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而公司却以种种借口拒绝。日前,浙江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庭审结了一起股东状告公司“不让其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告”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股东舒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2005年被告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经工商注册成立,原告舒某某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因此,舒某某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 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内容。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制作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对于舒某某要求查阅公司2005年11月起至2006年11月的月度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但根据被告公司的 情况,对于是否应制作现金流量表,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由于被告公司没有现金流量表,故对于舒某某要求查阅公司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的现 金流量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