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合法的公民必定是一个合法的纳税人,不管是某一个企业或者个人,在达到纳税标准的时候,都需依法纳税。以下是仅供参考的税收政策法规资料: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这里的“应税劳务”是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营业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为3%,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为5%,娱乐业为5%一20%。金融保险业税率为8%,其中5%由地税局负责征收,3%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农村信用社减按6%征收,其中5%由地税局负责征收,l%由国税局负责征收。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生产经营利润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 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枉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一35%的超额累进税率。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办法。
5、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五)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人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祖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在房产出租人找不到的情况下,承租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
(六)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我国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其种类(如机动车船、非机动车船、载人汽车、载货汽车)、吨位,实行定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按照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拉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八)资源税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调节因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九)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简称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即对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l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十)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l、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十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是国家为了贯彻产业政策、控制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调整投资结构、加强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课征的一种特别目的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十二)屠宰税
屠宰税是指屠宰应税牲畜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一种税征税对象是猪、羊、牛、马、骡、驴、骆驼等多种牲畜。凡屠宰猪、羊、牛等牲畜者,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屠宰税。
(十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是地方为发展基础教育事业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直接用于发展当地的教育事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十四)文化事业建设费
凡在沈阳市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和个人),均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资。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
(十五)地方教育费
地方教育费是地方为分离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发展基础教育事业而征集的一种专项资金。地方教育费以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1%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十六)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是对我省境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合经营性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城镇职工和农户,按照规定标 准征收的一种费。对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下列标准征收:
l、有销售、营业收入的按销售或者营业收入的1‰计征;对年销售额l000万元以上,进销差价率10%以下的大型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的0.5‰计征;
2、保险企业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5‰御计征;
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5‰。计征;
4.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
(十七)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及职工和临时工(含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和临时工),个体业户的业主及雇员征缴比例为29.5%(按照上年实发工资总额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企业缴纳23.5%个人缴纳6%(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超过上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沈阳市规定的征缴比例为3%(按照上年突发工资总额计算),其中:企业缴纳2%,职工个人缴纳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