (2) 申请事假超过规定; (3) 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工作岗位; (4) 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不适合岗位的违法行为; (5) 递交的个人资料被查证为虚假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办妥报到手续,经公司分派试用工作后,应即赴目标部门工作,不得借故拖延或请求更换;并由企管部填发工作记录卡,按照规定时间到职工作,无故拖延一星期未到职者即停止试用。事先以书面呈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四条 试用期的考核 (1) 新员工在试用期满后,向企管部领取“员工转正考核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2) 部门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3) 人力资源主管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填写考勤状况。 (4)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a) 考核结果以百分制核算,60分以上为合格; b) 考核不合格的新员工由企管部办理退职手续; c) 考核合格的员工由企管部负责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核定岗位及相应的岗位薪点数; d) 考核分数在90分以上的员工可以晋级确定岗位薪点数; 第四章 服务 第二十六条 员工工作守则包括: (1) 建立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公司利益为重,为公司的发展而奋斗。 (2) 树立服务意识,始终面向市场,面向用户,提供具有“国际品质、名牌服务、物超所值”的产品。 (3) 牢记“质量第一、用户第一”的原则,努力消除可能给顾客带来不便的任何瑕疵。 (4) 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公司发展保持同步。 (5) 讲究工作方法和效率,明确效率是企业的生命。 (6) 培养敬业和奉献精神,满负荷、快节奏、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 (7) 保持坚韧不拔的毅力,要有信心、有勇气战胜困难和挫折。 (8) 善于协调、融入集体,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9) 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正直无私的个人品质。 (10) 明确公司的奋斗目标和个人工作目标。 第二十七条 员工行为准则包括: (一)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 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职务。 (三)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工作上做到精益求精,以期提高工作效率。 (四) 不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 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六) 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出厂。 (七) 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 (八) 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 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点的环境清洁。 (十) 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范危险。 (十一) 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 各级主管及各级单位负责人务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第五章 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九条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按月核算,绩效工资按季度核算; 第三十条 公司的年度工资总额须与公司的经营效果密切相关。 第三十一条 工资采用“下发薪”制,即每月5日发放上月工资,遇节假日提前。绩效工资(奖金)按季度发放,最迟不晚于下季度第一月末。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的福利包括按黑龙江省规定的社会统筹保险,以及公司规定的各项福利措施。 有关工资及福利的具体内容见公司《工资管理制度》《员工福利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考勤及假期 夏季: 8:00-17:00 冬季: 8:30-17:30 生产岗位的作息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安排。 第三十四条 各班、组、部门宜设置兼职考勤员,负责本单元员工的考勤工作;考勤员月底将考勤表交本部门汇总,汇总表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企管部。 第三十五条 考勤中有关事项的确认条件如下: (1) 迟到: a)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的; b) 当日未到岗,且无正当理由的; c) 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d) 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累计超过1小时的; (1) 行使选举权; (2) 当选代表出席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区级以上的代表会议; (3) 担任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及辩护人; (4) 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 《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的工会活动,每月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时; (6) 接受区级以上奖励,参加奖励大会的; (7)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指定参加会议或群众性活动时。 第三十六条 病假(除急诊外)、事假、公假、福利假须事前书面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执行。各类假期1日内由部门经理、车间主任批准,超过1日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有关考勤的具体规定及奖惩措施,详见《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七章 考核及异动 第三十八条 员工转正考核按照本制度中“试用”章节规定的办法执行 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则按照公司《考核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经理(含)以下的员工,包括调动、晋升、降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的任免、调整由董事会负责。 第四十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员工也可以申请在公司各部门之间流动。员工的调动分为部门内调动和部门间调动两种情况: (1) 部门内调动:是指员工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向企管部提出申请,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2) 部门间调动:是指员工在公司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调出部门、调入部门、人力企管部共同考核后,由企管部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前5%的,可以向上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员工连续三个月的月度考核成绩位居本部门后5%的,可以向下调整岗位薪点数一级。 第四十二条 员工的晋升和降级,除《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外,主要依据考核成绩、个人技能、工作态度决定。 第四十三条 普通员工的晋升和降级,由人力资源主管和员工所在部门共同负责拟定,报企管部批准;部门(副)经理的晋升和降级,需报总经理批准; 第四十四条 公司根据考核成绩实行“末位淘汰”制,具体规定见“末位淘汰制管理办法”。 第八掌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经济奖励包括加薪、奖金、奖品等;荣誉奖励包括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行政奖励包括晋升、扩大职权、参与决策等。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奖金、降薪等;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辞退、开除。 有关奖惩的具体规定,见《员工奖惩制度》。 第九章 培训 第四十九条 培训由企管部会同业务部门,通过分析考核结果后确认需要培训的人员及内容,在此基础上制定培训计划,经企管部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1) 岗前培训为新进员工入职前的培训,由人力资源主管组织,内容为: a) 公司简介、人事管理规章的讲解; b) 企业文化知识的培训; c) 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的说明; d) 请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 在职培训:在岗员工的技能培训,以提高本职技能或增加第二岗位技能为需要,由各级主管组织,采用内部培训与外部培训结合的方式,并加以总结,形成固定的培训教材; (3) 专业培训:视业务的需要,对优秀的员工进行的特定目的的培训。专业培训包括: a) 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班 b) 邀请专家进行专项讲座 c) 脱产学习 d) 国外深造 第五十一条 为加强培训管理,使接受培训的员工更好地为公司创效益,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后服务协议”; 第五十二条 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学习,公司将考察培训效果;并据此决定员工承担培训费用的比例。 培训的具体规定见公司《培训管理制度》 第十章 解职 第五十四条 公司员工死亡为当然解职。员工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员工退休享受退休金,其办法另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30天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一)员工因服兵役、预备役期间超过一个月者可自请停职。 (二)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1. 员工不适合继续本职工作又无法调整工作的; 2.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规定者。 3.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第五十八条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一)自请停职者,于免除兵役、预备役后15日内报道复职。否则,以辞退处理。 (二)因病命令停职者,自停职日起6个月内未能痊愈申请复职者,可按退休或辞退处理。 (三)因工作原因的停职在3月内还无法安排合适工作的,按辞退处理。 (四)因诉讼案命令停职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雇,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确定后,可予复职。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于停职期间,停发所有薪酬,其服务年限以中断计。 第六十条 员工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可根据其行为及后果,根据相应的规定给予解雇或开除处理。解雇或开除的决议应通过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将辞退及解雇的决定通知工会。 第六十一条 因公司调整业务结构,或发生重大经营变动导致的解雇员工计划,应事先与工会协商,共同制定解雇及补偿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员工离职,除“死亡”及“命令停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者外,均应办妥交卸手续,经各部门接交人签准后才能离职。财务部凭签准单办理有关结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另行补充规定,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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