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首起民营企业破产案审结 职工安置到位

时间:2010-06-24 14:39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法律咨询 点击:

作者: 邓尧昌 傅惠君

    6月21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作出终结裁定。至此,该市首起民营企业破产清算案顺利审结。

    江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始建于1993年,系一家在新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从事水泥生产的民营企业。因经营不善,企业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该公司于 2006年6月向市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经审查,市法院于2006年9月8日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新余市经贸委、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组成破产清算组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经过3年多的破产财产清算和处置变现工作,清算组于2010年6月4日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提交并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0年6月7日,清算组向市法院提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市法院经审查认为,江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由合法债权人会议投票通过,企业破产财产已依照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全部分配完毕,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应予终结,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裁定终结江西宏达水泥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市法院、清算组始终把妥善安置企业职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为各项工作重中之重,在企业破产财产远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的情况下,从破产财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提取3591109.26元用于支付所欠企业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等各项费用以及欠缴和应缴的社保“三金”费用,确保企业职工安置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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