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如果要使管公司整体营运正常,得有一套完善的员工管理制度,下面是一则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一、临时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 为使临时人员的雇用及管理有所遵循特依人事管理规则第二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各部门有临时性工作(期间在三个月以内),须雇用临时人员从事时,应填具“人员增补申请书”注明工作内容、期间等呈经理核准外,送人事部门凭以招雇。 (一)年未满16岁者不得雇用。 (二)经管财物、有价证券、仓储、销售及会计(除物品搬运、整理及报表抄写工作外)等重要工作不得雇用。 (三)雇用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人事部门招雇临时人员,应填“临时人员雇用核定表”呈经理核准后雇用。 (二)临时人员到工时,人事部门应填“雇用资料表”一份留存备用。 在厂区工作的临时人员应由人事部门办理劳保投保后,始得入厂工作。 (一)临时人员于工作期间可请公伤假、公假、事、病假以及婚、丧假,其请假期间除公伤假外均不发给工资。 (二)临时人员的考勤、出差比照编制内助理员办理。 二、员工缴存印鉴卡规定
(二)员工于处理公务或支领款项时,均应使用与已缴存印鉴卡上的同一印章,不得使用其他印章。 (三)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应负责核对各员工所使用印章是否相符。 (四)员工因印鉴遗失或其他原因申请更换时,均应另填盖新印鉴卡三份,经呈核后连同原印鉴卡分存总务科、会计科及各该单位主管保管。 (五)员工于调职时原单位主管应将该员印鉴卡移交新单位主管保管。 (六)员工于离职生效日期起,即为印鉴停止使用日期。 (七)员工的印鉴得登记两颗,限正楷正方形及扁形各一颗。正方形的大小规格为一平方厘米,扁形直0.4厘米,横一厘米,姓名横列。 (八)本规则经呈奉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一)准时上下班,对所担负的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二)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执行。 (三)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秘密。 (四)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六)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九)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十)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因过失或故意使公司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 除前项规定外,因天灾事变,季节关系,依照政策有关规定,仍可延长工作时间,但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其延长之总时间,每月不得超过46小时。其加班费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一)病假——因病须治疗或休养者可请病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可以未请事假及特别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愈的天数,即予停薪留职,但以一年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可以特别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结婚,可请婚假八天。 (四)丧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丧亡者,可请丧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丧亡者,可请丧假6天。 (五)产假——女性从事人员分娩,可请产假八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并入计算)。怀孕三个月至七个月而流产者,给假四星期,七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六星期,未满三个月流产者,给假一星期。 (六)公假——因参加政府举办的资格考试(不以就业为前提者)、征兵及参加选举者,可请公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七)公伤假——因公受伤可请公伤假,假期依实际需要情况决定。 第十条 请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外,其余均以旷工论处。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内所能治愈,经医师证明属实者,可视其病况与在公司资历及服务成绩,报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病假,最多三个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别或意外事故经提出有力证件者,可请总经理特准延长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请假期内的薪水,依下列规定支给。 (一)请假未逾规定天数或经延长病事假者,其请假期间内薪水照发。 (二)请公假者薪水照发。 (三)公伤假工资依照劳动保险条例由保险机关支付,并由公司补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额。 (一)尽忠职守,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厂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必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包括生产资料及复印件)出厂。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严禁进入变电室、质量管理室、仓库及其他禁入重地;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作业地点及更衣室 、宿舍环境清洁。 (十)员工在作业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作业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全体员工必须了解,惟有努力生产,提高质量,才能获得改善及增进福利,以达到互助合作,劳资两利的目的。 (十三)各级主管单位负责人必须注意本身涵养,领导所属员工,同舟共济,提高工作者情绪,使部属精神愉快,在职业上有安全感。 (十四)在工作时间中,除主管及事务人员外,员工不得打接电话,如确为重要事项时,应经主管核准后方得使用。 (十五)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3分钟至15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每次扣100元,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15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15分钟后,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十五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6.有下班而忘记打卡者,应于次日经单位主管证明才视为不早退。 (二)旷工 1.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 2.委托或代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双方均以旷工论处。 3.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4.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一年旷工达12日者,应予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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