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时间:2013-06-14 14:19来源:未知 作者:goodjob2 点击:次
年休假的设置是对我国宪法中关于劳动者休息权利规定的具体化。长期以来,年休假一直被人们所忽视,然而这一条例在企业上应如何落到实处。那么,对于企业的HR来说,怎样才能处理好离职员工的年休假问题呢?离职员工如何享受年休假?
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哪些员工具备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资格。《办法》明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时间既包括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也包括在其他单位的工作时间。因此,离职员工能否享受带薪年休假关键要看其连续工作时间是否已经满12个月。对于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其年休假待遇的享受或待遇标准的确定会和其离职时间有关系。
如果员工在2009年1月1日前已经离职,而2008年度的年休假尚未享受或者是部分享受,根据《办法》第1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例如,某员工工作时间为3年,2008年10月31日离职。根据《办法》规定,其法定的带薪假应当是5天,但是由于其2008年度的工作时间并未满1年,因此其离职时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是305÷365×5天=4.178天,即该员工劳动年休假为4天。由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已经2008年12月31日前解除,不具备在单位休假的条件,因此单位应当向该员工支付4天的工资作为假期的补偿。
如果是2009年1月1日后离职,而2008年度的带薪假期尚未全部享受,其待遇的支付就要考虑劳动者“意愿”因素了。《办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跨一个年度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2008年度的带薪假,单位没有书面证据佐证职工同意跨年度休,在员工离职时,单位就应当按照日工资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其中包括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例如,某员工2009年1月31日离职,其2008年度有5天的带薪假未休,那么单位就应当额外向其支付10天工资作为带薪假未休的补偿。如果跨年度给予带薪假事先征得了员工的同意,则单位只需要根据其未休的天数支付一份工资。
当然,2009年1月1日后离职的员工,其2009年度已经工作的天数,单位也应当折算出相应的带薪假给职工。
对于离职员工的未休年假待遇,实践中不少单位根据离职的原因来确定是否给予,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无论职工是由于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还是个人提出辞职,其带薪假待遇都可以依法享受。对此特提出以下建议:第一,企业应建立完备的休假制度。《条例》的第4条和《办法》第7条、第8条以及第10条第二款都规定了员工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建议用人单位把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与年休假分开,因为这些假期实际上承担了与年休假不同的功能,所以在法律上不能冲抵。第二,单位基于休假制度放假时,应当留存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已经享受假期或者已经出具了本人已休或同意不休年休假的书面文件,防止在员工离职时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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