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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知识问答

时间:2010-10-28 10:16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对于农民解决的基本问题还是衣食住行,而最关心的还是日夜相伴的土地,若土地被国家征用应有哪些补偿,想要获得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等等。以下为您提供相关农村政策法规知识问答,请参考。
  
  国家征用农民耕地的补偿费标准是什么?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依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家征用农民其他土地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农民获得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获得宅基地的基本原则是,一户一处宅基地,且一处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有的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有土地论处。
  
  转让、处分宅基地有什么限制?
  
  农村的宅基地是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宅基地是农民的重要财产,但它不能脱离房屋而转让和处分,只能随房屋的转让、出租而转让或出租。原则上,房屋灭失后(除非重建)原宅基地使用权人即丧失使用权,即重归集体所有。另外,获得农村宅基地受农业人口身份的限制,只有农村户口的人才能申请获得宅基地。因此,农村房屋一般也不得转让给城镇户口居民。
  
  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哪些限制?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基本上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同,但是法律对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内容有许多限制,目的是为了保护耕地和保障农业的发展。这些限制主要表现在:首先,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存续与使用权人的持续占有、使用的事实状态有着更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对于农地,如果使用权人弃耕撂荒,可能会造成使用权丧失。
  
  其次,农户对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以自用为限,以免由于私人建房出租或建房后予以闲置,造成耕地流失。宅基地一般不允许用作营利目的。如《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规定:“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三,非农业建设用地长期闲置的,也可以收回其土地使用权,用于复垦还农。
  
  农民可否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与他人合作经营?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或农民之间可以订立股份合作协议,农地使用权或其他方式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这种合作方式可以个人合伙的性质,适用民法有关合伙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地使用权被用于本集体成员之间股份合作的,未经集体组织同意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将耕地转为非耕地,不得将非耕地的农业用地(如打谷场、抽水机站、机耕道、水渠)转为非农业用途。
  
  股份合作组织可否将农民出资的土地对外转让、抵押?
  
  加入股份合作的农地的使用权,成为共有财产权的标的,由股份合作组织作为农地使用权的主体。但股份合作组织无权将这些土地对外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组织解体或个别股东退出时,农地使用权应当恢复原主。
  
  土地权属争议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意味着,对土地权属争议性质的纠纷,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会驳回起诉。
  
  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的原则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节约使用土地,控制耕地浪费这一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的;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2)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耕地的地耕作层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非农业主体建设需要占用农民土地,能否直接与农民集体签订合同而取得土地?
  
  《土地管理法》规定,除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这里的“国有土地”,包括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建设需要由国家征用的土地。因此,非农业建设需要占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通过国家征用手段,首先将属于农民集体的土地收归国有,然后交给用地单位使用,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非农业主体的建设用地不能直接与农民集体签订合同而取得土地。
  
  违法占用耕地建窖、建坟等须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接下来的相关资料是:农村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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