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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二)

时间:2011-06-04 09:29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对于200项农村政策法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与农民息息相关,那么是如何回答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呢?以下为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二),请参考。

  26、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内容是什么?有哪些配套措施?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内容:
  
  (1)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2006年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2007年起发放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2)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一定规模资金,作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西部地区、京津风沙源治理区和享受西部地区政策的中部地区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以及补植补造,并向特殊困难地区倾斜。
  
  中央财政按照退耕地还林面积核定各省(区、市)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总量,并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包干到省。专项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与原有国家各项扶持资金统筹使用。具体使用和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西部开发办、农业部、林业局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完善退耕还林的配套措施:
  
  (1)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建设基本口粮田是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关键。要加大力度,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西南地区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西北地区人均不低于2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对基本口粮田建设,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西南地区每亩补助600元,西北地区每亩补助400元。退耕还林有关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基本口粮田建设。
  
  (2)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加强节柴灶、太阳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采取中央补助、地方配套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搞好退耕还林地区的农村能源建设。
  
  (3)继续推进生态移民。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特困人口,实行易地搬迁。对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明显落后,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生态位置重要的贫困地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4)继续扶持退耕还林地区。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支农惠农财政资金要继续按原计划安排,统筹协调,保证相关资金能够整合使用。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允许退耕农户投资投劳兴建直接受益的生产生活设施。
  
  (5)调整退耕还林规划。为确保“十一五”期间耕地不少于18亿亩,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2000万亩的规模,除2006年已安排400万亩外,其余暂不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实际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制订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
  
  (6)继续安排荒山造林计划。为加快国土绿化进程,推进生态建设,今后仍继续安排荒山造林、封山育林。继续按原渠道安排种苗造林补助资金,并视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在安排荒山造林任务的同时,地方政府要负责安排好补植补造、抚育管理、病虫害防治和工程管理等工作,并安排相应经费。在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
  
  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27、国家“十一五”规划中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的三优化原则是什么?
  
  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在保证粮棉油稳定增产的同时,提高养殖业比重;加快发展畜牧业和奶业,保护天然草场,建设饲草料基地,改进畜禽饲养方式,提高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和花卉产业;发展水产养殖和水产品加工,实施休渔、禁渔制度,控制捕捞强度。
  
  优化农业产品结构: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产品,重点发展优质专用粮食品种、经济效益高的经济作物、节粮型畜产品和名特优新水产品。
  
  优化农业区域布局:提高黄淮海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和东北平原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在气候条件适宜区域建设经济作物产业带和名特优新稀热带作物产业带;发展农区、农牧交错区畜牧业,在南方草山草坡和西南岩溶地区发展草地畜牧业,恢复和培育传统牧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缺水地区发展旱作节水农业。
  
  28、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是什么?相关政策措施有哪些?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重点是:
  
  (1)种植业。种植业要坚持产量、质量、结构、效益的统一,改良品种,提高质量。特别是增加适销对路产品的生产,大力发展优质作物品种,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提高种植业生产的经济效益。
  
  (2)畜牧业。粮食主产区要通过发展畜牧业,把粮食主产区同时建成畜产品主产区。东部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大力发展规模生产,推进畜牧业的集约化、产业化经营,加快实现畜牧业现代化。中西部地区要实现养殖方式的突破,努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草原牧区要加强草场改良,建立优质饲草基地,提高单位面积载畜量,努力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要大力改良畜禽品种,完善畜牧兽医体系,提高饲养技术和疫病防治水平。大力发展饲料工业,优先发展饲料添加剂,提高配合饲料入户率。要按照国际市场要求,提高动物卫生质量标准,以利于扩大出口。要适应市场需要,大力调整畜牧业品种结构。加快生猪品种改良,优化猪群结构,大力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优良品种。大力发展肉牛生产,积极发展城市郊区奶牛业,加快发展乳品生产和加工。保持羊的适度发展规模。加快肉用羊品种改良,大力发展优质细毛羊生产。稳定绒山羊数量,改进羊绒品质。加快优质肉鸡和水禽生产。
  
  (3)渔业。加快发展水产养殖业,保护和合理开发滩涂、水面等宜渔资源,加速品种更新换代,发展名特优新品种养殖。调整养殖模式,重点发展高效生态型水产养殖业,积极发展高科技工厂化养殖,因地制宜地发展水库和稻田养殖。稳定近海捕捞,加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完善休渔制度,严格控制捕捞强度,减少捕捞量。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不断扩大国外作业海域,加强国际渔业合作。大力发展水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和综合利用,重点抓好大宗水产品的保质和低值水产品的深加工,提高水产品质量和附加值。
  
  相关政策措施是:
  
  (1)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继续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实行优质优价政策,进一步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实行合理的等级、季节、地区差价。对南方早籼稻、东北春小麦和南方冬小麦中的一些品质差、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品种,今年要大幅度地调低保护价的价格,从2000年新粮上市起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棉花收购价格、销售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国家不再作统一规定。进一步规范养殖业生产税费管理,坚决制止违反现行税收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向农民乱收、摊派生猪税费的现象。继续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2)大力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切实加强优质农作物、畜禽及水产品种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工作,把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作为农业科技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认真抓好“种子工程”和养殖业良种工程建设,开发和推广一批种养业优良品种,大力推广一批能够提高农产品质量的先进实用生产技术。加强农产品贮藏、运输、加工、销售等各环节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农业的国际交流与技术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继续深化农业科教体制改革,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继续依法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在地方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农技推广队伍。
  
  (3)加强优质农产品商品基地建设和加工转化。加强优质、专用粮棉油生产基地、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出口创汇基地建设。加大旱作节水农业示范基地、种植业和养殖业结构调整示范基地建设力度。以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特别是精深加工业,加快对现有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技术改造,鼓励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工艺,提高加工能力和产品档次。鼓励和允许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大型饲料生产企业到主产区建立生产基地。
  
  (4)加强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要通过深化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搞活农产品流通,解决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脱节、销售不畅的问题。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完善配套设施,提高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和管理水平。当前尤其要加强产地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销地批发市场。加强农产品储运、加工、分级分类、包装及信息服务等市场配套设施建设。努力开拓国际市场,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出口政策。加强对棉花、食用油、食糖、羊毛、天然橡胶等产品的进口管理,严厉打击走私。
  
  (5)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大力开拓农产品市场,鼓励和支持农民组织起来进入流通领域。发展行业协会、产销服务队等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逐步建立以农民及其合作经济组织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统一供应、农业科技推广等服务。要大力发展和规范农民经纪人队伍。
  
  (6)加强信息体系建设。制定和实施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与信息服务规划,加大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国家与地方农业信息网络,逐步建立健全县级农村经济综合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扩大和完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形成从中央到地方适应农业市场化要求的现代化信息传播系统。要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及时传播市场供求信息。
  
  (7)农业标准体系建设和质量监督管理。加快农业质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度,尽快完成主要农产品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用标准化手段促进农产品质量、效益的提高,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建设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加大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计量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种苗、种畜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
  
  (8)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加大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投入力度。国家各项农业建设资金,要调整投向和建设重点,积极扶持优质高产高效农产品生产和加工转化。加快农业利用外资步伐。金融机构要根据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要求合理调整贷款结构,适当增加农业贷款总量。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支持农户调整农产品的生产结构。
  
  29、发展特色农业的措施有哪些?
  
  农业部制定的《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提出,发展特色农业,要在建设基地、培育品种、加强营销、搞好原产地保护和支持产业化经营等方面下功夫:
  
  (1)加快建设特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对特色农产品和加工进行规范化管理,真正培育和发展“特色资源、特色环境、特色工艺”的特色农业。
  
  (2)加强特色农产品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服务。引导农民学习、掌握、运用特色农业技术,用现代科技改造传统特色农业。
  
  (3)努力培育特色农产品营销体系。以“订单农业”搞好产销衔接,通过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做大做强特色农产品,鼓励和支持运销联合体、农村经纪人、经销大户和运销服务公司等中介组织搞好运销服务。
  
  (4)实施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通过原产地命名、注册等保护和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
  
  (5)积极推进特色农产品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促进特色农产品转化增值。
  
  30、发展特色农产品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资源依托原则。注重特色农产品生产强烈依赖于独特的区域资源的特点,发展特色农产品要充分突出区域特色和地方特色,将特色农产品生产集中布局在最适宜区内。
  
  (2)市场导向原则。特色农产品的商品率高,需求价格弹性大。发展特色农产品必须坚持市场导向,既要瞄准现实需要,也要着眼潜在需求,既要占领国内市场,又要开发国外市场。在品种选择上突出品质特色、功能特色、季节特色,满足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优质化、动态化要求。
  
  (3)产业开发原则。着眼于特色农产品产业整体开发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通过延伸产业链和产业化经营,建立完整的特色农产品产业链,提高特色农产品整体竞争力。
  
  (4)规模适度原则。发展特色农产品必须充分考虑资源与市场的特殊性,组织适度规模生产,以保持产品自然特性和经济价值。
  
  (5)科技支撑原则。以科技进步来保障特色农产品特有的品质,加强种质资源驯化,改造传统生产经营方式,稳定和增强特色产品的品质优势,培育核心竞争力。
  
  (6)环境友好原则。发展特色农产品要防止过度开发,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特色农业可持续发展。
  
  31、怎样实施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制度?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提出,要“加大对特色农产品的保护力度,加快推行原产地等标识制度”。一是特色农产品品质和声誉不仅来自于产区优越的自然条件,对耕作、培植、采收技术以及加工工艺的精确要求,还得益于产区严格的管理。二是特色农产品原产地独特的资源条件和地理特性,具有不可替代、不可复制的自然垄断性,是特色农产品质量的重要保证,应当从政策上、法律上予以界定和保护。目前,一些特色农产品在发展中出现了区域盲目扩大和转移的趋势,产品的特性发生了变化,严重影响了品牌声誉和发展前景,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加快实施原产地保护制度。要制定特色农产品原产地保护的法律法规,通过原产地命名、注册等保护和提高特色农产品的知名度。三是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冲击市场。
  
  32、培育特色农产品营销体系应做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特色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6-2015年)》要求,培育特色农产品营销体系,应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1)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推行“订单农业”,切实搞好产销衔接。
  
  (2)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特色农产品,努力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3)加大特色农产品的宣传评价力度,加强对特色农产品的营销服务,对现有的运销联合体、农村经纪人、经销大户和运销服务公司等中介组织,要给予积极的鼓励和支持,并着手培植一批新的特色农产品营销公司。
  
  (4)搞好特色农产品市场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健全服务功能。
  
  (5)建立和完善特色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特色农产品供求、生产和技术信息,引导企业和农户开展经营活动。
  
  33、“十一五”时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1)龙头企业集群有大发展。重点在玉米加工制品、乳制品、肉类制品、果品、蔬菜等已具备一定基础的产业率先实现突破,发展壮大一批竞争力强和市场占有率高的龙头企业集群,形成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共同发展格局,培育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和超过50亿元的龙头企业。
  
  (2)农产品加工水平有大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比重明显增加,产业链条明显延长,产品附加值明显提高,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农产品加工率达到50%以上。
  
  (3)农产品品牌建设有大突破。广泛采用国际国内先进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科技水平显著提高。培育一大批优质、高效、安全、生态名牌产品,省级以上龙头企业食品类产品达到绿色食品标准,培育驰名商标100个以上。
  
  (4)产业化经营带动能力有大提升。扶持发展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中介服务组织,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经营机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力争一大批农户进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域,农户来自产业化经营的收入明显增加。
  
  (5)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有大进展。建设一大批优质专用农产品生产基地,提高农产品品质,满足龙头企业加工需要,带动农户提高标准化生产水平。
  
  34、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农业部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提出了三条:
  
  (1)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既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有效的服务和更多的实惠。
  
  (2)坚持遵循市场规律。要充分尊重龙头企业、中介组织和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机制对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建设生产基地、培育龙头企业,要充分考虑市场前景、当地资源条件和技术可行性,立足提高现有生产能力,不盲目铺摊子,搞低水平重复。建立和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要尊重各方意愿,鼓励多样性,不搞“一刀切”。
  
  (3)坚持因地制宜。要区分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情况,实行分类指导,整体推进。要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探索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发展方向和发展路子,不搞形式主义。
  
  35、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做好哪些重点工作?
  
  (1)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这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要始终坚持为农民服务的方向。一是鼓励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农户签订产销合同,确定最低收购保护价,通过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为农户提供种养技术、市场信息、生产资料和产品销售等多种服务。二是大力发展订单农业,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引导龙头企业与农户形成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三是鼓励龙头企业采取设立风险资金、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关系。四是引导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与龙头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无论采取哪种利益联结方式,都要遵循自主自愿、平等互利、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考虑农业产业特点、市场发育状况、企业经营能力和农民的认识程度等因素。
  
  (2)培育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要围绕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抓紧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按照“扶优、扶大、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依托农产品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区域,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优先使用国内原料和机械装备。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联合与合作,组建企业集团,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争取上市融资,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强化公司责任,当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模范,不断密切与农户的利益联结关系,把发展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发展农村各类中介服务组织。积极鼓励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和农村能人以及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培育和扶持专业大户和经纪人队伍,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鼓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跨区域经营,壮大自身实力,增强服务功能。进一步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范围,认真总结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和“农产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经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建立有序的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内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建立为农户服务的各种服务组织。
  
  (4)加强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各地要制定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结合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建设和龙头企业加工需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建设专业化、规模化、优质化、标准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将推进“一村一品”纳入基地建设,积极发展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使家庭承包经营的优越性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优势有机结合、相互促进,提高农业的规模效益。鼓励和支持东部地区的龙头企业积极参与中部崛起、西部大开发,到中西部地区建设生产基地,把当地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企业的经营优势。围绕基地建设,加强农田水利、土地整治、道路交通、流通设施、通讯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尽快建立并完善与基地生产相配套的信息化服务、动植物防疫检疫、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5)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以优质专用、无公害及绿色食品为目标,尽快修订和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范,按照优质、高效、安全、生态的要求,建立起一整套与国际接轨的标准体系。引导基地生产推进绿色、无公害、有机产品产地、基地认证,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建立农产品质检制度和生产记录等可追溯制度,完善质检手段,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龙头企业要率先实现标准化生产,逐步推行ISO9000、ISO14000、HACCP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加快与国际接轨步伐。严格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过定量包装、标识标志、商品条码等手段,加速推行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化管理。支持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创立一批在市场上叫得响、占有率高的名牌产品。
  
  (6)强化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抓紧构建农产品加工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广应用平台,重点突破一批重大、共性的关键技术,培育科技人才队伍,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龙头企业要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改进加工工艺,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不断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和产品档次。积极构建以龙头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共建研发机构,对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用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以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要加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大力组织实施农业品种、技术更新工程,加速品种技术更新步伐。加强与农技推广服务部门的合作,大力推进农民就业培训和“绿色证书”工程,使龙头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入户和培训农民的有效载体。
  
  (7)开拓国内外市场。龙头企业要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实施“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主动参与国际国内分工与协作,有序开拓国内外市场。要研究制定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积极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在大宗、重要农产品主产地、集散地,培育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影响的农产品综合或专业市场,加快农村流通服务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外向型龙头企业,引导龙头企业加强对国际市场行情和国际贸易政策的收集研究,优化贸易商品结构。龙头企业要不断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大力开拓国外市场,扩大优势农产品出口;同时还要积极开展跨国投资经营,充分利用国外农业资源,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开辟新的市场空间。
  
  (8)实现可持续发展。积极探索农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有效途径,切实转变增长方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可持续发展。要发展绿色经济,把基地建设与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农业污染防治力度;发展集约经济,提高农业的有机构成,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土地产出率;发展生物质经济,推动农产品初加工后的副产品及其有机废弃物的系列开发,实现增值增效;发展循环经济,鼓励龙头企业使用节电、节油农业机械和农产品加工设备,努力实现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非再生资源的节约利用。龙头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36、关于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协调发展的规定有哪些?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按照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延伸和拓展产业链条,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走产加销一体化路子。对符合条件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龙头企业;鼓励和引导与龙头企业对接和配套,按照龙头企业的要求,组织标准化生产,调整和平衡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农民专业合作社与龙头企业协调发展情况,作为评定和扶持省级龙头企业、省级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条件。
  
  37、我省在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龙头企业方面有哪些举措?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对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提出了10条措施: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财政支农的重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增加对龙头企业的投入,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技改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培训、营销服务以及研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开展基地建设和污染治理的可给予补助。农业综合开发中农业产业化经营资金要安排40%的比例,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省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科技三项费用、林果、畜牧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都要向龙头企业及其基地建设倾斜。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龙头企业外购农产品,加工后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注释所列农业产品范围内的,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等“四荒”资源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从有收入的那一年起,免征农业税三年。
  
  (3)搞好金融信贷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贷款投放。商业银行可对实力强、资信好、效益佳的龙头企业公开授信。农业银行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加大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允许龙头企业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进行抵(质)押贷款,抵(质)押登记部门要降低收费标准。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要将市级以上政府确认的骨干粮食收购加工龙头企业纳入服务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要继续支持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积极为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由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担保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为解决以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银行和信用社可根据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原则,给予信贷支持。证券部门要创造条件,帮助有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省国富农业投资集团要发挥政府投融资机构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围绕重点龙头企业,加大资本金参股投入,搞活贷款担保业务,成为银企对接合作的桥梁。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要按照职责范围,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保险公司要在保本微利原则下积极开发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需要的保险产品,加强与龙头企业的合作,拓宽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可采取龙头企业与农户共担保费、联合投保等方式,增强农户缴纳保费能力,提高农户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
  
  (4)在用地、用电、用水、交通上给予扶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管理部门在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市、县用地无法解决的,从省预留指标中协调解决。对龙头企业用地可提前介入实行预审。龙头企业兴办畜禽养殖场、水产养殖场及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的农具房、化粪池、水池等视同农业用地。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用电上,对符合农业生产用电规定的种养基地,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龙头企业生产和基地种植养殖用水,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合理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可享受乡镇企业的水资源费征收优惠政策。各级交通部门对龙头企业运输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车辆,要简化审批手续,提供便利。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农产品(包括种畜、种禽、种苗等)运输绿色通道,稽查人员不得随意拦截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收费站对于运输农产品的车辆,要优先安排通行。具体办法由省交通厅和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研究制定。
  
  (5)重点项目建设上给予倾斜。龙头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要与基建、技改项目一并列入省重点项目的范围,龙头企业申报畜牧、林果、蔬菜和列入区域布局规划的大宗农产品加工项目要优先安排。在申报国家安排国债、债券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时,要优先考虑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以不同形式吸引民间资本、工商资本、外来资本进行项目建设,对于面向市场融资或企业自筹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可视同商业银行贷款,龙头企业用自有资金或利用商业贷款从事一般性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类项目,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改审批制为核准制和备案制。交通、水利、电力、环保等部门要优先安排龙头企业所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建设项目。
  
  (6)放宽龙头企业经营的范围。畜牧龙头企业具有较大生产规模,符合设备和检疫条件的,给予定点屠宰经营权。龙头企业为基地农户提供种子、化肥、农药等信息、技术服务的,与县乡技术服务部门享受同样的政策。依托龙头企业或基地建立的技术服务组织可享受国家关于基层服务组织的优惠政策。
  
  (7)鼓励龙头企业增加技术开发投入。引导和推动龙头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允许龙头企业申请使用国家有关农业科技的研发、引进和推广等资金。龙头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其抵扣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将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抵扣。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或与科研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研发中心,具备条件的可享受国家对省级高新技术园区企业的有关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培训,龙头企业培训基地承担的阳光工程培训项目,纳入政府的培训范围给予补贴。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实施名牌战略,建立专项基金,实施农业名牌奖励制度
  
  (8)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龙头企业到城市开办农产品超市,逐步把网络延伸到城市社区。进一步加强产地和销售地批发市场建设,创造条件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充分利用国家市场开拓资金、品牌资金、出口信用保险扶持资金等支持手段,鼓励企业开拓、扩大新兴市场,培育知名品牌。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农产品龙头企业申请重要农产品、工业品进口配额指标。对从事出口农产品生产或国际贸易的龙头企业,有关部门要指导其积极办理外贸经营者登记备案手续。海关对出口信誉良好并达到AA类企业管理标准的龙头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适用A类管理的龙头企业,实施信任管理,并享受优先通关、凭保放行货物等优待;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对鲜活、易腐、冷冻等产品,允许直装直提、特事特办。对按规定允许担保的货物,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保函验放,免收保证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质量体系认证要指派专人协助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为企业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9)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以骨干重点龙头企业为核心,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以加强同行业企业在生产管理、原料采购、产品质量标准、产品销售、纠纷处理等方面的协调,提高市场进入和谈判能力。鼓励龙头企业兴办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模式,完善产业体系。鼓励龙头企业打破所有制和行政区域界限,组织发展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种养小区,采取建立风险基金、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和入股分红等方式,带动农户致富。企业可按税后利润的5%-10%建立风险基金,用于龙头企业和基地农户的自然灾害或经营风险补偿。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10)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沟通,合力推动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对龙头企业经理的培训,每年集中培训1-2次。鼓励龙头企业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引进职业经理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对龙头企业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申报和品牌开发上,要提供多方面的服务。要通过信息网络建设、招商引资(智)、举办展销会等形式,及时为龙头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坚决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对龙头企业的各项收费要严格清理,严禁乱收费、搭车收费和各种摊派。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龙头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作风,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推动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迈上新台阶。
  
  38、中央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办法有哪些规定?
  
  (1)奖励原则。中央财政对产粮大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奖励,坚持“测算到县、拨付到县”的原则。
  
  (2)奖励因素及权重。确定粮食商品量、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作为奖励因素,三个因素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
  
  (3)测算数据来源。测算数据主要以分县分年的统计年鉴为准;分县的粮食产量、粮食播种面积按5年(1998年至2002年)的数据进行算术平均计算;粮食商品量按粮食产量扣除农民“三留粮”(口粮、饲料粮、种子用粮)计算,其中口粮依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各县所在省的2003年农村人均口粮消费量,饲料及种子用粮按南方人均350斤、北方人均450斤计算。
  
  (4)奖励入围条件。以县为单位,1998年至2002年5年平均粮食产量大于4亿斤,且粮食商品量大于1000万斤;对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对区域内的粮食安全起着重要作用,对粮食供求产生重大影响的县,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认可后,也可纳入奖励范围。
  
  (5)奖励系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划分不同地区类别,中央财政实行不同的奖励系数:一类地区,包括浙江、广东省,奖励系数为0。2;二类地区,包括辽宁、江苏、福建、山东省,奖励系数为0。5;三类地区,包括扣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省份(但不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市),奖励系数为1。对上述第二、三类地区的省份中,既是产粮大县又是中央财政认定的财政困难县的,中央财政增加奖励系数:二类地区增加0。125,三类地区增加0。25。
  
  (6)奖励资金分配、拨付及用途。根据奖励入围条件选定产粮大县后,按奖励因素及各自所占权重和奖励系数计算,将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产粮大县,并对奖励入围情况予以公布;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在收到奖励资金后,必须在两周内拨付到县级财政,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作为财力性转移支付,由县财政统筹安排,合理使用,不得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不得搞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等。
  
  (7)奖励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奖励入围的县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但实行动态监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中止奖励资格:一是监测结果显示不符合产粮大县条件的;二是弄虚作假,冒领补助的;省级财政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对奖励资金具体的落实意见,加强奖励资金管理,保证奖励资金及时、如数、直接拨付到产粮大县;对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农业等部门建立对产粮大县的动态监测制度,对分县的粮食生产等基础数据实行动态管理,跟踪基础数据的变化;中央财政对地方上报的基础数据资料和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查实有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扣减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奖励政策的资格。
  
  39、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的建设重点包括哪些方面?
  
  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在以下五个方面下功夫:
  
  (1)着力建设高标准良田。严格执行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继续加大土地整理和开发力度,确保核心区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着力完善核心区农田基础设施,加强中低产田改造,搞好田间灌排渠系、土地平整和机耕道、田间道路林网建设。大力实施“沃土工程”,支持农民秸秆还田,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改良土壤,培肥基础地力,提高土壤保水保肥能力,防止土壤退化。加强耕地质量监控,抓好地力与墒情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等,进一步健全耕地质量保障体系。要加快建设一批高标准良田示范区,切实发挥展示和带动作用。力争到2010年核心区测土配方施肥实现全覆盖。
  
  (2)积极发展节水灌溉。我省水资源极度匮乏。要加快以节水灌溉为重点的农田水利建设,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粮食生产发展。要按照《河北省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建设规划(2006-2020年)》要求,在粮食生产核心区,以管灌和渠道防渗为重点,着力搞好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工程,大力推进节水灌溉工程建设;以推广抗旱节水品种为重点,综合利用农业技术,全面推进农艺节水;加大引黄力度,推广咸淡混浇,开发利用微咸水,充分利用雨源资源,采取多种措施开辟新水源,为核心区建设提供水资源保障。各地要针对区域不同特点,选择最佳节水组合方式,实现节水效果最大化。到2010年粮食生产核心区新增节水灌溉面积450万亩,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明显提高,实现灌溉用水总量零增长或负增长。
  
  (3)加快优良品种更新换代。扎实推进种子工程,完善种子生产基础条件,加快良种引进、选育和技术创新步伐,尽快培育一批产量高、品质优、抗逆性强、稳定性好的优良品种,在搞好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加大推广力度,进一步提高良种覆盖率。抓好优良新品种展示田建设,引导农民积极应用优良品种。加强种子质量检测和区域试验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核心区构建功能完备的良种推广应用体系,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假冒伪劣等坑农害农行为,规范良种引进推广秩序。
  
  (4)全面推广先进农业技术。依靠科技创新提高单产,保证粮食产量稳定增加。充分利用省内外科技资源,深化与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合作,搞好重大关键粮食生产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扎实推进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提升农业科技传播站、进村服务站功能,提高先进技术的入户率和到位率。按照高产、优质、节本、增效的要求,选择一批成熟、简便、实用的科技成果,搞好组装配套和集成应用。抓好病虫害防控技术推广,加强有害生物预警与控制设施建设,提高病虫害防控能力和应急减灾能力。加快先进适用、生产急需农业机械的研发和推广,增加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推进核心区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
  
  (5)大力发展粮食加工。围绕完善产业体系,坚持项目、基地、园区、产业整体推进,加快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产业格局。重点发展专用品种和营养、经济、安全、方便产品,实现粗加工向精加工、单一品种加工向多品种加工的转化。选择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带动面广的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形成一批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型粮食加工企业集团。着力建设一批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发展订单生产,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更多的农民通过种粮增收。到2010年,核心区粮食加工转化率达到80%,深加工率达到40%。
  
  40、我省强化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的保障措施有哪些?
  
  (1)认真落实各项支农政策,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积极落实国家对产粮大县的奖励政策,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粮食生产的积极性。认真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资综合直补等各项惠农政策,确保不缩水、不走样,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积极执行粮食最低保护价收购政策,建立完善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长效机制。
  
  (2)整合各类资源,加大对核心区的支持力度。加大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投入力度,尽快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出水平。省政府决定按照“职能不变、渠道不乱、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使用”的要求,对中央和省安排的中低产田改造、水利、科技、农业产业化等支农资金进行整合,统筹规划,分项实施,重点向核心区倾斜。有关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办法,努力提高农业投资效益。有关市、县(市、区)和省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大型商品粮基地工程、旱作农业示范工程和粮食丰产科技工程的实施,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3)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增强粮食生产支撑能力。深入推进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加强推广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创新运行机制,建立健全以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为主导,科研、教育等单位和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支持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为农民提供代耕代种、用水管理、仓储运输和农资供应等服务,切实搞好农机社会化服务,扩大农机作业面,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积极发展农产品代理商、批发商等经纪人组织,健全农业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为农民和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粮食生产、销售等信息服务,加快农产品市场升级改造,构建完善的粮食市场营销体系。
  
  (4)创新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主管副秘书长、省农业厅厅长、省发展改革委主管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省农业产业化办、省农业开发办、省农科院,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核心区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安排,考评督导核心区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和核心区建设重点,加强协调配合,摸清底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提出可操作性保障措施,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粮食生产核心区各市、县(市、区)要把核心区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行动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安排专项资金和工作经费,加大投入力度,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全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目标实现。
  
  41、保障粮食安全国家有哪些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
  
  (1)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粮食生产水平,保障粮食安全。国家建立耕地保护制度,对基本农田依法实行特殊保护。
  
  (2)国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粮食主产区给予重点扶持,建设稳定的商品粮生产基地,改善粮食收贮及加工设施,提高粮食主产区的粮食生产、加工水平和经济效益。国家支持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建立稳定的购销合作关系。
  
  (3)在粮食的市场价格过低时,国务院可以决定对部分粮食品种实行保护价制度。保护价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稳定粮食生产的原则确定。农民按保护价制度出售粮食,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不得拒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财政、金融等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收购单位及时筹足粮食收购资金,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4)国家建立粮食安全预警制度,采取措施保障粮食供给。国务院应当制定粮食安全保障目标与粮食储备数量指标,并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耕地、粮食库存情况的核查。国家对粮食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储备调节制度,建设仓储运输体系。承担国家粮食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5)国家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保护农民利益。
  
  (6)国家提倡珍惜和节约粮食,并采取措施改善人民的食物营养结构。
  
  42、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有以下七条:
  
  (1)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切实使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组织结构创新;规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研究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2)加快清理和剥离国有粮食企业财务挂帐,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认真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和剥离工作;继续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职工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认真做好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高价位粮食的分步销售工作。
  
  (3)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管执法;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4)加强粮食产销衔接,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大力发展长期稳定的粮食产销合作关系;建立有利于产销区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逐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5)加强和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健全粮食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粮食直接补贴和最低收购价政策;进一步完善中央储备粮管理体系;进一步充实地方粮食储备;保证粮食供给和市场稳定。
  
  (6)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做好粮食流通统计工作。依法加强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管;切实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
  
  (7)加强领导,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全面落实粮食省长负责制;加强和充实粮食行政管理机构、人员。
  
  43、我省在完善粮食经营方面对经营者有哪些具体规定?
  
  《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提出了4条要求:
  
  (1)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收购品种和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以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本人支付粮款;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扣任何税、费及其他款项;接受人民政府委托收购粮食。
  
  (2)从事粮食销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所销售的粮食与可能污染粮食的物品相分离;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营销人员熟悉粮食防虫、防鼠、防霉变、防污染的常识,具有感官鉴别粮食质量的一般能力;营销成品粮的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
  
  (3)从事粮食储存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仓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储粮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不得混存,不得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物品混存;霉变及病虫害超过标准规定的粮食单独存放,并按有关规定销售或者销毁处理;对仓储设施进行消毒、对粮食虫害和霉菌进行防治、灭鼠等,不得使用国家规定品种之外的化学药剂或者超剂量使用化学药剂。药剂残留量超过国家标准的粮食,不得出库、加工和销售;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储粮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工作;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时,应当由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4)从事粮食加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粮食加工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料加工粮油制成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出厂产品质量和包装净含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材料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加工用粮正常库存不低于加工7日所需要的数量。
  
  44、粮食经营由哪些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卫生、价格、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有关的工作。其中:
  
  (1)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粮食加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行加工销售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中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卫生部门,负责粮食加工、销售单位的卫生许可及与许可相关的监督检查,对成品粮储存中造成腐败变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或添加剂超过允许限量等危害群众健康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价格主管部门,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采取压级压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垄断或者操纵价格,或不按照规定执行最低收购价,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45、我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有哪些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对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做了如下规定:
  
  (1)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基本建设投资比重,增加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投入。
  
  (2)落实税收用地用电支持政策。各市要贯彻落实国家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建设优质原料生产基地。在现有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基础上,加强优质专用农产品良种繁育基地建设,培育和引进一批优良品种,发展一批布局合理、专用、优质、稳定的优势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加强对重要农产品基地的环境监管,确保其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标准。
  
  (4)建立生产经营新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合同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
  
  (5)鼓励和扶持龙头企业。培育一批技术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辐射面广、带动力强、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现代化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
  
  (6)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加大农产品加工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引进、推广和创新力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引进一批先进的农产品加工技术、设备和工艺,推广应用一批农产品加工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提高一批传统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规模较大的加工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以多种形式与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技术推广等部门,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品种。
  
  (7)健全质量安全体系。认真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积极引导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农产品加工制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
  
  (8)搞好信息技术服务。各部门要加强农产品加工业的信息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利用各种媒体和电子网络,建立农产品加工信息技术发布平台,适时发布市场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和技术项目信息。
  
  (9)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出口,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原料基地或技术研发中心,帮助农产品加工企业到境外举办产品博览会。
  
  46、我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是哪些?
  
  (1)重点发展“菜篮子”产品加工。紧紧围绕畜牧、蔬菜、果品三大主导产业,发展奶、肉、蛋、蔬菜、果品、水产品等产品深加工。奶业要围绕《河北省发展千万吨奶工程实施规划》,实施龙头企业带动、奶源基地建设、饲料基地建设和相关产业发展的“四大工程”,建立完善良种繁育、疾病防治、质量监控和技术创新“四大体系”,突出发展配方奶粉、液态奶、酸奶等奶制品,加快发展干酪、奶油、干酪素等深加工产品,完善原料奶和乳制品冷链运输销售体系;肉类重点发展牛、羊、猪、鸡屠宰及其深加工;禽蛋类重点开发天然、保健、功能性产品,深度开发蛋黄精粉、卵磷脂等广泛应用于医药、保健等领域的高附加值产品;积极发展有机蔬菜产品和绿色蔬菜产品加工,搞好蔬菜的清洗、分级、整理、包装,推广净菜上市,发展冻干脱水蔬菜、冷冻菜、保鲜菜等;果品加工要注重发展干鲜果品保鲜、储藏及精深加工;渔业重点发展优质鱼、虾、贝类、海珍品等水产品精深加工和出口产品。
  
  (2)大力发展粮、棉、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精深加工。粮食加工以小麦、玉米、薯类深加工为主,发展专用、优质、营养、经济、方便、多样化的精深加工制品,围绕畜牧业,大力发展饲料工业,配套发展粮食烘干等产后处理能力;棉花加工要提高加工深度、加工质量和综合利用水平;油料加工以大豆、花生、棉籽为主,发展精炼花生、大豆、棉籽食用油和蛋白制品。
  
  (3)积极发展羊(绒)毛、皮革、林木、中药材等传统加工业。引进先进加工处理技术,重点开发牛、羊等皮毛(绒)、皮革深加工制品,发展多品种、系列化、精深加工产品;积极实施《河北省林板(纸)一体化建设规划》,提高速生丰产林的综合利用能力;发展“种植、开发、加工”一体化中药产业。
  
  47、我省加快发展农产品出口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1)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赋予进出口经营权,为已获权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扩大经营权。
  
  (2)鼓励农产品出口企业充分利用国家对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的政策,开展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业务,降低企业出口风险,扩大出口。
  
  (3)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贷款贴息政策向起步快、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农产品出口企业倾斜。
  
  (4)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5)对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收入,免征3~5年所得税。
  
  (6)现有用于农业结构调整资金,优先用于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和发展有出口潜力的畜产品、蔬菜、花卉、果品及玉米等优势农产品。
  
  (7)对信誉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守法便利的原则,采取更为方便快捷的通关措施,同时可以试行“签订备忘录”的形式,实行免验或尽可能降低查验率。对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贸易提供优先办理服务;对信誉好的加工企业,给予台帐空转待遇。
  
  (8)省内农产品出口企业在石家庄关区口岸出口,允许提前报关、快速转关和上门验货。遇节假日允许其预约通关。对于出口农产品不受贸易管制、数量较大的,实行电子审单。
  
  (9)对农产品出口企业要求加入“中国电子口岸”网的,各联合办公部门,优先为该类企业办理,保证其及时入网。
  
  (10)金融部门加大对农产品出口支持的力度,将积极开办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支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做大做强。银行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和收购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结算、汇兑、信用卡及信息咨询等全方位金融服务。
  
  对龙头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提高服务效率:对AA级以上企业,可核定循环使用信用额度,企业在信用额度内根据经营需要随用随办;对重点企业的农产品季节性收购贷款进行“特别授信”,实行“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对52个国定、省定贫困县的农产品生产、收购出口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48、“十一五”期间如何构建顺畅的农产品流通体系?
  
  商务部制定的《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指出:
  
  组织实施“双百市场工程”。重点建设100家左右符合国际标准、面向国内外市场、现代化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着力培育100家左右有国际竞争力、面向国际市场的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
  
  (1)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综合协调、科学规划东中西部之间、城乡之间、产销地之间农产品批发市场布局。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建设步伐,按照相关标准和总体规划,加强信息、检验检测系统建设和市场的技术升级,实行标准化运营、规范化管理。“十一五”期间特别要重视粮食批发市场的建设,发挥粮食批发市场在稳定粮食供应中的积极作用。完善和拓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积极推行农产品拍卖制、远程交易、网上交易、集中配售、连锁经营等新型交易及经营方式。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向上下游延伸经营链条,通过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订单农业、建设农产品采购和物流中心等方式,建立起农产品进入城市市场的快捷流通渠道。扶持发展我国的专业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支持农产品流通企业开展农产品的跨地区经营。抓紧制订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巩固农产品期货市场发展成果,规范农产品期货交易行为,稳步扩大期货交易品种。
  
  (2)积极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重点推动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和规模化、优势农产品市场营销及组织开展农商对接,探索和推广“超市+基地”、“超市+农村流通合作经济组织”、“超市+批发市场”、“超市+社会化物流中心”等方式。农产品连锁企业要不断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推广现代化的物流管理系统;条件较好的连锁超市经营企业应发展直接从产地采购农产品的进货模式,与农产品生产基地建立长期的产销联盟。努力提高连锁超市、便利店、大型综合超市等新型零售业态中农产品的经营规模。“十一五”期间,力争使全国农产品在超市、便利店等新型零售业态中的销售额占全部农产品零售额的1/3以上,使更多优势农产品进入跨国公司的国际营销网络。推行食品放心工程,抓紧完善农产品流通领域的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实行采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等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选择100个县试点,重点打造具有当地特色、优质安全的农产品品牌。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3)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支持和培育专业化的农产品运销企业和物流配送企业,加快现有农产品物流企业改造升级,推动其向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切实加强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建设的整体规划,推动建立多种模式的农产品冷链体系建设,形成产、贮、运、销配套服务体系。初步建立起农产品低温仓储和冷链系统的物流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重点支持100家大型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制定合理的农产品铁路运输价格,降低公路运输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杜绝对农产品运输的乱收费、乱罚款。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高效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努力改善农产品物流环境。
  
  (4)尽快制定和完善农产品进入市场的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标准和检测标准。积极推行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农产品包装、流通、供应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整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检测机构和资源,提高检验检测技术水平,形成分工明确、高效可靠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体系。
  
  (5)初步建立起主要农产品生产、供求、价格、监测与预警体系。加强省、地(市)特别是县乡级农产品生产信息的搜集、处理和发布工作;加快农产品信息网络和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农产品信息发布制度,及时通报国内外农产品市场动态,提供农产品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完善价格监测体系,提高农产品供求、价格监测预警能力;建立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
  
  49、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建设的规定是什么?
  
  按照《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要求:
  
  (1)构建全国鲜活农产品主要产销区之间“绿色通道”网络。以现有国道网为基础,结合主要鲜活农产品的流量和流向,在全国建立布局为“五纵二横”的“绿色通道”网络。
  
  (2)统一界定鲜活农产品的范围。“绿色通道”网络内运输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全国“绿色通道”运输政策的产品包括: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及花、草、苗木、粮食等。
  
  (3)制定切实措施,确保“绿色通道”通畅。加强公路养护,确保网络畅通;规范路面执法行为,保证鲜活农产品的及时运销;继续加大“绿色通道”网络内公路收费站点的清理整顿力度;为整车并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提供便利;加快农村公路网建设,为鲜活农产品运销提供基础性支持;加强源头管理,确保鲜活农产品运输业户守法经营;采取综合措施,促进鲜活农产品顺畅流通;引导和培育规模化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中介组织。
  
  50、“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试点的通知》规定:
  
  引导城市连锁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农家店”。乡镇级“农家店”原则上以批零结合的综合性服务为主,鼓励其从事农资、日用小商品的批发与零售经营,以及政策允许的农副产品购销业务等。村级“农家店”以零售服务为主。“农家店”的具体建立和改造,将按商务部印发的标准执行。此外,倡导大型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进行“工商联手”,研发并生产适合当地消费特点的自有品牌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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