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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时间:2011-09-21 10:05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玉 点击: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每个城市都会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30多年来,我国坚持以“三为主”的工作方针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既定的计划生育政策不变,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各级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不变,把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农民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努力实现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由以往仅就计划生育抓计划生育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采取综合措施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转变,由以社会制约为主向逐步建立利益导向和社会制约相结合,宣传教育、科学管理、综合服务相统一的机制转变。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序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方法,成功探索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道路。
  
  一、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概念、基本政策
  
  1.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妇的利益,育龄夫妇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2、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同时,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控制人口数量提倡:晚婚、晚育,少生。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提高人口素质提倡:优生、优育、优教。
  
  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对某些确有困难的家庭,在符合一定的条件下,经过批准,可以安排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胎,少数民族地区要提倡计划生育。
  
  实行晚婚一是有利于控制人口增长,二是有利于男女青年成长、成才。新婚夫妻适当地推迟结婚年龄和生育时间,可以调节人口生育高峰。
  
  3、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享有以下权利与义务:
  
  权利:依法生育权、获得奖励优待与社会保障权、法律救助权以及其它合法权益,其中公民依法生育权是最主要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生殖健康(保障)权利;2、男女平等权利;3、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权利;4、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义务1、依法生育的义务;2、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3、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4、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简称“三为主”方针。
  
  5、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
  
  是对新时期、新阶段、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机制、保障机制、考核评估监督机制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革。综合改革的目标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概括起来就是“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依法管理是保障,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治建设,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体系,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力度,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完备、执法公正、监督有效、管理科学、调控有力、方便群众”。村(居)民自治是基础,要切实下移工作重心,建立以村居为主的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积极推进社区建设和村居民自治,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和其他群众组织的作用,实现村居一级“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优质服务是手段,要广泛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行动,着重做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实现“宣传教育服务科学、实用、乐于接受,科学技术服务安全、适宜、体贴入微”。政策推动是关键,要建立完备的调控体系和良好的政策环境,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建立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努力建立全民社会养老保障体制。综合治理是核心,各级党委、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做到“全社会树立综合治理意识、党委政府做到综合决策、各级各部门采取综合措施、社会经济人口实现综合发展”。
  
  “四四五四”工作思路(是四川省人口计生委结合四川实际提出的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新思路):强化“四个意识”,推进“四个转变”,实施“五大工程”,开展“四项改革”。强化“四个意识”,推进“四个转变”:强化法制意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强化以人为本意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政府要求向群众需求转变;强化发展意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单一重数量控制向全面解决人口问题转变;强化开放意识,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部门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实施“五大工程”: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工程、创建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工程、生育文化建设工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程、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工程。开展“四项改革”:工作机制改革、经费投入体制改革、用人机制改革和考核监督机制改革。“四四五四”工作新思路以“四个意识”、“四个转变”着力解决理念、观念、思路和方向问题,以“五大工程”作为切入点和具体抓手,以“四项改革”作为动力和保障措施。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主要有三个层次,即法律、法规、规章。我们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用得最多必须熟悉的主要是“一法三规一条例”: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法规
  
  1、行政法规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是1998年8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并授权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8年9月22日发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2002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2、地方性法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1993年12月15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2年9月2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了现行的《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规章(是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家人口计生委制定和审议通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都是部门规章。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区人口计生局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根据国家、省、市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拟定并确保完成我区的人口规划和人口计划;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制定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和科学管理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和管理服务网络建设工作,加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做好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工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自治的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村(居)民委员会是村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协助、配合镇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各自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的体制、原则
  
  1、管理体制:单位负责、条条保证、以块为主、条块配合(目前攀钢、十九冶、攀煤由市计生委直接管理)。
  
  (1)单位负责: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各下属单位向主管单位负责。
  
  (2)条条保证:由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系统的人口计生工作。
  
  (3)以块为主:单位或主管单位在哪个街办(镇),其人口计生工作由其所在街办(镇)管理。
  
  (4)条块结合:主管单位、下属单位与镇(街办)共同配合管理所辖单位的人口计生工作。
  
  2、管理原则:属地化管理、分类指导
  
  (1)单位管理:凡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管理(含临时工、合同工、协议工、季节工、离退休职工、停薪留职人员等)。
  
  (2)已婚无工作单位的,其配偶在攀有工作单位,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管理;其配偶无工作单位或工作单位在外地而父母在攀有工作单位的,由父母所在单位管理;父母均无单位管理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归口所辖居委会管理。
  
  (3)未婚无工作单位的,由其父母所在职工单位管理;其父母无工作单位的,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归口所辖居委会管理。
  
  (4)农转非或买户口进城的,由其户口挂靠的户主按以上原则进行管理。
  
  (5)夫妻不在一地的(指不在同一区或农村不在同一乡、镇、村、社),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发放生育证,执行女方所在地的生育政策(由常住户进行统计)。
  
  3、管理服务的对象:
  
  (1)常住人口:a、户口在本辖区(含外出人员)的无业、待业人员;b、买户口进城的无工作人员;c、市属企事业单位中下岗、除名、买断工龄、破产后未安置等与单位完全脱离关系的人员;d、无单位管理的个体工商户;e、攀钢、攀煤两大企业移交的部分人员。
  
  (2)外来流动人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由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四)管理服务的内容
  
  1、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关爱女孩等宣传;
  
  2、建立统计台帐、按时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3、领取、发放避孕药具、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生殖保健等服务;
  
  4、制定制度,规范管理,公开办事的时间、程序、内容;
  
  5、出具管理对象中与人口计生有关的证明情况如:婚姻状况、婚育培训、生育情况、为外出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将流动人口纳入总人口管理,做好每季度对流动人口的清查和登记工作,处理违法生育等;
  
  7、建立巩固基层计生协会组织,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实行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带领与引导群众在计划生育方面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及办证程序的规定
  
  (一)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夫妻依法登记结婚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到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服务证,凭证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发给生育服务证,做好生殖保健服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时请携带结婚证、夫妻双方户口薄、身份证、婚育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关于再生育的相关规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2、《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国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有特殊困难经过批准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再生育者必须经过批准是法定义务。
  
  申报条件: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
  
  (二)独生子与独生女结婚的;
  
  (三)农村人口中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六)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的伤残军人的;
  
  (七)农村人口中几个亲兄弟只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
  
  (八)农村人口中夫妻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的;
  
  (九)盆周山区县和经设区的市批准的盆地内的山区乡(不含其行政区域内的平坝、丘陵、河谷地带)的农村人口中,缺乏劳动力的独生女户;
  
  (十)盆周山区县的边远高寒大山区的农村人口中的独生子女户;
  
  (十一)婚后患不育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因丧偶再婚的,再婚前丧偶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的;
  
  (二)因离婚再婚的,再婚前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前款所称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和生育或者收养后子女死亡的。
  
  申报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再生育申请,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报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2、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别出具婚育证
  
  明,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核盖章。
  
  3、夫妻双方户籍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原件相核对。
  
  4、结婚证复印件并与原件相核对。
  
  5、离婚再婚的带上离婚证(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丧偶再婚的带上死亡证明。
  
  办理程序:
  
  1、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实签注意见,报送女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区(县)级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科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是否批准的书面意见及依据,交局审批小组集体讨论,作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决定并经主管领导签字,个人审批的无效。
  
  4、区(县)人口计生局将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当事人。
  
  区(县)人口计生局应当从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60日内(需作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者鉴定期间除外),发出是否批准再生育的书面通知,批准再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生育证。逾期没有送达书面通知的,视为批准。
  
  办理地点:
  
  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三)关于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规定
  
  1、范围: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1)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
  
  (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3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9倍至10倍征收;
  
  (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按计征基数的2倍征收;
  
  (5)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超过部分按1倍至2倍征收。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一方是农村人口,另一方是城镇人口的,以城镇人口所在市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以上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分期缴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相关规定
  
  办理范围:
  
  1.持有《生育服务证》,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双方合计只有一个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3.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已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自愿不再生育的。
  
  办理程序:
  
  由夫妻双方向各自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连同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落实避孕措施证明,经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夫妻双方各持一份。从发证之月起凭证享受规定的奖励和优待。
  
  (五)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离开户籍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学习、休假异地暂住的除外。2.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成年流动人口的育龄人员(男18-59周岁、18-49周岁),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
  
  3.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4.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六)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奖励政策的规定:
  
  1.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子女如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优待。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奖励专项经费由政府拨款、社会抚养费、社会捐助等组成,用于奖励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专款专用。奖励专项经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3.凡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根据当地或者单位的经济条件,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总和为5元至10元,从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子女18周岁止。奖励金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50%。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奖励金按有关规定开支;各类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的奖励金在经营成本中列支;一方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另一方为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或者农村人口的,由在职一方所在单位全额发给;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人员的奖励金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三)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的比例不得超过100%);企业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根据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
  
  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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