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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五)

时间:2011-06-04 09:40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对于200项农村政策法规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与农民息息相关,那么是如何回答这些实际性的问题呢?以下为农村政策法规200问答(五),请参考。

 

  101、什么是“一会两站”?“一会两站”的指导原则是什么?我省对“一会两站”建设有哪些规范要求?
  
  “一会两站”是指消费者协会分会和农村消费者投诉站、12315联络站。
  
  “一会两站”的指导原则是:加强管理,规范运行;服务“三农”,便民维权;区别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立足当前,坚持长远;多方参与,社会共建。
  
  “一会两站”建设的规范要求是:
  
  (1)坚持“六个一”的基本标准。“两站”普遍实现一人、一牌、一证、一室、一簿、一栏(简称“六个一”)的要求。“两站”人员变动的要及时调配,标牌损坏的要及时更换,证件丢失的要及时补发,登记簿填写要清晰完整,宣传栏内容要经常更新。要保证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有门,受理咨询投诉举报有人。乡(镇)消协分会要在’六个一’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一部电话、一间调解室。
  
  (2)及时受理农村消费者的咨询、投诉,对小额消费纠纷尽量依法或在县级消费者协会指导下调解;对违反经济法律和法规规章的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诉、举报,根据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及时发布消费警示。
  
  (3)工作人员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产品质量责任和重要商品的“三包”规定,了解食品、饮品、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商品的相关知识,掌握必要的受理投诉、进行举报的方法和技巧。建立健全投诉处理、信息反馈、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等项制度,严格按制度办事。
  
  (4)认真抓好宣传,增强群众维权意识。
  
  (5)实施分级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102、律师应从哪些方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按照《关于组织指导律师积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见》规定,律师应在以下四个方面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服务:
  
  (1)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广大律师为农民发展生产经营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服务;积极为符合产业政策的乡镇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村产业支撑服务。
  
  (2)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促进农村各项改革的顺利实施。推进农村改革进程,健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体制保障;为加快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小城镇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完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乡村治理机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3)为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服务,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为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保障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提高农民整体素质,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4)创新服务形式,确保取得工作时效。
  
  七、农村土地承包及林权制度改革
  
  103、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政策规定有哪些?
  
  根据2008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政策规定共有九条:
  
  (1)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是宪法规定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在实践中加以完善。
  
  (2)各地要切实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认真开展延包后续完善工作,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4)继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
  
  (5)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的法律规定。
  
  (6)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7)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流转中介服务,完善土地流转合同、登记、备案等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培育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的市场环境。
  
  (8)坚决防止和纠正强迫农民流转、通过流转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问题,依法制止乡、村组织通过“反租倒包”等形式侵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行为。
  
  (9)稳步推进草原家庭承包经营,稳定渔民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
  
  104、土地承包应遵循哪些法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应遵循4条法规:
  
  (1)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2)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3)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4)承包程序合法。
  
  105、土地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1)土地发包方的权利: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6、土地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
  
  (1)土地承包方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承包方的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0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法规是什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应遵循的法规是:
  
  (1)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3)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10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哪些内容?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什么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
  
  (1)名称和编号;
  
  (2)发证机关及日期;
  
  (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4)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6)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程序: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109、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什么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要求,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3)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110、我省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要求有哪些?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意见》规定,当前我省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要求是:
  
  (1)认真做好土地二轮延包扫尾工作。各地要认真落实土地二轮延包政策。没有开展二轮延包或者二轮延包没有完成的,必须于2004年年底前完成延包工作,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向农户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工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外出务工农户在二轮延包中已获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又将其承包地发包给其他农户,应当归还承包地。对于户口在本地因外出务工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目前又要求承包土地的农户(与发包方有协议自愿放弃承包权的除外),要区别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如果该农户在一轮土地承包中所承包的土地,在二轮延包时被发包方发包给其他农户,(以下简称受让户)而受让户已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土地(一户二份地),应当将外出务工农户原承包的承包地予以返还。如果受让户只有一份承包地,应当保护受让户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地源的,发包方应当补给外出务工户承包地,没有地源的,可以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3)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流转承包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要坚决制止各种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做法。
  
  (4)严格控制机动地数量及用途。机动地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的,超出部分要依法承包到户,确实不适宜确地到户的,须报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确权到户,农户凭借到户的承包经营权分享土地收益。
  
  (5)切实保护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妇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土地承包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的决议、乡规民约中不得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权益的内容。
  
  (6)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要切实加强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工作的领导,各市党委、政府要尽快制定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具体措施,组织全面排查,列出化解计划并认真督办。
  
  111、什么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就是在保持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和林木的所有权,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分解落实到集体经济组织内每个农民和农户,并通过相应政策的调整和配套措施的落实,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群众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促进森林增长、生态改善、农民增收、林业增效和林区社会的和谐稳定。
  
  112、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哪些原则?总体目标是什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权承包经营权;二是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三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四是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五是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113、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五项:一是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落实林地。二是以现在的林地、林木权属为基础,明晰集体林业产权。三是依法进行林权登记,核发林权证。四是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五是完善流转体系,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
  
  114、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是什么?在时间上是怎样安排的?
  
  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地。已划定的国家重点生态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暂不列入改革范围。权属存在争议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措施,组织和督促当事人通过协商、行政处理、司法裁决等办法解决争议,争议解决后再列入改革范围。
  
  时间安排:2006年进行改革试点;2007年在全省全面推开,并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2008年巩固完善,并进行综合配套改革。
  
  115、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放活经营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的要求是,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116、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落实处置权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的规定是,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117、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保障收益权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中央的规定,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118、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明晰经营主体的宜林地、有林地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是这样规定的: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自留山,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保持个人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林业“三定”中划定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宜林地,已经按承包合同规定完成绿化的,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本次改革前已经明晰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集体所有的有林地,保持个人和其他经营主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稳定不变。对未按合同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的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纳入本次改革范围。“责任山”和林业“三定”后承包、租赁、购买的集体宜林地,没有签订合同的要依法签订合同,合同没有明确完成绿化期限的,要明确完成绿化期限。
  
  119、在明晰集体林业产权时,对转包、转租、转让我省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省的规定有三条:
  
  (1)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可以将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原经营主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不变。
  
  (2)转包或出租期限不得超过原定经营期限减去已经经营的期限。
  
  (3)获得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转让集体林地的使用权,转让集体林地使用权的,依法进行林权变更登记。
  
  12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我省有哪些优惠政策?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我省的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①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的宜林地,应当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优先安排造林投资计划;未纳入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适当资金补助。
  
  ②个人或其他经营主体承包、租赁宜林地完成造林绿化后,自愿按照生态公益林经营的,成林后根据有关规定优先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范围。
  
  ③人工经济林、人工薪炭林采伐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商品用材林权利人有权自主确定林木的采伐年龄和采伐方式,所需采伐限额由林业部门予以保障,但都要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
  
  ④鼓励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林业开发提供贴息贷款服务,支持保险公司探索开展森林资源财产保险业务。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林业社会化服务,为林农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⑤调减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采伐销售木材征收育林基金标准由销售收入的12%调减为6%,生产销售干鲜果品免缴育林基金。
  
  八、农村可持续发展
  
  121、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什么?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抓好哪些工作?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根据《中国二十一世纪议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精神,提出了农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应抓好的几项工作:
  
  一是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循环经济理念,推进农业增长方式转变;二是健全法规,完善制度;三是加大保护力度,强化管理;四是依靠科技,强化支撑;五是制定政策,加大投入。
  
  122、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应突出抓好哪几个方面的工作?
  
  (1)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2)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3)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4)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5)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6)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7)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123、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有哪些?
  
  (1)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2)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3)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4)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发布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5)加强农村环境监测和监管。建立和完善农村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农村环境状况。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等重点区域的环境监测。严格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等环境管理制度。禁止不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农村地区立项。加大环境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研究建立农村环境健康危害监测网络,开展污染物与健康危害风险评价工作,提高污染事故鉴定和处置能力。
  
  (6)加大宣传、教育与培训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提高农民的环境意识,调动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124、农村沼气建设的原则和建设目标是什么?
  
  建设原则:(1)政府引导,自愿建设。政府要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引导和带动各类社会主体积极参与沼气服务体系建设。要切实发挥各类服务组织的主体作用,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
  
  (2)创新机制,多元发展。要分类指导,积极创新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服务体系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服务网点的可持续运行机制、以沼气管护为基础的乡村服务物业化机制等,增强持续发展能力。要因地制宜,不强求一律,鼓励发展协会领办、个体承包、股份合作等多种服务模式。
  
  (3)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把服务体系与沼气建设同步规划、配套实施,建立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服务体系。要根据沼气推广范围,合理布局服务网点,既要保证农民能够得到快捷有效的服务,又要保证服务网点的效益和发展。
  
  (4)循序渐进,务求实效。要充分考虑沼气农户需求、沼气发展潜力、技术力量配备等因素,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避免一哄而上;要实事求是确定服务网点建设的标准,讲求实效,不贪大求洋,确保沼气农户受益。
  
  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全国适宜地区县级沼气技术服务覆盖率要力争达到100%,乡村沼气技术服务的覆盖率要力争达到70%以上,形成上下贯通、左右相连、专群结合、功能齐全、运转高效、服务优质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沼气池建设、配件更换、进出料、技术指导等管理服务及时有效,初步实现物业化。通过强化服务,使沼气池平均使用寿命达到15年以上,80%以上的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125、乡村沼气服务网点建设的内容要求有哪些?
  
  建设内容要求:根据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全国农村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方案(试行)》的要求,主要内容有三点:
  
  (1)以项目村为依托建立乡村沼气服务网点。每个网点具备为300-500个沼气农户服务的能力,原则上应具有“六个一”,即一处服务场所、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一套进出料设备、一套检测设备、一套维修工具、一批沼气配件,做到服务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配件、有原料。
  
  (2)具有一处固定服务场所,经营沼气配件,存放服务装备,培训人员,接待服务农户;因地制宜建设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安装秸秆粉碎机,收集、发酵和储备原料,既为不养殖农户和临时缺料农户提供发酵原料,又随时处理有机生活垃圾;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包括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等,运输沼液沼渣,为农户提供进出料服务;配备一套检测设备,包括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等,科学检测,安全服务;配备一套维修工具,包括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等;购置一批沼气配件,包括灶具、净化器、脱硫剂、管路、三通、接头、开关、纱罩、灯罩等,保证维修更换的需要。根据需要购买发酵菌剂。
  
  (3)除服务场所外,建设一个乡村沼气服务网点约需投资3。1万元,其中秸秆沼气原料处理设备0。7万元,进出料设备1。5万元,检测仪器0。3万元,维修工具0。1万元,沼气配件约0。5万元。
  
  政府支持建设内容补助标准:
  
  (1)各级政府重点支持购置一套进出料设备(进出料车、真空泵、储液罐)、一套检测设备(甲烷检测仪、便携式酸碱仪)和一套维修工具(防爆灯、防护服、维修工具)。
  
  (2)中央对每个网点的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1。9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中部地区1。5万元,用于购置进出料设备;东部地区0。8万元,用于购置部分进出料设备。其余由地方配套或服务网点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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