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嘉兴市某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举报,称该公司前员工高某离职时带走了公司的客户信息,用于他自己在杭州拱墅区开设的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工商部门随即展开了调查。 经查,高某离开原公司后,在拱墅区开设了自己的公司,而其经营的产品与原公司相同。工商部门调查人员还在高某的电脑发现了大量原公司的客户名单、进货渠 道、价格底线、技术方案、产品下线等信息。从记录来看,自今年3月起,高某已多次向名单中的客户销售与原公司同类的产品。 高某入职嘉兴市的公司前,曾与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表示,高某的行为已涉嫌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嘉兴市南湖区工商部门相关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自今年南湖工商联合多部门开展“护密维权”专项行动以来接到的第一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从以往的查处情况看,科技型企业、成长型企业发生商业秘密侵权的概率较高。” 据了解,我国的《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部法律中有涉及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 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