棋牌游戏合作协议
时间:2012-12-08 10:48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次
在合作的过程中,不同的合作内容,不同的行业,但合作的唯一相同点就是要签署合作协议书。以下是一份棋牌游戏合作协议的模板,仅供参考。
甲方: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XXXX市XX路3号XX软件园X座19F
电话:(xxxx)xxxxxxxx
乙方:
地址: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中文版XX棋牌游戏2.0平台的中国大陆地区的出版和网络出版相关权利、及运营权的合法拥有者,甲方负责研发、更新、修改此款网络游戏的服务器端程序和最终客户端程序及网络运营技术,并享有维护上述软件的权利。
2、乙方为公司,将为用户提供网络信息服务;乙方可以在甲方开放的平台底层基础上,自主研发游戏及平台改建(由乙方开发的游戏及其它项目的版权及相关利益属于乙方所有,但不得侵犯任何甲方平台相关的知识产权及任何其他合法权益)。并通过自身的渠道优势运营及推广本平台,在推广过程中不得使用XX及XX相关品牌。
经友好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XX棋牌2.0平台合作事宜订立本合作协议(“本协议”)并于2009年月日在XXXX签署。
1定义和解释
除有特别说明者外,本协议中用语的相关定义与释义如下:
XX棋牌2.0平台指甲方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且拥有相关授权权利的棋牌游戏(下称《XX2.0》)的现有版本、未来的升级版本。该版本为所有用户提供棋牌游戏搭建的平台底层,包括:游戏客户端底层,游戏服务端底层,游戏数据库底层,游戏服务端开发框架,一定数量的棋牌游戏,创新型的棋牌平台等。并免费为用户提供服务器。
运营指向最终用户提供游戏使用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运行和使用游戏的服务器端软件,授权用户安装、运行和使用游戏的客户端软件,向用户提供客户服务和技术支持,发行并销售游戏相关产品等。
游戏服务产品指最终用户可以用来获取游戏服务的各种形式的游戏卡(例如点数卡,计时卡,包时卡),以及游戏客户端光盘。
月平均同时在线人数甲方将在每小时的固定时间统计一次当时在乙方推广的《XX2.0》在线人数,将每小时在线人数相加再除以24小时,得到每天平均在线人数,再将一个月内的每天平均在线人数相加除以当月天数,得到每月平均在线人数;但产品例行维护日的同时在线人数不计入月平均同时在线人数的统计。
运营收入指乙方利用其官方销售渠道,通过向最终用户提供获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XX2.0游戏银子”服务而使乙方获得的全部收入。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将依据“XX2.0游戏银子”充值数量及第2.6条约定之内容,计算运营收入,甲方就运营收入收取一定比例的平台技术使用服务费。
用户数据及信息在合作期内,用户数据属于甲乙双方共享,但数据库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泄漏给第三方。违约者将按违约行为发生当月最高在线用户数*400元/人进行赔偿向对方赔偿。
第三方指非甲方、乙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第三方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控制一方或被一方所控制的,或与一方共同受制于同一实体的任何企业。“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股权、投票权或直接或间接拥有该企业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任何其他相当的资产或其他能够决定该企业管理的法律权利。实体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合伙、公司及其他法律实体。
用户数据最终所有权在乙方出售平台或平台所属公司的股权时,甲方有权优先收购乙方所运营推广的平台,并按照乙方发出收购要约时的前三个月平均最高在线人数支付给乙方收购费用。收购结束后,用户相关数据及信息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用户数据及信息,如有该行为发生,以双倍收购款赔偿甲方损失。
月平均最高在线人数是指一个月内每日独立IP最高在线人数除以0.8之和再除以当月天数。
本协议各章节及条款之标题仅为阅读方便而设,不为解释本协议之用。
本协议所指之日为公历日,本协议所指之工作日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之工作日。
2合作内容
双方同意,就《XX2.0》游戏开展运营合作。合作方式为:甲方负责《XX2.0》的技术底层开发支持、提供完善、稳定的游戏底层及服务器端开发框架。并提供销售渠道支持及游戏服务器和带宽资源。乙方通过其《XX2.0》的服务器端软件,自行修改完善后为其用户提供下载、登陆《XX2.0》及充值《XX2.0》服务。乙方就本协议合作内容进行宣传推广,甲方就乙方使用《XX2.0》平台收使用费,具体收费比例见本协议第2.5、2.6条规定。
甲方授权乙方独立运营合作的棋牌游戏平台,乙方有对合作项目进行追加投资、融资、增加合作伙伴的权利,在甲方未向乙方增资之前可以不用向甲方披露相关信息及股份结构,甲方有权优先进行投资,乙方不得引进与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的有竞争业务的投资人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棋牌游戏平台上可以接入自行开发的或第三方网络项目业务,由乙方开发的棋牌游戏以及其他项目产品属于乙方所有,未经同意甲方不得擅自使用或宣传。
2.1《XX2.0》的研发及相关技术支持
2.1.1甲方将负责《XX2.0》游戏软件的研发、改进、升级和技术维护,并及时向乙方提供该软件及其升级版本。
2.1.2甲方保证和承诺其《XX2.0》游戏软件及相关内容的合法性,保证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相关主管机构的要求;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因甲方违反上述保证和承诺而引发争议、索赔、诉讼等,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2.1.3甲方将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以使得乙方能够共同完成对《XX2.0》游戏的合作运营。上述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培训乙方员工、向乙方派遣技术顾问、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等。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2.2《XX2.0》的知识产权及运营资质
2.2.1甲方承诺和保证其对《XX2.0》拥有合法完整的知识产权及/或相关授权,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甲方须向乙方提供相关知识产权及/或相关授权证明文件)。若因甲方对《XX2.0》拥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授权等权利存在任何瑕疵而导致任何争议、索赔、责任、仲裁、诉讼等,甲方应负全部责任。
2.2.2为实现本协议约定合作的目的,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不可转让的、无需缴纳许可费用的许可。
2.2.3乙方承诺其拥有国家相关主管机构要求的,进行本协议项下合作所需的合法有效的资质及许可。
2.2.4对于双方各自拥有的网站及/或游戏名称、商标、标记、图标、虚拟人物形象等,双方各自享有所有权及或相关的知识产权。双方之间虽存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但是并不由此视为双方相互将上述权利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对方。本协议所涉及对双方各自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使用的约定,仅为以履行本协议为目的而向对方做出的知识产权使用授权;并且对于上述知识产权的使用,不得超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和范围。
2.3《XX2.0》运营相关的技术维护和支持
甲方将免费提供《XX2.0》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所需服务器和带宽。乙方将协助甲方进行服务器软件的安装、调试。
2.4《XX2.0》的客户服务
2.4.1乙方将负责修改完善《XX2.0》游戏,并独立运营推广《XX2.0》游戏工作并承担因此所需的成本。
2.4.2甲方将负责《XX2.0》平台技术支持,服务器及带宽提供,对《XX2.0》平台后续开发的应用,乙方有权选择性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使用。
2.4.3甲方应就《XX2.0》运营相关的数据包括但不限于最高在线人数、注册用户数、付费人数、充值数、活跃用户数向乙方无条件开放,乙方应对该部分数据做好保密工作。
2.5《XX2.0》的计费及渠道销售
2.5.1乙方利用甲方的收费渠道向在乙方网站上使用《XX2.0》在线游戏服务的用户收取费用,在每月核对收入后,按协议条约2.6中约定的平台使用费收取比例支付给甲方相应款项。
2.5.2如乙方使用甲方渠道,渠道使用费如下:XX在线卡及实物卡充值(80折),银行卡充值:(99折),神州行卡充值:(88折),声讯短信充值:(80折),该渠道使用费不包括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按协议条约2.6中约定的平台使用费收取比例支付给甲方相应款项。
2.5.3乙方也可以自行建立收费渠道,在甲方开放的收费接口基础上,完成收费认证开发后向在乙方网站上使用《XX2.0》在线游戏服务的用户收取费用,平台使用费按协议条约2.6中约定比例支付给甲方相应款项。
2.6费用计算及支付
2.6.1乙方使用的为其平台专用,甲方认定的人民币和兑换比例为1:10000。
2.6.2《XX2.0》收费后,甲方向乙方收取平台使用费,平台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乙方推广平台用户充值面额的25%。
2.6.3《XX2.0》收费后,每月15号前甲乙双方核对上一月收入,每月20号前甲方按照双方确认的上述平台使用费向乙方开具正式的等额发票。在收到甲方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上一月平台使用费。
2.6.4如使用甲方充值渠道,每月15号前甲乙双方核对上一月收入,扣除渠道使用费及平台使用费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之内打款给乙方。
2.7延迟交付和滞纳金
自《XX2.0》开始正式运营后,除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的延误外,如果双方未按本协议第2.6条的规定而延迟支付分成金额的,每逾期一日,甲乙双方应按当期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三向对方支付滞纳金。逾期达30日,双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支付相关分成金额及滞纳金。
3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3.1本协定自协定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平台关闭运营。
3.2在《XX2.0》正式运营且向用户收费前,乙方未能履行其本协议义务,可以申请解除站点建设,以免造成甲方资源浪费。
3.3如甲方未能在本协议确定的时间内使得最终客户端程序或服务器端程序达到封闭测试标准或公共测试标准,乙方可选择终止本协议。
3.4本协议提前终止,不影响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的权利。
3.5在双方未违反本协议约定的情况下,如果《XX2.0》平台上线6个月后每日最高同时在线人数少于200人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终止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终止协议后用户信息归甲方所有。
3.6任何一方出现破产、清算、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等情况,另一方有权利终止本协议。
3.7若因乙方对《XX2.0》拥有的权利及资质存在问题,无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部门的审核或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导致该游戏的无法正常运营超过三十日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终止本协议的合作。
3.8若乙方在运营推广过程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而导致该游戏的无法正常运营,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合作。
3.9当游戏平台连续90天的最高同时在线人数超过3000人时,为支持乙方迅速做大做强,甲方将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对乙方进行增资,具体投资款项与股权双方另行协商。
4陈述与保证
甲乙双方互相向对方不可撤销地声明、陈述和保证如下:
4.1其均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2其有资质从事本协议项下之合作,具有订立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应义务的全部权利、权力和授权,该合作符合法人其经营范围之规定,对合作事项具有独立、合法的处分权;
4.3其授权代表已获得充分授权可代表其签署本协议;
4.4其签署本协议不违反任何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亦不会使另一方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4.5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推广除本平台外的其它棋牌游戏平台。
5协议的转让及可分割性
5.1未有本协议相应条款规定的前提下,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无权把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部分地或全部地转移或转让给第三方;尽管如此,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在向另一方做出书面通知后将其在本协议下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其附属公司和/或关联公司,前提是任何一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会因此受到任何不利的影响。
5.2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文被认为是无效的,不可强制执行的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与之相冲突,其余的条文仍应保持其有效性及可强制执行性。双方同意如果某一条文被认定为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或与之相冲突,双方将友好协商用一条有效的、可强制执行的条文代替前者。该有效的条文应能在执行本协议时在最大限度的范围达到双方在本协议下预期的商业目的。
6保密
6.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它监管机构要求和甲乙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它顾问、授权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6.2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因通过本次合作而从对方取得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使用、被公开或落入未经授权人士手中。
6.3获取商业秘密的一方(下称“获取方”)不得将从提供商业秘密的一方(“提供方”)处所获得的商业秘密在未获得提供方授权,或本协议许可的情况下,进行部分或全部复制或复印;且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将商业秘密悉数返还提供方,或在取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销毁。
6.4获取方应只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对商业秘密进行使用。并且,获取方已促成或将促成其被告知商业秘密的雇员和顾问签署内容与本协议本条规定相类似的保密协议,否则提供方有权就获取方雇员和顾问的泄密行为向其追究违约责任。
6.5本条所指的商业秘密是指以各种有形或无形形式存贮的观点、计划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或商业性质的信息、标语口号、版权物品、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技术、技术诀窍、数据、营销企划、摘要、报告及邮件列表等。但并不包括:(a)一方可以证明,在另一方披露有关资料之前,本方已经循合法的途径持有有关资料;(b)公众普遍知道的资料,而且专指并非因为违法行为而使公众普遍知道的;(c)并非因为一方违约而使公众普遍知道的资料;(d)一方其后从其它来源合法获得的并不附带保密限制的资料;(e)法院或有强制传唤权利的政府部门命令披露的资料(但是,该方须已预先向另一方提供有关该等命令的通知,使另一方有机会提出反对或采取其它可以采取的行动)。
6.6本协议如有任何部分被视为无效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保密条款的有效性。
6.7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7违约责任
7.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若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关于其违约行为的上述通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在做出书面通知情况下提前解除本协议。
7.2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签署本协议的目的实现从根本上成为不可能,则守约方有权在做出书面通知情况下提前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按照正式收费后最高月收入的该月的全月收入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若不足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还应补充赔偿守约方其他直接和间接损失。
8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2本协议任何一方对其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或延迟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给对方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则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以可能的最为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十五(15)日内向对方出具能有效证明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文件。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以尽量减少因本协议不能或延迟履行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一方因不可抗力而延迟履行其相关义务的时间应与不可抗力持续的时间相同。
9通知
9.1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或书面函件必须以中文写成,以传真、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之形式发送。除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及函件均应发往下列恰当之通讯地址:
甲方: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XXXX市XX路3号XX软件园X座19F
电话:(xxxxx)xxxxxx
邮政编码:310012
传真:xxxx-xxxxxxxxx
电子邮件:
收件人: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
电子邮件:
收件人:
通知及函件之送达为传真形式的,则送达日期应以传真传送记录所显示之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之时间为该日下午五(5)时之后,或收件一方所在地之时间并非工作日,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一方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
若为电子邮件形式的,则邮件进入收件方指定之电子邮件系统的时间即视为已送达;
若为专人派送时(包括特快专递)的,送达日期以收件一方签收之日期为准;
若以挂号邮件发送的,以邮局所出具之收据为凭,送达日期为自寄发日起计的第五(5)个工作日。
10争议解决与适用法律
10.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修改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的法律。
10.2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任何争议,本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要求协商解决的书面通知后30天之内争议仍然得不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应将有关争议提交给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裁决。
10.3因解释和履行本协议而发生任何争议或任何争议正在进行协商或裁决时,除争议的事项外,甲乙双方仍应继续行使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
11其它条款
11.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因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协议现有内容进行补充、变更、修改时,由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形成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生效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2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本协议正本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行以下无正文)
兹确认,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具有合法授权人士在本协议首页载明签署之日签署生效。
甲方:
XXXX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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