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中山 法院审理查明, 2006年至2008年10月期间,宏飞公司因开发宏飞豪庭商住小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赵德强、赵德峰商量后,以月利率1%至8 %不等的高息向社会公众借款共计1.4亿余元,后归还2916.79万元。赵德文担任监事后,明知被告人赵德强等人的上述行为仍予纵容,并参与向2人借款共计12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宏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被告人赵德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赵德文是从犯。法院遂根据各自重大立功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劲标 周祖龙) ■观点争锋■ 是非法吸收存款还是企业借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和两被告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的失控,且借款利率远远高于法定利率,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而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称其借款行为属于企业的正常借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赵德强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并未公开向群众吸收存款,借款人是一些朋友,其借款行为属于正常的借贷关系,不构成犯罪。 ■法官说法■ 关键在借款对象是否具不特定性 宣判后,本案承办法官彭应梅解释说,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的借款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的公众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对象,且往往以高息为诱饵,故能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集中到个人手中,不利于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容易造成资金风险,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需要用刑罚予以抑止。而民间借贷行为因其借款范围仅限于少数人或特定对象,不会导致国家法益遭受破坏,故为合法行为。借款对象的不同决定二者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最终成为罪与非罪的本质差异。 如何判断对象是否属于“不特定公众性”的内涵?彭应梅认为,应结合行为人借款的方式来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因其目的就是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存款,故通常采用“要约邀请”的公开方式招揽借款人,比如主动要求朋友、先行借款人向其他人员传播吸存信息等。在此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已充分证实被告单位吸存正是采用上述“要约邀请”的方式,且部分借款人是被告人事前并不认识的,借款对象具有不特定公众性的特点,故而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