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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问题

时间:2013-04-28 14:36来源:未知 作者:goodjob2 点击:

   大学生是有学历,但是社会经验不足,然而促成很多大学生就业时被用人单位欺骗。现在就关心一下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问题

  
  1、空就业”现象严重需进一步用法律的手段规范劳资双方行为
  
  众所周知,《劳动合同法》于今年的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什么当今社会比较关心、关注大学生毕业问题,要看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的现状是什么?
  
  据统计,2008年我们国家高校毕业生人数将达到559万,这么大的数字。预计今后三年还将以每年50万的速度增长。3月20号的南方周末报上,恰好有一篇题为《大学生京城求职梦》的文章,这里就谈到了大学生就业的现状,描述的大学生就业现状堪忧。这里说到2005年至2007年,大学生的平均就业率仅为70%。个人感觉远远达不到这个比例,因为我们知道,《就业协议书》是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由学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共同签署的三方协议。个别学校为了提高本校毕业生所谓的就业率以扩大自己的招生规模,强制要求毕业生找接收单位,实行两不找的“空就业”;一些毕业生往往也抱着不同的目的愿意这种空就业,将档案关系和户口落到用人单位。实际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可言。这里做了手脚。
  
  私下里跟一些毕业大学生探讨过这个问题,可谓形形色色的就业协议层出不穷。加之刚毕业走出校门的大学生,心气一般都比较高,但苦于毫无工作经验可言,选择工作岗位易产生高不成低不就的现象。另外一点是,我们的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大学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力度尚需要加强,并用法律的手段进一步规范劳资双方劳动用工行为。
  
  2、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有本质上的区别,就业协议是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签订的协议书;劳动合同则是规定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并且是在学生毕业到用人单位报到以后才签订的。而就业协议一般是在毕业生派遣之前签订的,习惯上认为是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相关条款可以带入劳动合同中去。
  
  具体有三个不同方面,分别从三个不同方面给大家解释一下。
  
  第一是主体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主体有三方,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是人才市场上的平等主体,双方经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而达成协议。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则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这是主体的不同。
  
  第二是内容不同。
  
  在毕业生就业协议当中,毕业生的义务是向用人单位如实地介绍自己的情况,并按时到用人单位进行报到。用人单位的义务是如实向毕业生介绍自己的情况,负责办理毕业生有关手续。学校的义务则是负责完成有关的派遣工作,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分配的具体体现。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所以这有一个内容的不同。
  
  第三是性质的不同。
  
  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无名合同,适用民法和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分配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这个协议一经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要变动这个协议,需提前一个月取得另外两方面的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劳动合同是有名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的。
  
  另外还有一点要重申的是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也是不同的。如因毕业生就业协议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如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如当事人就劳动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从刚才三个方面总结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具体的不同的方面。
  
  就业协议实际是一种带有国家政府指导性质的协议,作为一方的主体很特殊的是学校,它不是一方用工主体,学校在中间起到了一个就业指导推荐和就业派遣作用。就业协议是学校编制就业方案、用人单位申请用人指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用人单位跟劳动者在就业协议项下达成的是就业的意向的协议,他不代表劳动合同。应当说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他可以是劳动合同的有效补充。就业协议具有政府在大学生就业指导方面的特殊性质。
  
  3签订就业协议后又考取了研究生(或者公务员)算不算违约?
  
  关于是否有政策规定,首先没有看到这个规定。其次,这位大学生提的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就业协议签署完毕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各方主体均有约束力。一方出现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大学生朋友为了自己更好地提升以后的发展空间,在签署就业协议后又考取了研究生,建议有类似想法的大学生朋友可以这么做: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备注栏中加上“如本人考取研究生,凭入取通知书,该协议效力终止,并不承担违约责任。”这种约定可从根本上避免因违约而产生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争议。
  
  至于出现违约情形,违约责任相对应的违约金一般规定为毕业大学生一个月的工资,但此规定可根据《合同法》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规定而发生变更。
  
  4劳动合同必须包含哪些内容?签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主要负责人等基本的用人单位信息。还有劳动者本人的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的有效证件等。除此之外,劳动合同所必备的重要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的防护。除了这些必要的条款之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商业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在劳动合同中,有一个条款需要提醒劳动者: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希望所有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你的工作岗位是什么,包括有什么样的工作内容,这个工作会不会给你本人带来一定的人身损害,比如说有污染或者这个工作对眼睛有损害,或者有辐射,或可能对人体产生其他的危害等等,需要在劳动合同或岗位描述中有必要的说明。大学生还可以在用工时要求用人单位主持做一个体检(健康检查),日后一旦发现自己的身体有与工作岗位有关的受损或异常,就应立即再做检查,如果能够检查出身体受损的确切情况,还可以申请做职业病的鉴定,可能的话,会获得职业病的待遇。
  
  大学生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注意一点,就是知情权,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和报酬等这些关键信息都要进行充分的了解,如果用人单位在签定合同过程中,没有明确告知这些关键性信息,比如工作条件、你的劳动报酬、你的一些劳动条件还有企业的相关制度等,那么,就会产生劳动者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约束的法律后果。
  
  5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时间有怎样的规定?
  
  关于试用期工资问题,我们国家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包括相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先说试用期的工资问题。
  
  试用期的工资有几个方面,希望大学生在就业的时候予以参考:
  
  一,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80%。
  
  二,试用期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不能突破。
  
  三,本单位有相同岗位的,不得低于相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别人试用期1000,你给我800,我有权要求1000,没问题。
  
  第二个是关于试用期问题,具体试用期也有几种情形:
  
  第一,就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下,不得约定试用期。比如小时工,这种方式不准约定试用期的;
  
  第二,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第四,三年以上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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