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国家在文化经济方面都有其相应的政策法规,且分为很多内容。以下一起来了解中国的文化经济政策:
中国的文化经济政策分为文化投人和扶持政策、文化税收和价格政策、文化产业政策、社会捐助和社会保障政策等,其目标是为文化事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1)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人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政府提倡事业型文化单位走国家投资和自我发展并重、向经营管理型转变的道路,鼓励适当开展有偿服务和多种经营,以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支持文化事业单位和企业横向联合,争取企业长期稳定的投资;吸纳社会捐资赞助;允许文物、博物机构利用外资合作进行考古发掘、文物研究和保护;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投资兴办国家倡导的文化事业或兴建公共文化设施。
2、文化税收与价格政策
根据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不同层次、品位、效益和不同的经营管理情况,运用税收和价格政策进行宏观调控,是国家通过经济手段管理文化事业的有效措施。国家对文化事业实行倾斜的税收和价格政策,体现了对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视。
(1)税收政策
随着财税体制改革中利改税和分税制的实行,中央和地方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已经有所区别。但就共性而言,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差别税率和税金减免这两个方面。
1、差别税率
国家对精神产品实行差别税率。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3%,低于一般税目5%的税率;对于利润率较高的文化娱乐业,实行5%一20%的浮动税率。对销售图书、报纸、杂志,征收13%的增值税,低于17%的基本税率。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博物馆、全国定点书报刊印刷厂及全国定点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5%的税率;专业剧团排练及舞美用房,与当地民用建筑标准相当的文化馆(站)、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保护机构、图书发行网点,省级及其以上的电视台和省级以上广播电台及其传输转发系统,新闻、儿童、科教、美术电影厂,单纯设备购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对故事片电影制片厂和唱片生产工厂的技术改造项目,其建筑工程投资按10%的税率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税金减免
1993年,经过税制改革,国家明确规定了对部分文化事业税收给予减免。
营业税: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范围的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增值税:公共图书馆向社会收购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所得税:对教育文化事业单位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经营单位,开业之初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一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对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宣传文化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车船、土地,免征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2)其他财税优惠政策
对国家规定的有关出版物的销售行为、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行为,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办法;财税优惠政策如因税制调整而停止执行,由各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方式相应解决宣传文化单位由此产生的经费问题。国家还规定,对事业单位征收的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实行有区别的减免。
(3)价格政策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对价格的调节逐步占据主导地位。由于文化产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价格往往与价值发生背离,甚至常常不能反映生产成本,例如儿童剧,需要有一定的保护价格,以满足青少年观众的需要。因此,国家对一些文化产品制定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完善价格补偿机制和约束机制。
3、文化产业政策
经过一个时期的探索和实践,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框架和一些符合产业特点和规律的政策正在逐步形成。
(1)规划、统计、调控、指导导方面的产业化省理色彩增强
国家已经确定了第三产业发展的总体框架,提出了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各地也努力从实际出发,把文化产业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发展各具特色的文化产业,逐步建立起布局结构合理、门类齐全、面向群众、满足需要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产业。
在市场调查研究方面,自1995年起,有关文化事业的数据收集、整理和统计开始采用产业统计模式。在原有的以机构、人员、业务活动为核心的统计数据基础上,增加了投入、产出、增值、主营营业收入、利润。应税额、经费自给率、人均成本和效益等方面的分析统计。此外,以经营为主的狭义的文化产业在统计中得到了反映,文化部在文化市场普查的基础上首次掌握了比较准确的娱乐业等行业的统计资料。
在调控措施方面,税收、信贷、价格的杠杆作用进一步增强,文化经济政策受到各级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门的空前重视。除前述的税收和价格政策的强有力的调控之外,文化产业周转资金、专项资金,资产抵押业务,低息和政府贴息贷款支持,文化发展基金、债券、股票、奖券、彩票等筹资融资方式,已经开始启动或正在探索之中。
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文化主管部门明确了从“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的方向,努力变微观管理为宏观管理,从部门管理转向行业指导,由单一的行政手段管理转向运用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疏导的诸种管理手段的综合运用,逐步建立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文化的行业管理和宏观调控体制。
(2)按产业化方向,建立自我发展机制
国家大力提倡社会力量办文化企业,文化企业的开业审批手续已经得到简化。从整个文化产业格局的发展来看,一个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兴办文化产业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文化娱乐业的兴办主要依靠社会力量,民间艺术表演团体日益增多,个体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也已经出现。即使是由国家重点扶持的单位和项目,所有制的实现形式、经济来源也呈现了多样化特征。
正在大规模进行的国有艺术表演团体改革,把形成科学合理的布局结构、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渠道和充满活力的运行机制作为改革目标。与此相适应,艺术经纪行业也渐趋成熟,逐渐形成了艺术创作、艺术表演、演出经纪、演出场所构成的完整的演出市场体系。在艺术院校、艺术科研院所、文化管理干部院校、艺术人才交流机构、艺术团体、群众文化机构、公共图书馆等组成的文化艺术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的网络中,有偿服务、成本核算的比例也在增大,自我发展机制已见雏形。
随着《拍卖法》的出台,文物、书画市场渐与国际接轨,市场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
劳动人事制度开始带有产业化特征。在公务员制度实施过程中,鼓励行政人员向文化事业部门和文化经济实体流动。各类艺术、技术人员根据不同专业特点,进行合理流动,保证新陈代谢。文化企业用工,除吸纳文化系统富余人员外,可公开向社会招工。逐步建立辞退、辞职制度,实行就业双向选择。对非财政拨款的文化单位,用人放开,自定编制。许多由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甚至国家重点扶持的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同时允许实行多种分配方式。
4、文化的社会捐助与社会保障政策
(1)鼓励对文化事业的捐助
国家鼓励社会对文化事业进行捐赠,规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业性的公益性组织对有关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规定中接受捐赠的主体包括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关部门正在着手制定有关社会赞助的法规,以保证文化的社会捐助政策的实施。
(2)建立社合保障体系
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再就业等方面的社会保障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必要条件。国家正在就这些方面进行全面的改革,力求建立一个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
在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改革中,作为改革的配套措施,成立了文化艺术人才中心、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和戏曲艺术服务中心,具体负责解决改革中人员的分流及其福利保障问题,迈出了可喜的一步。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人员,文化部对退休年龄作了特殊的规定,如舞蹈、杂技演员,退怵年龄可以提前到36岁。这些措施有效地稳定了文艺队伍,调动了文艺工作者的积极性,同时也为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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