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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起将实施的政策法规

时间:2010-11-18 15:11来源:互联网 作者:小玉 点击:

  十月份是国庆黄金月,从十月起将实施的政策法规绩效工资是最受人们关注的,详情请浏览以下内容。

 


 

  今年10月,除了迎来了史上最长的国庆黄金周以外,经济领域里一些新的法律法规也要正式“上路”开始实施。企业管理网帮你梳理这些与普通百姓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希望有所助益。
  
  绩效工资制度
  
  9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0年起事业单位将全面实施绩效工资。作为这项改革的第一步,我国的义务教育学校已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绩效工资制度。而从2009年10月1日起,我国将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9月10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特别指出,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是简单的涨工资,它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实施起来会有一个过程。
  
  尹蔚民说,解决绩效工资问题不必非要在总量上增加投入,而应当注重真正让那些“干活的和尚”多分米,即便增加总量的投入,也应当向那些真正为人民群众办事、为服务对象办事的事业单位人员倾斜再倾斜,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绩效工资为绩效的目的。多干活多办事办好事才有绩效,不干活不办事办不好事没有绩效,千万不能让绩效工资成为另一种形式的大锅饭。
  
  对于绩效工资制度中,如何判定考核尺度,全国政协委员吴江表示,让服务对象满意,就是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让其利益不要受损,让其利益得到增长。而从这一点看,很多单位的工作标准是有所偏离的,其工作标准是从服务者自身的利益出发的,而不是在维护服务对象的利益,甚至可能会损害服务对象的利益。“我们应该认识到,服务对象的满意度,是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根本尺度、最后标准。”
  
  新《保险法》
  
  中国保监会政策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对新《保险法》进行的解读中,除“删除一些禁止性条款,为尝试开展养老院业务等留出空间”、“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因‘免责条款’不明确引发的纠纷有望得到遏制”外,更有一条“赋予监管机构更多职责,严防出现企业破产高管却拿高薪”的解析。
  
  他指出,“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中,华尔街一些破产金融机构的高管,仍拿高薪的恶劣事件,将不会在中国保险业上演。这个硬性规定,在国际金融监管措施中属于首创。”所以,为保护包括投保人在内的债权人权益,根据新《保险法》法条释义,保险公司申请破产后,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保险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清算。
  
  此外,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更加注重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更加关注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对于新《保险法》则需要关注四大变化:
  
  一、车险超额保费保险公司应退还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车主最常投保的就是车损险,属于人手一份的必备险种,而新《保险法》执行后,所惠及的保户范围十分大。“对于购买时间不长的车辆,折旧率不高,所退还的保费有限,但与三者险、盗抢险、玻璃破损险、划痕险等赔付率相对低的险种相比,车损险的保费比较高,如果车辆投保时间比较长,退还的保费就不会少。”
  
  二、理赔有期限申请30天内核定
  
  在理赔中,理赔时限也是一个备受客户关注的问题,而新《保险法》对于理赔时限的要求可以通过简单的数字来展示:1、3、10、30、60。
  
  “1”即为“及时一次性书面告知”。
  
  “3”和“10”分别为“如果拒赔,3天内发出通知书”和“确认理赔,10天内支付赔款”。
  
  30”表示“30天内做出核定”。
  
  “60”为“60天内无法定赔款数,需预付赔款”。
  
  三、合同成立两年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旧保险法下的保单是否能享受新保险法的条件?新保险法对新法实施前的保险事故、行为等是否适用?业内人士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原则上是新法适用于新保单,老法适用于老保单。
  
  四、新保险产品短期内不会涨价
  
  消费者最主要还是关心一个问题,那就是新的保险品种会不会涨价?一家大型寿险公司有关人士表示,新《保险法》加大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障力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和风险。从理论上讲,升级后的产品价格应该会有所上浮,但各家公司还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物权法》两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5月24日曾发布消息说,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在10月起施行。
  
  这两部司法解释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若干热点、难点问题,具体包括:业主身份的界定、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面积人数的计算方法、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住改商纠纷的处理、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的保护等;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及效力、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承担、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责任承担、物业费纠纷处理、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物业使用人的准用等。
  
  最高人民法院自2003年初起,即着手展开制定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处理司法解释的相关准备和调研工作。2007年初,《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立项。此间,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广泛的调研、分析与论证,多次征求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经过数年的起草制定工作,两部司法解释最终出台。
  
  新邮政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新邮政法规定,今后邮政业务资费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两种情况。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资费、邮政企业专营业务资费、机要通信资费以及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资费实行政府定价,资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制定。邮政企业的其他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邮政企业自主确定资费标准。
  
  今年10月1日起,经营快递业务必须申请邮政管理部门的许可,并接受邮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此前已经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在一年内补申请经营许可。
  
  对快递业务实行经营许可制度,是修订后的《邮政法》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邮政法》从法人资格、服务能力、内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规定了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原则性、概括性较强。作为《邮政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办法》细化了许可条件、审批程序和许可证管理制度,是贯彻实施《邮政法》的重要保障,对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利益有着积极意义。
  
  此外,国家邮政局9月18日发布《邮政普遍服务》标准。这个标准是邮政实施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以来,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依法首次向社会发布的《邮政普遍服务》行业标准。标准将于10月1日起与新修订的《邮政法》(简称新《邮政法》)同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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