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

时间:2014-03-06 10:19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一个学校,对于各教职工,在考勤管理,请假管理,退休管理等方面都要有规范的人事管理制度。以下整理了详细的学校人事管理制度范本,可供参考。
  
  一、考勤制度
  
  1、全校按行政、教务、学生、后勤四个部门进行签到考勤,分别由校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具体负责。行政部门包括校领导、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保卫科、基建科、电教网络中心、科研中心、图书馆、工会、团委会等人员;教务部门包括教务处、学前教育系、语言文学系、艺术系、美术系、基础教学部等人员;学生部门包括学生处、班主任、公寓管理员等人员;后勤部门包括后勤处及水、电、维修、清洁等服务人员。
  
  各部门要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考勤制度,主管考勤领导要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全责,安排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登记。
  
  2、学校每月统计全校教职工出勤情况。各部门考勤员必须于每月1-5日将上月出勤情况汇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依据各单位考勤记载核发教职工工资、校内津贴。如发现有考勤上报不实的,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考勤主管负责人和考勤员的责任;如发生较大考勤责任事故(主要指无故不及时上报考勤情况、职工旷工1天及以上或病、事假7天及七天以上隐瞒不报等),要扣发考勤员当月50%校内津贴。
  
  3、人事处要加强考勤制度的检查落实,要协同当日值班人员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单位考勤管理情况,发现问题要作记载并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二、请假制度
  
  1、全校教职工要发扬爱岗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随意、无故脱岗而影响正常工作。教职工因病因事等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到岗工作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假期结束后要办理销假手续;请销假手续须报人事处备案。
  
  2、教职工请病假在一个月以上者,须出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相关住院手续。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
  
  3、一般人员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处长或处室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必须经分管校长批准,三天以上必须经校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半天以内需经分管校长批准,请假一天以上需经校长批准。
  
  4、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有关会议、学习或业务培训等公务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请公假。在请假前由本人安排好工作或课程,不得无故耽误学生课程。
  
  5、职工探亲假处理办法如下:
  
  ⑴在我校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亲异地居住,可以享受探亲假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报销路费。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职工享受探亲假,也要办理请、销假手续。
  
  ⑵已婚教工夫妻两地分居,每年可探配偶一次,假期30天。
  
  ⑶未婚职工探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准假一次,假期45天。已婚职工探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6、教职工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出示结婚证,可请婚假7天,晚婚的(男25周岁及以上,女23周岁及以上),婚假为15天。
  
  7、教职工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产,需向学校写出申请,产假为90天;晚育的(女方24周岁的),增加产假1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0天。产假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女教职工流产,不满4个月流产休息两周,7个月以内流产休息四周。在分娩前提前请假的,从请假之日起,计算产假总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8、教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可请7天丧假,家居外地的来往旅途所需时间,可按事假对待。
  
  9、教职工因疾病需要治疗或经医生诊断需要休息的,经同意后可休病假,请病假必须出具有效病休证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财政列资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⑴病假在连续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核发。
  
  ⑵病假超过连续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校内津贴停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校内津贴停发。
  
  ⑶病假超过连续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开始按下列标准执行:
  
  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校内津贴停发;
  
  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校内津贴停发。
  
  ⑷经医院诊断的绝症病人,病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
  
  ⑸教职工因工负伤的,病假期间工资、校内津贴照发。除经运城市伤残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伤愈者必须按时上班,并按上班人员考勤并核发校内津贴.
  
  财政未列资人员请长假期间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执行:
  
  ⑴编外人员病事假半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校内津贴;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者,编内人员予以警告处分,并扣发两个月的工资及校内津贴,编外人员予以辞退。
  
  ⑵产假在规定的天数内工资正常发放,校内津贴停发;超过规定的天数同以上病事假处理办法。
  
  10、教职工因私事可酌情请事假,但事假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15天;如超过15天,扣发第13个月奖励工资。教职工请病假两天以上从第三天起,事假一天以上从第二天起每天按10元标准扣发校内津贴;旷工半天扣发50元校内津贴,超过三天扣发全月校内津贴。
  
  11、教职工无故不参加会议,一次扣10元,迟到早退者不计发补助。
  
  12、教职工未经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视为擅自离职人员,作旷工处理;擅自离职一个月后不返校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各部门应及时将擅自离职人员报告人事处。隐瞒不报将按较大考勤事故追究单位领导及考勤员责任。
  
  13、教职工违反校纪校规,根据处分情况,分别给予下列经济处罚:
  
  ⑴受全校通报批评的,扣发一个月校内津贴;
  
  ⑵受警告处分的,扣发两个月校内津贴;
  
  ⑶受严重警告处分的,扣发四个月校内津贴;
  
  ⑷受记过处分的,扣发六个月校内津贴;
  
  ⑸受到记大过处分,扣发十个月校内津贴;
  
  ⑹受降级、降职、撤职处分的,按处分后的职级发工资并扣发一年校内津贴。
  
  三、考核制度
  
  (一)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教育教学工作实绩,即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学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
  
  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和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
  
  (二)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受聘人员总数的15%。
  
  (三)考核标准
  
  1、优秀: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较高的师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出色地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且排名在前15%以内。
  
  2、合格: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背师德表现,工作负责,业务熟练,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责任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
  
  3、基本合格:政治表现与业务素质一般,基本适应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的要求,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没有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管理与服务的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或有轻微违背师德和违纪表现。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
  
  4、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居下游,或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和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或存在搞有偿家教等严重违背师德要求的行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应确定为不合格:
  
  ⑴学年内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达5天以上的;
  
  ⑵学年内因教育教学事故等受通报批评的;
  
  ⑶实际完成工作量达不到聘任要求,又拒不接受安排其他工作的;
  
  ⑷违反纪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⑸学年内受到行政、党(团)内纪律处分的。
  
  对德、能、勤、绩表现较差,在学年度考核中难以确定等次的人员可予以告诫,期限为三至六个月。告诫期满有明显改进的,可定为合格,仍表现不好的,定为不合格。前一学年度被告诫的人员,在后一学年度仍表现不好的,不再给予告诫期,即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人员晋升职务、职称评聘、奖惩、晋升工资等的主要依据。
  
  1、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具有被聘任的资格;连续2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被聘任的资格;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推荐参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当年考核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根据情况调整工作岗位;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降职、低聘;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解除聘任合同,将其工作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
  
  3、教职工在学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工作、降职、低聘;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的,解除聘任合同,将其工作关系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连续2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4、考核结果与评选先进活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紧密结合。
  
  四、节日奖、年终一次性奖、单位负担50%补贴、福利等的发放办法
  
  1、节日奖(教师节、春节)
  
  编内人员:当年确定发放数额÷12×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月数
  
  编外人员:按编内人员发放标准的一半计发
  
  2、年终一次性奖(第13月工资)、单位负担50%补贴部分
  
  仅发放财政列资人员,办法为:当年应发数额÷12×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月数
  
  3、福利部分(含端午节、防暑、中秋节、春节等)
  
  ⑴端午节、防暑、中秋节福利:从2011年起执行编内、编外人员统一标准,发放之前在岗的享受,不在岗的不享受。
  
  ⑵春节福利:仅发编外人员,按100元标准发放,具体为:100÷12×当年实际在岗工作月数
  
  五、人员聘用制度
  
  1、正式人员聘用按上级有关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2、编外人员聘用由用人部门依据人员编制缺员情况,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各部门领导原则上不应聘请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为本部门临时工。
  
  聘用程序为:用人部门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请分管领导批准→本人填写编外人员聘用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人事处长审核签字→分管校长签字→校长签字→聘用表交人事处存档。
  
  六、进修学习制度
  
  1、自2010年7月1日起,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校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教师可申请攻读硕士研究生;具有硕士学位且来校工作五年或具有本科学历来校工作满八年的教师可申请攻读博士研究生。
  
  2、进修时间累计半年、回校工作满两年或进修时间一年以上、回校工作满三年方可再次申请进修。
  
  3、自2010年7月1日起,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必须严格执行报考审批程序,否则学校不予承认。
  
  4、各教学单位当年报考人数应控制在本部门教师总数10%以内。
  
  5、行政兼教学人员应回到对应部门申报。
  
  6、行政编制人员报考,应该选择假期学习的形式,学习期间每学期可以享受二周学习假,超过学习假学习的停发5个月津贴。
  
  7、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2010年7月1日之前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报销学费三分之二、住宿费450元/年、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2010年7月1日之后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按以下标准报销:选择假期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报销学费50%;选择半脱产学习且能完成全部教学工作量的报销学费40%;选择全脱产学习,1年以内报销学费30%、1年以上2年以内报销学费20%、2年以上3年以内报销学费10%。学习期间住宿费450元/年、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
  
  8、教师报考博士研究生,2010年7月1日之前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学费全部报销、住宿费按450元/年报销、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2010年7月1日以后报考人员,取得学位后按以下标准报销:选择假期学习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报销学费80%;选择半脱产学习且能完成全部教学工作量的报销学费50%;选择全脱产学习,1年以内报销学费40%、1年以上2年以内报销学费30%、2年以上3年以内报销学费20%。学习期间住宿费450元/年、路费按一学年两个学期各一个来回报销运城至进修所在地往返车船费。
  
  9、教材费、考试费自理。
  
  10、编外人员申请攻读研究生,原则上以全日制统招形式为主,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毕业愿回校工作者,按照当年引进人才有关规定办理。
  
  11、教师进修考研申报程序
  
  个人提出申请→系(部)签署意见→教务处意见→人事处意见→分管校长、校长批准→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与读研教师本人签订协议
  
  12、报销读研费用工作流程
  
  相关报销单→携带硕(博)士学位学历证书、读研协议书到人事处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审批。
  
  七、退休制度
  
  (一)凡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干部和工人,不需本人申请或征得本人同意,由学校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到月办理其退休手续。
  
  (二)学校原则上不办理提前退休。
  
  (三)退休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干部,可以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工作年限满10年的;
  
  ②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l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③因工致残,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人,应该退休。
  
  ①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②从事高空(如架线电工等)、高温(如司炉工等)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本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③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④因工致残,经地市级医院证明,并经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学校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认定其出生日期。认定的原则是:
  
  1、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一致的,均可作为认定其出生日期和计算年龄的依据;
  
  2、凡居民身份证填写的出生日期同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以本人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五)退休后的待遇
  
  1、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之次月起,按退休人员管理,享受退休生活待遇。退休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和保留津补贴(全额)。退休费以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的比例计发。
  
  2、由于教学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到龄退休后,因承担的学期教学任务尚未完成,不能离开工作岗位者,在该学期内,所任课时按相应职务在职教师发给课时酬金。
  
  3、符合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条件的人员,经市人社局批准,退休费比例可提高5—10%,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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