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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八)

时间:2011-06-04 09:50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对于200项农村政策法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与农民息息相关,那么是如何回答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呢?以下为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八),请参考。

 

  176、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政策要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跨省流动的农民工,即户籍不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生产经营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民工,1至4级伤残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在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时,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向其说明情况。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需由农民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说终止劳动关系,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177、在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上国家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是:
  
  (1)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到2007年争取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2)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178、推进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中规定,农民工培训的政策措施有: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民工培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编制培训计划,落实扶持政策,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农民工培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进度,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政策措施。要建立统筹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制定政策和制度创新,充分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广泛开展农民工培训工作。农业、劳动保障、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2)加大农民工培训的资金投入。农民工培训经费实行政府、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分担的投入机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在财政支出中安排专项经费扶持农民工培训工作。用于补贴农民工培训的经费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3)制定农民工培训激励政策。用人单位负有培训本单位所用农民工的责任。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培训所需经费从职工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1。5%比例提取,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获准使用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的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须相应降低农民工学员的培训收费标准。财政部会同农业部、教育部研究提出农民工培训扶持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实行补贴或奖励。农民工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农民工参加收费鉴定,鉴定机构要视情况适当降低鉴定收费标准。
  
  (4)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组织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必要的转移就业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收农民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对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尚未参加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可在报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之后,先招收后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5)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在充分发挥现有教育培训资源作用的基础上,改造和完善一批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基地建设,完善教学培训条件,建设一批能起示范和带动作用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基地。引导和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鼓励教育培训机构与劳务输出(派遣)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合作伙伴关系,通过签订培训订单或输出协议,约定双方责任和权益,实现培训与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对培训机构与输出(派遣)机构的合作,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制订鼓励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发展和改革农村教育,使农村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重要阵地。充实农村普通中学职业培训和就业训练的课程安排。具备条件的农村初高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新增劳动力培训作为学校的重要工作内容。各类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和培训规模,积极开展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农村成人学校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成人学校开展农民工培训。城市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要结合市场需求,及时调整专业结构,积极开展进城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工作。
  
  (6)加强农民工培训服务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农民工培训师资可以由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开展继续教育来解决,也可从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科研单位、企业、技术推广部门聘请。要定期组织开展师资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加强农民工培训的教材开发。教材的编写和选用坚持统一规范、实际适用和先进创新的原则。引导性培训教材,技术要求规范、统一的专业教材,全国统一编写;其他教材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编写或选用。做好农民工培训的信息服务工作。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对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进行调查,调查分析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立农民工培训效果评价制度。以实现高质量就业目标为导向,制定评价标准,定期对开展农民工培训的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专业设置、培训内容、课程安排、收费标准、招生情况、学员结业率、结业学员鉴定通过率、就业率、工资水平等状况进行调查统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好跟踪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中介组织要主动参与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并发挥积极作用,为学员就业创造条件并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民工培训人才资源库,为农村劳动力就业市场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179、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开设了哪些专业?
  
  我省的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开设了电子电器、微机操作、美容保健、服装加工、电气焊、纺织与编织、餐旅服务、机械加工、建筑装饰、家政服务等专业。
  
  180、什么是阳光工程?我省对参加阳光工程培训对象有哪些政策要求?规定可以享受哪些优惠?
  
  “阳光工程”是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简称。该项目由政府公共财政支持,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劳动力主要输出区、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前的引导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农业科技培训。
  
  在培训对象上,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及历年来一系列相关文件的规定,年龄在16周岁以上、具有河北省农村户口的劳动力原则上均可以参加培训。但在校学生、已参加工作的农村籍人员不在培训范围之内。
  
  可享受的优惠,参加阳光工程培训的农村劳动力可以享受国家提供的一次性培训补贴。根据河北省劳动厅、农业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建设厅《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的规定,继续对不同工种、不同时间的培训实行差别补助,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各设区市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320元,对扩权县(市)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340元,省本级示范性技能培训人均补助标准为540元,由石家庄市组织实施和监管,资金下达石家庄市;省级财政对创业培训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农业科技培训按照150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引导性培训由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按最高不超过5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重点用于引导性内容培训和宣传组织推广阳光工程。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要落实中央和省有关要求,不断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投入,将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捆绑使用,根据不同培训专业和时间制定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市县财政配套资金要重点用于技能培训补贴,提高补贴标准。
  
  181、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的原则,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要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据此,在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地区,农民工应当参加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应依法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患病时,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182、国家对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农民工,都应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地在具体操作中,对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农民合同制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十三、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
  
  183、如何加强新时期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通知》精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对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县(市、区)党委要把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一项基础性、关键性、长期性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下大力气抓好乡(镇)党委的建设,并指导和督促乡(镇)党委在加强农村基层党建中的主角作用,从而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农村基层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切实把农村基层党组织整顿好、建设好。
  
  (2)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班子建设。要进一步改革完善村党组织班子成员选用机制,拓宽选人用人视野,采取“两推一选”、公开招聘、组织选派等多种途径,把一大批“政治素质强、致富能力强、服务群众观念强”等“三强”型农村优秀党员选进村党组织班子,特别要注重选配好一个党性强、作风正、善经营、懂管理、热爱集体、立志创业、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好书记。要关心、爱护和体贴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为他们营造一个有利于大胆工作的环境。
  
  (3)提高农村党员队伍整体素质。一要加强农村党员学习培训,丰富学习培训内容,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与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本领统一起来。二要加强学习型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组织学习、检查学习、考核学习、评价学习、激励学习的制度措施,使每个党员始终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真正形成一种自觉学习、善于学习的良好风气。三要充分利用各级党校、农村“两室”和农村远程教育培训网、基层党员电教网点,加强对农村党员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四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及时吸收政治素质好、发展经济能力强的优秀群众入党。
  
  (4)创新农村基层党建工作方法。要与时俱进,创新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农村基层党组织活动的经常化、制度化、正规化,注重流动党员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切实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创新,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优势互补、自愿互利、便于管理和发挥作用”的原则,积极探索党组织“建在产业链上”、“建在农村产业协会上”等新的组织形式,推进农村党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的改革,努力扩大农村基层党组织工作覆盖面。
  
  (5)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加强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思想教育,牢记“两个务必”,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坚决刹住吃喝风、玩乐风、浮夸风、懒散风;大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持重在实际、出实招、求实效,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做好事、办实事。积极推进党务、村务公开,提高农村工作的透明度。
  
  (6)建立健全保持农村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要巩固和发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把党的先进性具体要求转化为广大农村党员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组织在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推进党内民主、做好党员联系和服务农民群众工作、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及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和保障等方面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
  
  184、在构建农村和谐社会中如何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核心作用?
  
  (1)加强科学理论的宣传教育,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夯实思想基础。要扎实做好科学理论的教育和普及工作,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农村党员干部、教育农民群众,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坚定广大党员和农民群众建设和谐社会的信心。
  
  (2)整合资源、统筹力量,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障。要创新组织设置和工作思路,不断扩大覆盖面,才能发挥好党的政治优势,集聚各方智慧,整合各方力量,协调各方关系。
  
  (3)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环境。要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员干部的具体行动中,努力形成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安全稳定的治安环境、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文明礼貌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使群众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赢得农民群众的拥护。
  
  (4)倡导和谐理念、建设和谐文化,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提供精神动力。要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树立与时代潮流相适应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确立农村社会成员共同遵循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打牢农村社会的思想道德基础。
  
  185、如何加强农村党支部对村民自治的领导?
  
  (1)要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2)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3)要完善民主议事程序,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4)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充分发挥治保会、村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186、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选聘对象、选聘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分别是怎样规定的?
  
  《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
  
  (1)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
  
  (2)选聘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身体健康。
  
  (3)选聘程序:选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一般通过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体检、公示、决定聘用、培训上岗等程序进行。
  
  187、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应享受哪些政策待遇?
  
  (1)比照本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参加养老社会保险。
  
  (2)在村任职期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聘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国家代为偿还。
  
  (4)在村任职2年以上,具备“选调生”条件和资格的,经组织推荐,可参加选调生统一招考。
  
  (5)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的,享受放宽报名条件、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县乡机关公务员应重点从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中招录。
  
  (6)聘期工作表现良好、考核合格的,报考研究生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时间可计算工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8)到西部和艰苦地区农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
  
  188、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服务群众的功能有哪些要求?
  
  《关于加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管理和使用工作的意见》要求:
  
  要把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成为村里开展办公议事、党员活动、教育培训、便民服务、文体娱乐等工作的综合阵地。具体说来,一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以及其他各种会议,开展“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党内活动,村干部进行办公议事,处理村务,接待群众等。二是依托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立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接收站点,开办农民学校,举办专题讲座,对农民群众进行政策理论、实用技术、科技文化、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培训。三是村级组织要依托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各种便民服务活动,为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县市涉农部门和乡镇站所,有条件的要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综合设立为民办事代理站(点),及时为群众办理户口迁移、计划生育、民政优抚、社会调解、劳务输出、宅基地审批等事项。四是利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设施和资源,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组织的作用,开展各种文化娱乐活动,不断丰富村民的业余文化生活。
  
  要突出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的服务群众功能。在确保活动场所办公议事、党员活动等基本功能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和群众需求,不断拓展其综合功能。面积较大、具备条件的,要将卫生室、计划生育服务室、警务室、阅览室等纳入其中。要引导把农村超市等其他服务设施尽可能建在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周围。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为服务群众提供更多的空间,尽量缩减村干部的办公用房。对活动场所功能设置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调整。严禁利用活动场所进行赌博、封建迷信以及其他非法活动。
  
  189、我省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有哪些具体规定?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的通知》要求,对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有四项具体规定:
  
  (1)规范活动场所功能布局。村级组织活动场所要充分体现“一室多能”,条件具备的,要设置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办公室、党员活动室、图书室等。党员活动室要有符合标准规格的党旗,有足够的桌椅,有必备的学习资料,有健全的制度。同时,按上级党组织要求配备电话或远程电教设备。
  
  (2)规范场所室内外张贴和悬挂物。要以县(市、区)为单位,按照内容准确、美观大方、经济耐用的要求,统一规范活动场所室内上墙制度和展牌。悬挂物品要体现改革创新的要求,特别是领袖像的悬挂要与时俱进,应有大家好同志、大家好同志的活动照片。在室外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党务、村务公开栏,并及时更新。
  
  (3)规范图书和学习资料。从党员群众阅读的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调整、购置报刊和图书,尤其要注重配置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实用技术书籍、音像等资料。学习资料要及时更新,经常组织党员群众借阅学习,切实发挥服务党员群众的作用。
  
  (4)规范场所使用管理。建设活动场所的目的在使用。要切实抓好活动场所的利用和管护,确保干净、整洁、安全;要经常组织党员群众开展活动,使其真正成为党员干部活动中心、村民议事中心、便民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和农民培训中心。
  
  190、农村基层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1)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论述。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深刻理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学习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论述,要与学习贯彻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在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重大政策结合起来,与正在进行的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实践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增强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自觉性。
  
  (2)认真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要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民自治组织,正确处理相互关系。村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完善工作制度,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
  
  (3)完善村民选举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选举制度。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2]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法律政策赋予农民的民主权利一点都不截留,法律政策规定的民主程序一步都不疏漏。坚持按期直接选举,真正把那些能够依法办事、公道正派、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进村委会班子。
  
  (4)完善民主议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凡涉及农村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村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农村村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5)完善村民自治章程,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管理制度。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修改村民自治章程、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把村级各项事务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村民自治章程等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制度,要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并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村民自治章程要通俗易懂,简明实用。提高实效性,防止形式主义。
  
  (6)完善公开办事程序,进一步健全村级民主监督制度。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中办发[1998]9号)。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积极推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建立健全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和过失责任追究制度,使村干部切实受到教育和约束。发挥好“民主理财日”、“民主议政日”等行之有效的民主监督形式的作用。
  
  (7)加强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中发[2001]8号)的要求,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和农村改革、稳定、发展的实际,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要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减轻农民负担等政策,宣传宪法、农业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宣传农业生产与流通、税费改革、家庭婚姻、计划生育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农村法制宣传教育要面向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点对象是村、组干部。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公民法制道德水平。
  
  (8)为村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进一步促进农村基层依法治理。乡镇司法所要热情指导村民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保证村民自治章程的合法性、民主性和可行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为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和对外经贸往来,提供法律服务,及时为贫困村民提供法律援助。在有条件的地方应探索为村委会选举等自治活动提供公证服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广泛动员和组织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深入开展依法治理,逐步实现村级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9)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进一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充分发挥治保会、村及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为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增强调解人员素质,完善调解工作制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问题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培养村民的法制观念,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191、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选举的基本程序是:
  
  (1)分级成立选举工作机构。每次换届选举,从省到乡,层层都成立由党委、人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选举工作机构。在村一级,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主持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2)依法进行选民登记。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民登记后,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3)提名确定候选人。由村民直接提名是产生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的唯一合法方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正式候选人确定以后,各地采用多种途径,向选民介绍正式候选人。候选人通过竞选演讲,向村民公布治村方案,选民可以当场提问,候选人之间也可以相互提问。
  
  (4)组织选民投票。选民投票以在选举日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方式进行。同时,设立流动票箱,方便老、弱、病、残选民投票。不能亲自投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他人参与选举。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选举结果当场宣布,并向当选者颁发当选证书。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结果无效。
  
  (5)罢免。对于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村民可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将其罢免。罢免的程序是: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19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规定: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3)负责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
  
  (4)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
  
  (5)组织选民酝酿、提名、确定候选人;
  
  (6)公布候选人名单;
  
  (7)草拟选举办法,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地点;
  
  (8)解答选民询问,受理选民申诉和意见;
  
  (9)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10)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上报选举情况,整理并移交选举工作档案;
  
  (11)承办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93、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产生有哪些具体要求?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2002)》规定:
  
  (1)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带头履行村民义务;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有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2)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本村选民直接提名,按照下列方式中的一种方式予以确定:
  
  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集全体选民投票,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村全体选民的半数,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召集选民投票,参加投票的选民应当超过本组全体选民的半数,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主持下集中各村民小组的选票,统一唱票、计票,公布提名结果。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主任、副主任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的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三人。
  
  (3)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时,应当在同一选票上分别提出,但不得在同一选票上重复提名同一候选人。同一选民提名的候选人数不得多于应选人数。
  
  如果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种以上职务的候选人,其高职务得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时,应当把高职务得票加到低职务得票中。
  
  如果被提名的候选人得票相等并超过规定的候选人名额时,应当对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
  
  提名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4)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的候选人按提名时得票多少的顺序递补,并予以公布。
  
  (5)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得票多少的顺序张榜公布候选人名单。依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调整或者变更。
  
  194、村民决策的事项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河北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办公室,对村民会议的决策事项进行了如下具体规定:
  
  一是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二是村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三是村年度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收支项目(包括数额较大的借贷);四是集体土地、集体各业及其它重要资产和资源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五是村享受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六是较大规模的村集体经济项目及村公益事业的立项、经费筹集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七是村所得收益的分配使用方案;八是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九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十是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2/3以上户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无此权力);十一是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是讨论决定向村民代表会的授权事宜;十三是讨论决定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下发后,河北省两办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又明确提出:“要将文明生态村建设方案及筹资筹劳方案、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企业改制纳入村民会议决策内容。”
  
  195、村民会议可以将哪些内容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
  
  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河北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办公室对村民代表会议的主要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村民代表会在村民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村民会议可以将下列内容授权给村民代表会议:一是代表村民参加民主议政日活动;二是代表村民参加对村两委干部的民主评议和测评;三是一定数额内的财务收支审批权;四是一定规模内的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使用方案的批准权;五是一定数额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的审批权;六是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七是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代表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96、村级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03年全省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安排意见〉通知》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综合性行为规范,是村级民主管理的主要形式。
  
  197、农村财务审计查出问题如何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了对农村财务审计中查出问题的处理办法,规定:“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及村干部违法违纪的,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198、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有哪些?基本形式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我省目前村务公开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
  
  村干部分工及责任目标;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进展情况;文明生态村建设方案及实施情况;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落实情况;集体土地(包括四荒)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集体企业及其它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村集体经济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的立项,经费筹集方案及落实情况;村所得收益的使用分配方案;村财务收支情况;享受补贴的人员及补贴金额;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及落实情况;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使用情况;集体债权债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落实情况;种粮补贴情况;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情况;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及五保户供养情况;新型合作医疗;“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及落实情况;农民群众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内容。
  
  中央和省委确定的村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村务公开栏,要求各地农村坚持实际、实用、实效地原则,在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防雨村务公开栏,在公开栏内定期公开应公开的村务公开内容,同时还可以通过广播、电视、电子触摸屏、网络、“明白纸”、民主听证会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方便群众监督。
  
  199、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是什么?群众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应如何表达?解决办法是什么?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的职责:村务公开监督小组要负责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并及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情况。对不履行职责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其资格。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群众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向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投诉,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村民委员会重新公布;也可以直接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询问,村民委员会应在10日内予以解释和答复。
  
  200、我省对村务公开监督管理的主要制度有哪些?
  
  在多年的村务公开监督管理实践中,我省逐步形成了一系列比较规范的村务公开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制度有:督导检查制度,随机抽查暗访制度,公开情况通报制度,问题举报及查处制度,整改建议书及警示制度,村务公开档案县、乡、村三级管理制度,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及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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