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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七)

时间:2011-06-04 09:47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对于200项农村政策法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与农民息息相关,那么是如何回答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呢?以下为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七),请参考。

 

  151、我省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具体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的要求是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网络畅通,无监管盲区;供应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无供应盲区。具体标准是:
  
  (1)药品监督网要做到:成立以各级政府负责、药监等相关部门参加的两网建设领导小组;建立两网建设相关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协管员、信息员的选聘、职责、奖惩等;县级药监部门与协管员、信息员建立快捷、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协管员、信息员的数量应因具体情况而定,在确保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本着少而精的原则选聘。协管员、信息员的构成可以是各级干部,可以是医疗机构有专业技术的人员,也可以是乡村热心服务的群众,总之是能发挥作用的人员;有制作比较规范的协管员、信息员网络图。
  
  (2)药品供应网的形式: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将合法的药品直接配送供应进乡到行政村的药店、诊所、卫生室,药店、诊所、卫生室要与药品批发企业签订供货协议;设立药品零售企业;乡镇卫生院代购分发药品或实行“一体化办医”的模式。乡镇卫生院代乡村诊所、卫生室采购药品,必须经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除必要的合理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在交通不便的山区行政村,可利用较大的商品供应点,设立药品专柜。但其销售人员必须经县以上药监部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总之要能保障每个行政村的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买到合法渠道,合法、质优、价廉的药品。
  
  152、确认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政策规定有五条: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整体村改居的村民,参照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执行,经市级政府认定,并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非转农人员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参照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和成建制农转非人员的确认条件执行,即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丧偶或离异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本年度迁移落户为当地农业户口,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享受奖励扶助待遇。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1972年8月15日冀革〔1972〕91号文件是我省最早制定的明确提出“提倡每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的政策性文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2年8月15日前结婚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界定,以此文件为依据向前追溯。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也以此文件为依据;1979年7月7日至1989年3月19日期间的生育政策,以当时各阶段省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1989年3月20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期间的生育政策按《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行;1972年8月15日至1979年7月6日期间生育两个女孩的,不考虑间隔;对在有关早婚早育规定前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生育年龄比法定婚龄提前的时间相应推迟享受奖励。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该条件包括以下情况: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符合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符合政策生育的前一个子女死亡后再生育的,前一个子女不计入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和再婚后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不计入子女数;婚后生育的子女死亡,离婚、丧偶后单方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送养的子女计入其父母的曾生子女数和现存子女数。
  
  (4)年满60周岁。按本人出生年月,在2005年1月1日以后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年龄条件的,只将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列为奖励扶助对象;根据国家的规定,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应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5)关于省规定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从年满50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夫妻按本人出生年月,年满50周岁界定;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从年满50周岁起纳入的奖励扶助对象,应符合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农村扶贫
  
  153、我国扶贫开发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1)继续把发展种养业作为扶贫开发的重点。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是贫困地区增加收入、脱贫致富最有效、最可靠的途径。要集中力量帮助贫困群众发展有特色、有市场的种养业项目。贫困地区发展种养业,要以增加贫困人口的收入为中心,依靠科技进步,着力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要以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为原则,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贫困户发展种养业,一定要按照市场需求,选准产品和项目,搞好信息、技术、销售服务,确保增产增收。要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注重示范引导,防止强迫命令。
  
  (2)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具有资源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农产品生产,要按照产业化发展方向,连片规划建设,形成有特色的区域性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引导和鼓励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的大中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到贫困地区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为贫困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化服务,形成贸工农一体化、产供销一条龙的产业化经营。加强贫困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进一步搞活流通,逐步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生产格局。
  
  (3)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贫困乡、村为单位,加强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环境改造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2010年前,基本解决贫困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力争做到绝大多数行政村通电、通路、通邮、通电话、通广播电视。做到大多数贫困乡有卫生院、贫困村有卫生室,基本控制贫困地区的主要地方病。确保在贫困地区实现九年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适龄儿童入学率。
  
  (4)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在扶贫开发过程中,必须把科学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科技扶贫水平。无论是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都必须有先进实用的科学技术作为支持和保证。要充分利用科技资源和科技进步的成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到贫困地区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要采取更积极的措施鼓励民间科研机构、各类农村合作组织和各类科研组织直接参加项目,在扶贫开发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并在科学技术推广工作中提高自身的水平,拓展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安排资金,建立科技扶贫示范基地,注重示范效应,充分发挥科技在扶贫开发中的带动作用。
  
  (5)努力提高贫困地区群众的科技文化素质。提高群众的综合素质特别是科技文化素质,是增加贫困人口经济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贫困地区脱贫致富的根本途径,必须把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培训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基础教育,普遍提高贫困人口受教育的程度。实行农科教结合,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统筹,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各种不同类型的短期培训,增强农民掌握先进实用技术的能力。反对封建迷信,引导群众自觉移风易俗,革除落后生活习俗,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6)积极稳妥地扩大贫困地区劳务输出。加强贫困地区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和引导劳动力健康有序流动。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要按照同等优先的原则,积极吸纳贫困地区劳动力在本地区就业。贫困地区和发达地区可以就劳务输出结成对子,开展劳务协作。输入地和输出地双方政府都有责任保障输出劳动力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工作、生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7)稳步推进自愿移民搬迁。对目前极少数居住在生存条件恶劣、自然资源贫乏地区的特困人口,要结合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搬迁扶贫。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制定具体规划,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地进行;要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采取多种形式,不搞一刀切;要十分细致地做好搬迁后的各项工作,确保搬得出来、稳得下来、富得起来。经济发达的省市要从全局出发,适当增加吸纳和安置来自贫困地区的迁移人口,并作为对口帮扶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鼓励移民搬迁的优惠政策,处理好迁入人口和本地人口的关系,尽快提高迁入人口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县内的移民搬迁由县政府组织,跨县的由省级政府统一组织。要做好迁出地的计划生育和退耕还林还草工作,确保生态环境有明显改善。
  
  (8)鼓励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地方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条件,吸引多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参与贫困地区的经济开发。对于适应市场需要,能够提高产业层次、带动千家万户增加收入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并改善生态环境的资源开发型企业,能够安排贫困地区剩余劳动力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能够帮助贫困群众解决买难、卖难问题的市场流通企业,国家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154、我国扶贫开发有哪些政策保障?
  
  《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提出了八条政策保障:
  
  (1)进一步增加财政扶贫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都必须把扶贫开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有所增加。要进一步扩大以工代赈规模。要针对目前贫困地区财政困难的实际情况,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
  
  (2)加强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支持其他贫困地区。财政扶贫资金(含以工代赈),实行专户管理。资金分配计划每年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地方根据扶贫开发规划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投入的财政扶贫资金,必须按照扶贫开发规划下达,落实到贫困乡、村,重点用于改变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
  
  (3)继续安排并增加扶贫贷款。中国农业银行要逐年增加扶贫贷款总量,主要用于重点贫困地区,支持能够带动贫困人口增加收入的种养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市场流通企业以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对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兴办的有助于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的项目,应视项目效益给予积极支持。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贫困地区扶贫贷款项目的条件,根据产业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积极稳妥地推广扶贫到户的小额信贷,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扶贫贷款执行统一优惠利率。优惠利率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差额由中央财政据实补贴。
  
  (4)密切结合西部大开发,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实施西部大开发要注意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着力带动贫困地区经济的发展。西部大开发安排的水利、退耕还林、资源开发项目,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在贫困地区布局。公路建设项目要适当向贫困地区延伸,把贫困地区的县城与国道、省道干线连接起来。西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尽量使用贫困地区的劳动力,增加贫困人口的现金收入。
  
  (5)继续开展党政机关定点扶贫工作。党政机关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对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解决我国的贫困问题,以及转变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密切党群关系,培养锻炼干部都有重要意义。要把这种做法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都要继续坚持定点联系、帮助贫困地区或贫困乡村。有条件有能力的,要结合干部的培养和锻炼继续选派干部蹲点扶贫,直接帮扶到乡、到村,努力为贫困地区办好事、办实事。
  
  (6)继续做好沿海发达地区对口帮扶西部贫困地区的东西扶贫协作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根据扶贫开发规划,进一步扩大协作规模,提高工作水平,增强帮扶力度。对口帮扶双方的政府要积极倡导和组织学校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种层次、不同形式的民间交流与合作。特别是要注意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推进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和共同发展。
  
  (7)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动员社会各界帮助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群众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社会各界在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和执行政府扶贫开发项目。企业可以通过捐赠资金,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共同参与扶贫开发。捐赠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前列支,计入成本。逐步规范非政府组织开展的扶贫开发活动。欢迎海外、境外的华人、华侨及各种社团组织,通过不同形式,支持贫困地区的开发建设。
  
  (8)发展扶贫开发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争取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援助性扶贫项目。为保证其顺利执行,国家适当增加配套资金比例,对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可以全额配套。要根据贫困地区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外援项目的管理;努力提高外援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增强还贷能力。通过多种渠道、不同方式争取国际非政府组织对我国扶贫开发的帮助和支持。加强与国际组织在扶贫开发领域里的交流,借鉴国际社会在扶贫开发方面创造的成功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进一步提高我国扶贫开发的工作水平和整体效益。
  
  155、政府扶贫专项资金主要包括哪两大类?各自的用途?如何监管?
  
  一类是财政扶贫资金,一类是信贷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又包括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1997年,国务院为了加强对各类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了统一的《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各类扶贫资金扶持对象、条件等作了明确规定,强调各类扶贫资金要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不同渠道的扶贫资金的投入重点是:财政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基本农田、兴修小型水利工程、解决人畜饮水困难、修建乡村道路、科技培训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等;扶贫信贷资金主要用于增加贫困户当年收入的种养业项目。同时,各级扶贫工作专门机构加强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检查、监督。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严格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查处。这些措施,对提高扶贫资金效益、如期实现基本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发挥了关键作用。
  
  156、支持贫困地区、贫困农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帮助穷困户发展的优惠政策有: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扶贫贷款的使用期限,放宽抵押和担保条件。
  
  支持贫困地区经济开发的优惠政策有:中央政府逐步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二级转移支付制度,为贫困地区提供财力支持。对贫困县新办企业和发达地区到贫困地区兴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免征所得税;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适当提高库区建设基金和库区维护基金标准,专项用于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
  
  157、什么是以工代赈?以工代赈有哪几种形式?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哪些工程?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对“以工代赈”、“以工代赈的形式”及以工代赈投入的建设工程,是这样规定的:
  
  (1)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救济的一种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贫困农民参加以工代赈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2)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投入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以工代赈配套投入纳入地方本级财政预算。以工代赈投入可以通过市场机制引导社会投入,共同支持贫困地区发展。
  
  (3)以工代赈投入重点建设与贫困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脱贫致富相关的农村小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是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以及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他工程。
  
  158、“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对各部门有哪些具体要求?
  
  国家开发办《关于共同做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构建和谐文明新村工作的意见》对各有关部门提出了如下要求:
  
  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加强贫困村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将“西部开发助学工程”和“百县千乡宣传文化工程”惠及到更多的农村贫困人口。在贫困地区积极倡导生态文明村建设。
  
  教育部门要加大“两基”攻坚力度,建设一批寄宿制学校,满足重点县和贫困村“普九”需要。在59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面实施“两免一补”。
  
  科技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科技扶贫力度,创新科技扶贫机制和手段,促进先进适用技术进村入户。“十一五”期间,在重点县和贫困村深入实施“星火富民科技工程”。
  
  交通部门在“十一五”期间要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的乡村道路建设,优先将“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列入建设范围。
  
  水利部门要支持贫困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加大工作力度,优先把项目安排到贫困村。
  
  农业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贫困村纳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规划和退牧还草项目规划。
  
  卫生部门要做好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疾病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逐步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
  
  广播影视部门继续推进农村广播影视服务体系建设,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电影“2131工程”。
  
  林业部门在林业重点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要将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尤其是贫困村作为建设的重点。
  
  159、什么是“雨露计划”?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的对象是哪些人?
  
  “雨露计划”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以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为特色,以提高素质、增强就业和创业能力为宗旨,以职业教育、创业培训和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为手段,以促成转移就业、自主创业为途径,帮助贫困地区青壮年农民解决在就业、创业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最终达到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最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发展。
  
  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的对象主要有三类:一是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16-45岁);二是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含技术军士);三是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帮助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160、实施“雨露计划”有哪些政策规定?
  
  国务院扶贫办制定的《关于在贫困地区实施“雨露计划”的意见》规定:
  
  (1)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雨露计划”,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协调工作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分类编制年度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实施工作,确保这项惠民利国的扶贫开发措施落到实处。
  
  (2)强化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和引导力度,通过电视专题节目、报刊征文活动、专题文艺演出、社会团体公益活动、评选先进人物等办法,采取多种方式,全方位宣传“雨露计划”的相关政策、普及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致富创业基础知识、推广各地劳动力开发经验、宣传和剖析创业成功范例、发布相关市场信息,动员和引导贫困地区的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关注、支持和参与“雨露计划”的实施工作,为“雨露计划”的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3)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用于实施“雨露计划”的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培训机构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注入贫困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事业。要加大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力度,加强对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与审计,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培训资金的要严肃查处。
  
  161、贫困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国务院扶贫办对贫困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的要求有四条:
  
  (1)对象选择。培训对象要从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低收入贫困线为准,2006年底为958元)中选择。当前,要重点选择中、高考落榜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和30岁以下有一定文化基础的青年劳动力接受培训。
  
  (2)培训方式和内容。培训要以“订单培训”为主,培训内容要适应就业市场和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目前,要重点培训家政、餐饮、保安、酒店、建筑、园林绿化、制造、电子装配等用工量大行业的职业技能。同时,要适当安排法律知识、行为规范、权益保障等内容。要根据培训内容确定培训时间,一般在3个月至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部分贫困地区开展特困学生接受学历培训补助试点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3)依托基地抓培训。扶贫部门要与其他相关部门一起,面向社会公开选认一批有劳动力技能培训资质、信誉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培训基地。培训机构的选择、认定要公开、公平,采取市场准入和多元化原则(无论公办机构还是民营机构,包括各级各类扶贫培训中心、职业技校、农广校等都可参与)。扶贫部门要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对选认实施“雨露计划”的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责任、任务与期限。对认定后不积极开展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和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取消资格。
  
  (4)规范化管理。实施贫困青壮年劳动力转移培训,要按照规范化、程序化的原则进行。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162、扶贫到户工作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我省出台的《关于开展帮扶到户工作的意见》对扶贫到户工作的要求是:
  
  (1)扶贫到户,要立足用先进的技术和物质手段改造传统的种养业。帮扶到户,要尊重群众的生产习惯和意愿,首先选择群众易接受、有基础、一家一户能够操作的项目来实施,帮助群众快速增收、稳定增收。但就一个区域来说,具体发展什么,要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相对集中,连片发展,要能够逐步形成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基地。
  
  (2)扶贫到户,要坚持走产业扶贫的路子,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实践证明,产业带动是贫困群众稳定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各帮扶单位在帮扶工作中,要注意围绕当地的优势产业,帮助贫困户上项目。特别是有一定基础的地方,要注意依托龙头,通过帮扶扩大规模,支持当地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为贫困户稳定增收奠定坚实的基础。
  
  (3)扶贫到户,要把劳务输出作为一条重要渠道。劳务输出是投资少,见效快、又能提高劳动者素质的重要产业,也是增加农民收入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各帮扶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大力发展。一是要教育贫困群众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积极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参加转移培训;二是要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协调联络,为贫困村剩余劳力寻找就业门路,确保输得出,留得住,真正实现就业一人,脱贫一家。
  
  十一、农村社会保障
  
  163、农村社会保障包括哪些内容?
  
  农村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内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指出,其中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与广大农民关系最密切的。
  
  164、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水平与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养老保险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以及社会救助等形式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含乡镇企业、事业单位)调剂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政府组织与农民自愿相结合。
  
  165、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要求:
  
  (1)明确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总体要求。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目标是:通过在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稳定、持久、有效地解决全国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按属地进行管理。各地要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同时,要做到制度完善、程序明确、操作规范、方法简便,保证公开、公平、公正。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要与扶贫开发、促进就业以及其他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生活性补助措施相衔接,坚持政府救济与家庭赡养扶养、社会互助、个人自立相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生产自救,脱贫致富。
  
  (2)合理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对象范围。
  
  (3)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
  
  (4)落实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以地方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保障对象人数等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5)加强领导,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
  
  166、我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及保障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规定:
  
  (1)保障范围: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2)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全年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国家制定的绝对贫困线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167、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需建立健全哪些制度?
  
  省政府规定需建立健全九项制度:
  
  (1)建立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城市低保制度,逐步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要科学调整救助水平。根据物价指数上涨、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等因素,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保障标准,做到既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二要推行分类施保的办法。对低保对象中大病、重残、单亲家庭、子女上学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政策倾斜,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三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停止其低保待遇。尽快建立规范、统一的农村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实施城乡低保一体化。
  
  (2)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妥善解决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来源问题,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要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
  
  (3)全面实施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加大资金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积极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帮助农村困难群众解决医疗难的问题。积极推进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建设,搞好调查测算,制定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使患有重大疾病的特困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4)逐步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对符合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以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住房保障事业进行捐赠。同时,力争每年帮助农村困难群众建设和修缮一批住房,逐步缓解其住房困难。
  
  (5)大力开展城乡教育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到2007年使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都能享受“两免一补”(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贫困学生生活费)。继续做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完善高等学校资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群众子女完成学业。
  
  (6)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县级和县级以上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7)积极实施就业援助。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
  
  (8)建立应急救助机制。一是搞好突发困难的临时救助工作。各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一定的资金,并吸收社会捐款,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天灾人祸等造成家庭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已经得到救助,但仍然十分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和虽然不符合低保条件,但确因上述原因造成严重困难的“边缘户”家庭。二是做好重大自然灾害的紧急援救工作。要制定工作预案,在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民转移安置,确保灾民的吃、穿、住、医等基本生活需要,组织好灾区的恢复重建工作。
  
  (9)建立和完善社会帮扶、捐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坚持和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帮扶贫困户活动,并形成制度;积极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实现捐助活动经常化;组织广泛的社会互助活动,帮助贫困群众解决日常生活困难。
  
  168、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包括哪些人?享受供养待遇或核销供养需要哪些审批程序?其供养形式、内容、标准及资金来源是怎样规定的?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
  
  供养对象:(1)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2)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供养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供养内容: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另外,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也可以由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报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国务院民政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
  
  供养资金来源: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应当专门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169、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需做好哪些工作?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通知》要求,需要做好以下七个方面的工作:
  
  (1)认真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尽快制定保障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法规、政策。农民工输入地要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降低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收费与当地学生平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保证他们进入城市后能够尽快入学接受义务教育。要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民工子女教育经费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学校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公用经费。要加强接收农民工子女公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将中小学校新建和布局调整工作与接纳农民工子女就学统筹考虑,协调发展。农民工输出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教育、公安、司法、妇联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教育管护工作机制。要结合“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和“中西部农村初中改造工程”的实施,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的寄宿学习需求,并努力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和监护条件。在核实教师编制和核拨教育经费时,要对接收留守儿童较多的学校给予倾斜。要建立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和档案库,及时掌握、分析留守儿童的学习、生活情况。鼓励学校组织教师、学生与留守儿童建立帮扶制度,特别要重点帮扶思想品德有偏差、心理素质有异常、学习生活有困难的留守儿童。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实际,开发有关校本课程,加强自我保护、安全、法制、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2)着力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户籍管理与权益保护。
  
  各级公安部门要把加强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管理与保护纳入自身的工作职责,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的落户政策。要完善暂住户口登记,探索建立居住证制度,逐步实现居住证持有人在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等方面与当地常住户口居民享有同等待遇。要充分发挥社区和驻村民警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优势,及时摸清辖区留守流动儿童底数,为有关部门开展义务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服务提供依据。要加大综合整治力度,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和引导,切实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3)积极完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救助保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其家庭困难状况的调查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切实保障特殊困难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获得应有的社会救助。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基层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民政助理员和社会热心人士的作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特别是有过流浪经历的留守儿童的关爱和保护。要完善跟踪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帮助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解决生活、学习上的困难。建立和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留守儿童,要为其提供五保供养服务,符合当地规定的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留守儿童,要对其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有效解决困难农村留守儿童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要联合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中,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对农村留守儿童,采取必要的预防、干预措施,防止其外出流浪。对已经外出流浪的农村儿童,民政部门要给予及时救助,并在查清其家庭情况后,联系其监护人,将其护送返乡。有条件的地方,救助保护机构要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教育。要根据需要进行跟踪回访,尽量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防止其再度外出流浪。
  
  (4)逐步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医疗保健服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加强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医疗保健,改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健康状况,作为当前妇幼卫生工作的重点之一。要加强调研、及时掌握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出台相关政策,为留守流动儿童提供生长发育监测、营养指导、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要根据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营养状况,制定干预措施,组织编印科学实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材料,开展儿童营养、喂养知识及常见疾病的预防等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通过提高父母和抚养人相关知识水平,降低营养不良发生率和营养不良性疾病发病率,改善留守流动儿童健康状况。要抓住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利契机,确保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享有应有的基本医疗服务。
  
  (5)不断加大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关爱支持力度。各级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特别是妇联组织要切实担负起牵头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重要责任,做好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大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推进工作。要加强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的调查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国家立法和出台相关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要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加大宣传倡导力度,营造有利于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开展“代理妈妈”、“手拉手关爱留守儿童”、“留守小队”等关爱活动,加快“爱心之家”、“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建设,推动构建留守儿童教育监护网络,逐步建立关爱留守流动儿童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巩固发展各级各类家长学校,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父母及监护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与服务。继续推进儿童公益事业,多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办实事办好事。要充分发挥各地法律援助服务机构的作用,切实维护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
  
  (6)努力形成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发挥各方优势,做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加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总体要求,针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突出问题,从各自职能出发,找准工作切入点,制定并落实相关规划,加大人、财、物投入,求真务实,扎实推进,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切实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发挥有关协调机构和专题工作组的作用,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资源整合和工作配合,形成推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要推动建立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督查、评估和激励机制,注重总结推广基层创造的新鲜经验,及时表彰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凝聚全社会力量,共同为促进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的全面健康成长多做贡献。
  
  (7)切实加强党对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监测机制和监护网络。要依托妇联、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营造有利于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要注意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推进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把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作为巩固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深化党组织和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重要渠道,把帮助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作为党组织帮助流动党员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措施,作为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的重要内容。农村基层组织活动场所要注意增加适应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需要的服务项目。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节目,也要注意增加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喜闻乐见的内容。要广泛动员广大党员热情关心帮助农村留守流动儿童,与他们“手拉手”、结“对子”,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办实事、献爱心。要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成效作为考核基层党组织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督查,总结经验,切实配合各有关部门把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做得扎扎实实,富有成效,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170、“共享蓝天”全国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包括哪些内容?
  
  (1)共享蓝天支持行动。通过强化政府行为,切实从源头上解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问题。支持行动主要包括:一是政策法规支持。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的指导意见,逐步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宏观指导。围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面临的突出问题,以户籍制度改革、接受义务教育、卫生保健服务、社会救助等内容为重点,推动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平等发展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保障。二是重点工程投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结合布局调整,适当改扩建农村寄宿制学校,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寄宿上学问题。以基层政府为主导,在村委会、学校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动态监测机制和资料库,构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监护体系。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在资金、设备、师资等方面对接纳农民工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支持。推进社区流动人口服务机构、阵地的建设和发展,推动社区服务机构更好地为流动人口服务,提高流动儿童和家长素质。
  
  (2)共享蓝天维权行动。通过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维权服务、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等措施,切实维护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合法权益。维权行动主要包括:一是针对强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完善委托监护制度、确立监护人监督法律制度、建立国家监护制度等,开展调查研究,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地方在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时,将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纳入其中,推动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法律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二是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做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工作,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三是充分利用各地、各部门的维权机制、阵地、队伍,面向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开展维权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设立法律、心理咨询热线,为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提供维权服务。四是严厉打击侵害农村留守流动儿童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和工作督查力度,保障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各项权益落到实处。
  
  (3)共享蓝天关爱行动。在各地、各部门已开展的关爱活动基础上,动员社会力量为留守流动儿童办好事办实事。同时,总结推广一批关爱模式,使更多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切实受益。关爱行动分为三个层面。一是面向社会,重点推进“代理家长”等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发展儿童公益项目,对留守儿童学习、生活等给予有效指导和帮助。二是面向家长,推进“家长联系卡”、“亲情电话卡”等关爱行动,增进农村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情联系。依托“四老”家长学校、农村留守儿童及流动人口子女示范家长学校等,向家长宣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劳动力转移培训中增加监护人教育指导的内容,使他们切实担负起教养孩子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面向儿童,重点开展“一对一结对子”、“留守小队”、“手拉手关爱留守少年儿童行动”等互帮互学活动,通过开展活动,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乐善美德,帮助困难同伴,享受助人乐趣。
  
  (4)共享蓝天宣传行动。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优势,通过多渠道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在宣传内容上,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规宣传。以修改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宣传留守儿童家长及监护人的职责任务,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知识和方法。二是关爱理念宣传。大力宣传爱的教育、无歧视教育和城乡平等参与发展的教育,为农村孩子平等融入城市创造良好的条件。三是典型事迹宣传。开展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创新案例评选,推出一批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示范县(市、区),选树一批优秀的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及家长,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全国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深入开展。在宣传形式上,通过“五个一”行动,即在全国推出一批宣传口号、宣传一批先进典型、制作一批公益广告、聘请一批形象代言人、编印一批宣传资料,努力扩大关爱行动的宣传覆盖面。
  
  十二、农民工权益保护
  
  171、国家关于农民进城务工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强化服务、完善管理,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这40个字中,最重要的是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公平对待,就是要对进城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等看待,使他们享有平等待遇和权益。这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具体体现。合理引导,就是要坚持“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既要积极引导农民进城务工,又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着力扩大农村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
  
  172、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解决家民工问题的主要措施有:
  
  (1)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2)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
  
  (3)搞好农民工就业服务和培训。逐步实行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4)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
  
  (5)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
  
  (6)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
  
  (7)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扩大当地转移就业容量;引导相关产业向中西部转移,增加农民在当地就业机会;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民就业和增收;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
  
  (8)不断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发挥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农民工的良好氛围。
  
  173、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签订劳动合同?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1)《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合同管理职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农民工则可以依据劳动合同,避免自己的劳动权益遭受不法侵犯。当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发生纠纷时,劳动合同就成为处理双方争议的重要法律文件,因此,劳动合同不是可订可不订的事,而是建立劳动关系依法办事的要求。
  
  (2)签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进行签字,使劳动合同订立。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可以采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在订立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涉及内容进行协商,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将劳动合同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174、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的要求,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工资拖欠问题的政策措施有:
  
  (1)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问题。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对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方、各单位都要继续加大工资清欠力度,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
  
  (2)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和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制定相关岗位劳动定额的行业参考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制定、调整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指导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175、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为了确保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
  
  土地不仅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活保障。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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