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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时间:2010-08-27 10:40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对于社会保险是很多老年人的及丧失劳动能力及暂无劳动岗位人的期盼,也是多人最关心的问题。许多人需要其提供一些收入或补偿。对于大家都较关心的问题,究竟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请看以下详细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问答

 

  一、基本养老保险

  1、什么是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为什么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不同于自愿选择的商业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一项保险制度,凡在实施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年老时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使之老有所养。我国的养老保险对象,原来只限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使职工在不同地区之间、不同所有制之间频繁流动变得十分普遍。为解除城镇劳动者在择业时的后顾之忧,优化配置劳动资源,为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服务;同时,由于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趋向老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家庭结构将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国家要求各类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也必须参加统一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与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同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企业职工的退休条件是什么?

  根据1978年国务院国发[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该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国务院国发[1997]26号文件和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1998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原则和基本属性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者和企业都必须参加,并且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福利性。商业保险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一种企业经营活动,通过双方按自愿原则签订契约来实现,是否参加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愿。

  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主要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对象,其作用在于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劳动机会时的基本生活需要。商业保险则以自然人为对象,其作用是在投保人发生事故危险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权利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为社会作贡献的劳动义务,而后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实现权利和义务基本对等。商业保险强调以投保人所缴保险金的多寡决定危险发生后领取补偿金额的多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表现为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关系。

  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由中央或地方政府集中领导,社会保险机构专门负责管理,实施多项保险待遇,并实行社会保险业务工作与群众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三位一体,属于行政领导体制,并接受全体公民监督。商业保险则是由自主经营的各级保险公司自行经营,属于金融体制,它只负责补偿经济损失,不涉及补偿后的社会服务,也不受公民监督。

  5、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目前,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的范围和对象是: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2)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

  (5)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6)城镇个体劳动者;

  (7)城镇自由职业者。

  6、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企业是否可以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企业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按《劳动法》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如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职工仍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有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7、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到达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的年限,可享受下列待遇:

  (1)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按月领取,直至死亡。

  (2)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整待遇。

  (3)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

  8、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职工个人每月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缴费工资)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2)用人单位每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19%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管理费用。

  (3)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9、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作用是什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发给参保人员手册,记载缴费情况。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参保人员本人缴纳部分即缴费工资的8%记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记入。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按记帐利率计息一次,记帐利率由省人民政府参考城乡居民银行存款同期利率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确定并予以公布。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开始,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按银行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的,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不转移个人帐户储存额;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应当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储存额。

  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10、个人帐户储存额用于支付什么项目?

  (1)个人帐户养老金;

  (2)基本养老金的部分正常调整金额;

  (3)参保人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应继承部分;

  (4)按有关规定应该从个人帐户中一次性支付的金额。

  11、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1)“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其中: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②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下表)执行。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

40

233

56

164

41

230

57

158

42

226

58

152

43

223

59

145

44

220

60

139

45

216

61

132

46

212

62

125

47

208

63

117

48

204

64

109

49

199

65

101

50

195

66

93

51

190

67

84

52

185

68

75

53

180

69

65

54

175

70

56

55

170

-

-


  (2)“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

  ①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

  ②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

  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3)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

  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新人”;浙政[1997]15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2010年12月31日前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

  12、参保单位和个人需履行哪些义务?

  (1)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必然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2)按照《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10日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缴费。

  13、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应履行什么法律责任?

  (1)用人单位违反《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城镇个体劳动者违反《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以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以弄虚作假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得基本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可以处非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妨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2)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②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3)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机关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机关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缴费单位末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②拒绝或者阻碍地方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缴费情况有关资料的;

  ③在检查期间,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二、基本医疗保险

 

  14、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2)已破产解散的原国有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

  15、企业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

  (1)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5%缴纳,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

  (2)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由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

  16、基本医疗保险有哪些待遇?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线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起付线至1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为80%,退休人员为85%;

  10000元至2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为85%,退休人员为90%;

  20000元至30000元部分,在职人员为90%,退休人员为92%;

  30000元至封顶线部分,在职人员为92%,退休人员为95%。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医疗费限额为60000元。

  (2)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初次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线为: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医院400元;二次以上(包括二次)住院治疗的,起付线按所住医院初次起付线的50%计算。

  (3)对符合住院指征条件但可以由门诊诊治的下列特殊病种,经社保经办机构组织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鉴定批准后,到指定的特殊病种定点门诊诊治,其门诊医疗费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①高血压Ⅲ级或Ⅱ期;

  ②脑血管意外;

  ③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白血病;

  ④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

  ⑤心功能不全Ⅲ级;

  ⑥精神病症稳定期;

  ⑦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⑧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

  ⑨慢性呼吸性衰竭;

  ⑩结核病;

  ⑾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

  ⑿其它符合住院指征条件的疑难疾病。

  特殊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为:起付线1000元,1000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支付比例为80%。

  (4)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职人员90%,退休人员92%。一个结算年度内,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5)实行五费合征后未全员参保单位,其参保人员在该单位工作且缴纳养老保险费满一年以上的人员,从参保的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符此条件的,从参保六个月后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7、中断缴费如何处理?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在每月10日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逾期无故未缴的,从次月起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3个月不缴的,作中断缴费处理。中断缴费不予补缴。中断缴费后重新缴费的,须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18、参保人员转院治疗医疗费如何报销?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省内特约医院就医的,其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负10%后,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北京、上海医院(必须是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负20%后,再按规定标准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三、工伤保险

 

  19、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特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20、工伤保险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上述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工伤保险,也可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

  21、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

  (1)企业

  一类行业为0.6%;二类行业为1.2%; 三类行业为2.4%;

  (2)事业单位为0.2%。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22、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3、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4、哪些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死亡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25、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26、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7、工伤保险待遇

     

待遇标准

工伤

保险

基金

支付

的待

遇项

工伤医疗费

在规定项目和标准内的100%报销

康复性治疗费用

同上

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

同上,但依据的项目和标准不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10级分别补助24-6个月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

1-4级分别补助本人工资90.85.80.75%

生活护理费(分三个护理等级)

分别为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0.40.3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60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

孤寡加10%,总额不超过职工本人工资

用人

单位

负责

的待

遇项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

转外地治疗的交通、住宿费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护理的,由所在

单位负责

伤残津贴(56级保留劳动关系的)

56级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60%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5-10级分别为30.25.10.7.4.2个月统筹地

上年职工月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同上

非法

用工

一次

性赔

偿办

用人

单位

负责

治疗期间的费用

按《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用人

单位支付

伤残一次性赔偿金

1-10级分别为赔偿基数的16.14.12.10.8.

6.4.3.2.1

死亡一次性赔偿金

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注: 1、《条例》是指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3、“赔偿基数”为单位所在统筹地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失业保险

  28、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依照失业保险条例都应参加失业保险。

  29、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交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30、哪些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1)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

  (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

  31、职工失业后如何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失业人员应当由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六十日内,持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审核,并从核准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本人按月领取,不能代领。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32、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确定?

  (1)缴费时间满一年(未满一年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

  (2)缴费时间满一年以上的,一年以上的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余数超过四个月不满八个月的,按照八个月计算,但享受待遇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33、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丽水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本县最低工资的70%确定。

  34、失业人员的医疗补助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核实,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十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其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百分之五享受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可由本人或其亲属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按其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用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的百分之五十予以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

  35、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办法和标准?

  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其用人单位已按照规定缴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金,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本县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五、生育保险

  36、哪些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1)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2)企业化管理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差额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

  37、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

  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38、参加生育保险可享受哪些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且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上年度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

  (2)一次性营养费,其标准为每生育一个婴儿,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发放;

  (3)医疗费补偿,根据女职工生育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补偿,标准为:正常分娩1000元,实施剖腹产手术2000元。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费由所在单位发给生育女职工,医疗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报销,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由生育女职工自负。报销的医疗费高于医疗费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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