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问答

时间:2013-09-24 10:46来源:未知 作者:goodjob2 点击:

  关于新出台的劳动法肯定有很多不懂得地方,下面是集合了一些问答给大家参考。劳动合同法问答
  
  1、集体合同对非工会会员也有效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的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可见,在适用集体合同方面并没有工会会员与非工会会员之分。
  
  2、实行晚婚晚育可享受哪些待遇?
  
  答:《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3、我国目前职业病有那些种类?
  
  答:我国目前公布的职业病主要包括以下十大类:一尘肺;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三职业中毒;四是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五是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六是职业性皮肤病;七是职业性眼病;八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九是职业性肿瘤;十其他职业病。
  
  4、职业病劳动者有权获得那些保障?
  
  答:患职业病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职业保障、医疗保障、生活保障以及获得赔偿的权利。
  
  5、职工依法应当享有那些节假日?
  
  答:新年放假1天;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各放假3天;“三八”妇女节放假半天。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6、女职工生育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答:女职工生育保险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
  
  7、生育保险主要享有哪三种保险待遇?
  
  答:(1)产假;(2)生育津贴;(3)医疗服务。
  
  8、已和企业单独签订了合同,企业新的集体合同对原劳动者有效吗?
  
  答:有效。
  
  9、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由哪三方代表组成的,办事机构设在哪里?
  
  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1)职工代表;(2)企业代表;(3)企业工会代表。调解委员会三方代表对等。办事机构设在工会。
  
  10、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
  
  答:60日内。
  
  11、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或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给予补偿?
  
  答:《工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
  
  12、企业职工发生工伤后如何申报?
  
  答: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向市、县劳动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也可提出申请。
  
  13、工会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主要包括哪两个层次?
  
  答:一是监督、保证法定劳动标准条件的实现;二是帮助和代表职工争取应得的利益。
  
  14、《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5、《劳动法》对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劳动法》第84条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6、劳动合同行政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答:(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2)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7、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1)承担赔偿责任。(2)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什么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答: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履行职责,利用全国统一且遍及各用人单位的组织体系,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践活动。
  
  19、企业改制时,如何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及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
  
  答:豫经贸企改〔2003〕372号文件、《河南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2003〕1号)规定,企业改制时,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规范和建立新型劳动关系。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区别不同情况,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原则上用现金支付。原企业职工由新企业重新聘用的,可在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将其转作新企业的股本或债权。对于企业改制后仍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按国家规定与原企业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改制前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并将此写入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以后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合并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发年限。
  
  20、《工会法》对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及罢免作了哪些规定?
  
  答:《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21、企业改制中工会应该做好哪些主要工作?
  
  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改制方案;审议通过职工身份置换方案。职工身份置换方案中应包括各类职工情况、身份置换的方法、配股比例、职工股份管理等内容。
  
  22、社会保险包括哪五大险种?
  
  答: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23、工伤保险如何缴费?
  
  答:工伤保险根据企业工伤风险按本单位工资总额乘以工伤费率(0.5-2%)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缴纳,个人不缴费。
  
  24、失业保险应当如何缴纳?
  
  答:失业保险费用由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25、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造成的。在确认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6、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和形式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变更应当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27、《劳动合同法》关于服务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8、《劳动合同法》关于竟业限制是怎么规定?
  
  答: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竟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竟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9、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竟业限制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30、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与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吗?
  
  答: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31、《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是由哪个部门负责的?
  
  答: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3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1)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3)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6)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答:(1)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其劳动者。(2)明确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之间也应订立劳动合同,但允许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执行本法。
  
  35、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36、什么是无效或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答:(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阅读本文的人还阅读了:境外就业中介协议书    小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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