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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证办理方法

时间:2010-08-12 14:22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玉 点击:

  就业失业证是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未就业、并进行了失业登记或求职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下面是企业管理网为大家提供就业失业证办理方法,欢迎阅读。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对象与程序

  (一)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

  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

  (二)程序

  1、办理失业登记

  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并提供以下材料:(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

  2、注销失业登记

  (1)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如实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由该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①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④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⑤其他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

  (2)出现下列情况的,原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其《登记证》予以注销,并收回《登记证》: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的;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③死亡的;④其他符合注销条件的。

  3、退出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行退出失业登记,退出期间不得享受任何就业援助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并由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注销其失业登记:(1)主动放弃就业要求的;(2)连续6个月未与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联系的;(3)3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申领《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的公共就业服务的。

  上述人员如要求重新进入失业登记程序,必须由本人向原发证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说明退出和重入的原因,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和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4、就业登记

  (1)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①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③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2)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①劳动合同(原件);②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③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④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料证书;⑤其他规定的资料。

  (3)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①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②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

  (4)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街道(乡镇)、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各一份;

  2、“失业原因”一栏中请在“无就业经历”、“就业转失业”、“其它”栏内划“√”;

  3、失业人员类别一栏填写代码:(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

  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理对象和程序

  (一)对象

  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二)程序

  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填写《郴州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郴州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①营业执照副本;②税务登记证副本;③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④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⑥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⑦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⑧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

  ①持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持《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②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填报的《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认定并签署意见。

  ③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④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按先缴后补享受补贴的,可于半年终了后10日内凭《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当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申报。

  ⑤被认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按同缴同补享受补贴的,在缴纳社会保险时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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