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14-08-20 09:39来源:未知 作者:过水青春 点击:

  在所有的生产型企业中,企业的财务管理都是是组织资金运动,处理同有关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以下整理了一份详细的生产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可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企业财务管理是组织资金运动,处理同有关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它主要是利用资金、成本、收入等价值指标,组织企业中价值的形成、实现和分配,并处理在这种价值运动中的经济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织部分。
  
  第二条
  
  企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筹资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收入和盈利管理及特殊事项的财务管理等。
  
  第二章:流动资金管理
  
  第三条
  
  流动资金管理,必须坚持计划管理,贯彻“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在保持计划内生产需要的前提下,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有。
  
  第四条
  
  流动资金的范围:
  
  1、存货资金的范围,包括储备资金,生产资金,成品资金三大部分。
  
  (1)储备资金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外购的铸件、锻件等)辅助材料,燃料、油料、化工材料、五金、电器、外购、配套件、工具、刀具、磨料、仪器仪表、各种备件,劳动防护用品等。
  
  (2)生产资金范围:包括在制品,半成品及外协费。
  
  (3)成品资金范围:包括各种产成品。
  
  2、非定额流动资金范围:包括结算资金,货币资金。
  
  第五条
  
  流动资金管理分工:
  
  流动资金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和分级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归口到处,定额到库。
  
  (1)财务处归口管理:主管全厂流动资金,归口管理非定额资金。
  
  (2)供应处归口管理: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油料,化工材料,小五金,配套件等。
  
  (3)工具处归口管理:工具,刀具,刃具,磨料,仪器,仪表及自制工具等。
  
  (4)设备处归口管理:设备维修备品、备件及电器等。
  
  (5)总务处归口管理:办公用品,绘图仪器,劳动保护用品等。
  
  (6)生产处归口管理:毛坯,铸件,锻件,在制品及自制件成品,标准件。
  
  (7)经营计划处归口管理:各项产成品。
  
  第六条
  
  储备资金管理职责:
  
  1、各分管单位根据生产任务,物资消耗定额和物资供应情况,制定各类物资的储备定额,并根据生产需要与库存情况,按年、季、月度编制采购计划。
  
  2、各分管单位负责控制流动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管理,保证资金指标完成。
  
  3、认真贯彻物资管理制度,严格各物资的收支、领、退、内部转移等手续,加强计划性,防止新的物资积压。
  
  4、各类物资分管单位对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制定订货合同,合同要有明确的进货品种,规格,交货期及结算方式,合同付本交财务处。
  
  5、库房必须建立严格的验收制度,按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及时将入库单交采购人员报帐,对不合格要求的物品拒绝入库。
  
  6、库房保管人员必须按旬考核库存资金余额,掌握资金动态,坚持旬报制度。
  
  7、按期进行物资盘点工作,填报盘点报表。及时处理盈亏,保证账物一致。
  
  第七条
  
  生产资金管理
  
  1、计划调度处编制生产作业计划,投入产品计划,组织均衡生产,确定各种产品的生产周期,加速生产资金周转,控制生产资金保证资金指标的完成。
  
  2、制定期量标准,保证外购铸、锻件,毛坯件,在制品,半成品的合理储备定额。
  
  3、严格贯彻执行在制品管理制度,增强在制品,半成品的配套性。半年进行一次在制品、半成品的盘点工作,并填报盘点报表,保证帐物一致,账账一致。
  
  第八条
  
  成品资金管理
  
  1、营销总公司负责签订和管理产品供货合同,所签定合同付本交财务科,以便掌握销售动态和资金回笼情况。做好资金回笼,保证产品销售计划和资金指标的完成。
  
  2、计划调度处必须贯彻以销定产原则,按销售合同制定产品生产计划,按年、季、月编制商品生产计划。
  
  3、营销总公司定各种产成品库存定额,负责及时处理积压产品。
  
  4、营销总公司按月进行产成品盘点工作,及时处理拒付事项,保证账物、账账一致。
  
  第九条
  
  非定额流动资金管理
  
  1、财务处负责及时督促各物资管理部门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2、上必须贯彻财经政策,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十条
  
  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
  
  1、流动资金计划与定额,管理是资金管理的基础,财务处根据生产情况及资金压缩指标,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定额的制订与修改工作。资金指标归口到处,定额到库,经主管厂长批准后执行。
  
  2、财务收支平衡会议制度是企业加强资金管理的有效办法,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在核定定额的基础上,按年、季、月编制销售计划,采购计划及积压物资处理计划等物料,送财务处汇总平衡编制年、季、月财务收支计划,供货计划由主管厂长主持召开资金平衡会议,分配资金指标,并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的原则:
  
  1、坚持以销定产,收支必须平衡。
  
  2、积极组织合理调度资金,保证生产正常的资金供应。
  
  3、坚持节约,反对浪费,杜绝超储积压,发挥资金的效能。
  
  4、确保税利的及时上交。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计划内容:
  
  1、收支计划,产品销售计划,外协收支计划,材料调拨计划,积压物资处理计划及其他收入计划。
  
  2、支出计划,采购计划,生产外协计划,工资计划及其它费用性开支计划。
  
  3、财政上交计划:税金,利润。
  
  4、信贷计划。
  
  第十三条
  
  各分管单位根据本单位资金管理分工于每月25日前提出各有关计划,交财务处汇总平衡,每月6日前开资金平衡会。
  
  第十四条
  
  资金平衡会内容:
  
  1、财务处汇报上月资金指标及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及本月财务收支计划草案。
  
  2、检查各资金归口单位计划执行情况。
  
  3、共同研究,主管厂长批准收支计划下达资金指标。
  
  第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厂长下达的资金指标,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计划的严肃性,防止超定额占用积压,在超储期间或超计划用款,财务处有权限制或停止资金使用。
  
  第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管理的物资必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要求定期盘点,填报盈亏表。对盘点中发现亏损报废要由有关部门组织鉴定,分清责任,查明原因,由厂长批准,财务处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销账。
  
  第十七条
  
  建立流动资金的检查,分析制度。
  
  第十八条
  
  为加强资金的计划管理,财务处应掌握产品销售合同及主要材料订货合同。
  
  第三章:成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产成品是反映企业产品生产过程和销售过程所发生的各种消耗的总和,是检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工作质量的综合指标,加强成本管理,降低沧海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是企业成本管理的重要任务。
  
  第二十条
  
  目标成本:
  
  目标成本是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根据市场预测,技术经济情报及企业总体目标,制定成本目标,并进行目标分解,从而使总体目标具体化,对各项工作形成责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目标成本的计算:
  
  目标成本=市场可能接受的价格-税金-最大利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场预测、决策制订的目标成本,做为各责任中心工作的依据和成本支出的最高限额,按企业目标成本核算的各产品,各加工阶段及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指标,即各产品各加工阶段及各部门的目标成本。
  
  第二十三条
  
  研制新产品必须从设计开始,按目标成本进行分解。计算每个产品、零件的成本限额分配给设计人员,从原材料选用,工艺,工时等均在定额内制定。
  
  第二十四条
  
  为综合评价产品的技术经济效果,在研制新产品或新老产品改进时,以总工程师为首,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组成价值分析小组,开展降低活动,共同研究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成本计划是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成本计划的编制,必须根据先进的技术定额,并在周密地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的基础上产生,保持与其它有关计划之间的平衡衔接。
  
  第二十六条
  
  成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1、生产费用综合预算;
  
  2、单位产品成本计算;
  
  3、可比产品成本降低计划;
  
  4、全部商品成本计划;
  
  5、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预算;
  
  6、部门成本计划(责任成本计划)。
  
  第二十七条
  
  编制成本计划的依据:
  
  1、上级下达的计划、成本指标及企业的成本目标;
  
  2、计划期内生产,劳动工资计划,物资供应计划和技术组织措施计划;
  
  3、研究所提供的原材料及主要材料消耗定额;
  
  4、设备处提供的电、气、水消耗定额;
  
  5、工具处提供的工具消耗定额;
  
  6、劳资处提供的产品工时定额;
  
  7、供应处提供的辅助材料、燃料、油料、消耗定额;
  
  8、财务处的费用计划;
  
  9、本企业历史先进水平,同行业以及报告期成本资料;
  
  10计划期内厂内计划价格。
  
  第二十八条
  
  成本计划分年、季、月度编制,由厂车间(部门)两级负责,车间成本计划由车间核算员负责编制,厂成本计划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第二十九条
  
  编制成本计划的工作程序:
  
  1、收集、积累、整理、分析有关定额和历史资料,研究、选择,确定其可行性,做为编制成本的依据。
  
  2、根据上级下达的成本指标,市场预测,企业计划期内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产品成本和生产费用预算的测算,平衡。
  
  3、在编制企业成本计划的同时,运用量-本-利分析方式以及降低成本的措施,同其他经济部门进行综合平衡后,将成本指标进行分解,交厂长及计划处。
  
  4、经营计划处根据成本计划及实施措施,再次进行全面综合平衡,在确保目标的基础上,汇编企业成本计划,报厂训审批,执行。
  
  5、为了便于检查、考核、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成本编制和实际成本计算方法口径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成本计划编制原则:
  
  1、成本计划要保证实现企业最佳经营目标;
  
  2、明确成本责任,编制部门责任成本,各部门要保证目标的实现,要制定自己的行动计划;
  
  3、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都受预算的控制,企业各方面的管理部门都是执行预算管理的环节;
  
  4、经综合平衡后下达的各部门指标,即责任成本,是各部门行动的标准,并据以控制,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一条
  
  成本控制的分类:
  
  成本控制分为前期控制(事前控制)、反馈控制(过程控制)、防护性控制(制度控制)三种,也是三个信息的控制。
  
  第三十二条
  
  成本控制的对象:
  
  1、以产品形成过程为成本控制对象,即对产品形成全过程进行控制,凡是发生耗费,影响成本的地方,都按不同的特点进行有效的控制。
  
  2、以部门为成本控制对象,控制各部门的费用和损失。
  
  3、以产品的成本控制对象,按每一产品料、工、费、定额与实际相比,进行控制。
  
  第三十三条
  
  各成本控制对象具体内容:
  
  1、对原辅材料消耗的控制,企业各种定额。建立限额发料,废物回收及损失赔偿制度。
  
  2、对劳动消耗的控制,定员、定额,合理安排劳力,控制工资资金。
  
  3、各项费用开支的控制,按费用计划指标,费用开支范围进行控制。
  
  4、对废品损失的控制:以工作质量、工程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严格质量检查制度。
  
  第三十四条
  
  成本控制方法:
  
  根据管理的基本原则:“一定的人对所分管的一定的工作完全负责”,实行成本分级控制责任制和成本归口控制责任制。各级单位及全厂每个职工均负成本责任,以成本归口单位为中心,形成控制成本的责任中心。
  
  1、成本分级控制责任制:分厂级、部门(车间)、班组三级进行成本控制。
  
  2、企业的成本计划要层层分解,落实到人。
  
  3、各级成本控制要保证成本计划的实现。
  
  4、进行成本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检查、分析工作。
  
  5、根据经济责任制的要求进行考核,评比,奖惩。
  
  第三十五条
  
  成本归口控制责任制:
  
  根据各单位、部门职业职责范围及各项经济指标,,由各单位对本部门所发生的成本、费用计划、指标进行控制,并保证成本费用计划指标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成本核算的任务:
  
  1、正确反映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正确反映原材料,燃料动力,车间经费,销售费用等各项消耗定额及费用预算执行情况。
  
  2、计算和提供产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的实际成本。
  
  3、反映和控制在制品动态,为生产资金管理提供资料。
  
  4、为产品订价,目标成本,成本控制提供决策资料。
  
  5、提供编制计划,综合平衡,决策分析以及降低成本所需要的资料。
  
  6、提供衡量企业各部门工作效率和考核工作成绩的成本核算资料。
  
  第三十七条
  
  成本核算的要求:
  
  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费用开支标准和成本开支范围的规定,不属于成本范围的开支不准挤入成本。
  
  2、加强各种物资的管理,认真贯彻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调拨、保管、报废、定额清查制度,严格实行定额发料制度。
  
  3、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各种定额,统一全厂的原始凭证,计划价格目录及各项管理制度等基础工作。
  
  4、正确、及时、完整按月核算产品成本,不得以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不得估算成本。
  
  第三十八条
  
  成本项目:根据上级规定,成本项目包括原材料及主要材料,燃料动力,工资及工资附加费,车间经费,停工损失,废品损失,企业管理费和专用费用。
  
  第三十九条
  
  成本计算:
  
  1、机加工,热处理,装配等的费用分配按工时费用比例进行分配。
  
  2、基建,更新改造,大修理,福利设施,新产品,外协等成本计算采用定单法。
  
  3、工厂成本采用平等结转分步法。
  
  4、产成品与半成品、在制品之间的成本分配采用定额比例法。
  
  第四十条
  
  完工产品的成本结转必须以完整手续的产品入库单为依据。
  
  第四十一条
  
  成本计划的资料来源:
  
  1、各种定额由归口科室负责提供。
  
  2、各种统计资料:
  
  ——车间统计员每月21日向车间核算员提供工时统计表,产品(包括劳务)工时统计表。
  
  ——质管拉科负责提供各产品、废品、损失(包括料废、工废)统计报表。
  
  ——设备科每月1日向财务科提供电耗统计表。
  
  ——车间核算员每月3日向财务科提供“车间成本核算表”。
  
  3、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所提供的报表、计算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并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签名。
  
  第四十二条
  
  部门的成本:
  
  1、我厂实行厂、部门(分厂)二级核算,分厂一般高专职核算员,有财务科统一指导下开展成本核算工作。
  
  2、车间成本核算:
  
  各车间将本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其他车间转入的劳务费及财务科分配的车间经费按成本对象和成本项目归集分配,按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当期成本。
  
  3、专用费用由财务科按产品入库量、专用费用的比例统一分配。
  
  第四十三条
  
  为正确及时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财务科定期组织各车间(科室)编制年、季、月度成本报表。
  
  第四十四条
  
  成本分析是企业经营活动全过程的成本分析,是成本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成本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挖掘、降低成本的措施,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十五条
  
  成本分析的内容:
  
  1、生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
  
  2、单位产品成本,总成本及可比产品成本的分析;
  
  3、影响产品成本升降的因素分析;
  
  4、部门责任成本的完成情况分析;
  
  5、各成本指标完成情况的分析。
  
  第四十六条
  
  成本分析会议制:
  
  1、企业按年、季进行定期厂级成本分析,厂级成本分析在厂长领导下,以财务科为主,会同计划、生产、供应、检查、技术、工艺等有关部门和车间共同进行,并编写分析报告。
  
  2、分厂按每月进行成本分析,在分厂厂长领导下,以分厂核算员为主,会同分厂有关人员,编写分厂损益表。
  
  第四十七条
  
  新老产品设计目标成本分析在总工程师领导下,根据设计方案,召开价值分析小组会议,并填写专题分析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各级分析会议应由各级领导主持,做到有分析数值,有建议,有责任,有措施并付诸实施。
  
  第四章:财产物资定期盘点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为了保护社会主义财产的安全完整,加强企业管理,使经济核算资料准确可靠并能合理而节约地使用资金,特建立全厂财产物资定期盘头计量计价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企业主要劳动资料,为保证其安全完整以及;固定资产核算的正确性,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和盘点,以促使固定资产的账面反映资料与实际存在情况相等。
  
  2、固定资产一般每年终前清查一次,但平时在管理和使用中也应该经常进行局部和重点的清查核对,此项工作由设备处(设备)总务处(房屋及建筑物)财务处三部门负责,设备处、总务处及时准确地报出盈亏报表,并认真总结查明原因,财务处进行平衡汇总,按批准权限上报。
  
  第五十一条
  
  流动资产管理:
  
  1、材料:企业的材料各类繁多,规格不一,收发频繁,在日常收发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计量和计算上的差错和管理,为了如实反映和监督材料物资的实有数额,及时掌握各种材料的储存和保管情况,以达到账物相符,对材料必须定期进行盘点。
  
  “材料”的盘点每一年进行一次,也可根据需要重点清查或局部定期清查,对贵重物资还要加强经常性的抽查。此项工作由物资归口管理处室和财务处负责,采用点数、过磅、量尺、计算等方法清点材料的实物数量,按统一规定的日期报出盈亏报表,并认真总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财务统一平衡汇总,按批准权限进行上报。
  
  2、在制品、半成品
  
  (1)在制品、半成品系各车间所占用的生产资金,为合理使用这项资金,加速周转,做到账物相符,定为每年进行一次盘点。
  
  (2)各车间的在制品、半成品的计算单位,计价一律由财务部门按零件工序制定出统一的在制品、半成品价格。
  
  (3)各车间的在制品、半成品必须依照制令,分别进行全面彻底的盘点,在盘点时必须做到“先清理、后盘点”防止弄错制令重盘和漏盘。
  
  (4)分清半成品、在制品,将已经加工完成最后一道工序的半成品及时入库,送交关成品库,使车间在盘点时不留半成品。
  
  (5)分清在制品、毛坯件,在盘点报表上必须把在产品及毛坯件分别填列,不能混淆,在制品要注明工序。
  
  (6)全厂的在制品、半成品的盘点一定要在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
  
  (7)对于尚未用完的材料一律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8)全厂的在制品、半成品盘点完成后填列报表,认真进行总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9)此项工作各车间、处室分头进行,调度处统一负责,将各部门在制品、半成品盈亏报表平衡汇总后报财务处计价计算,确定出生产资金盈亏数,会同有关部门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按批准权限统一上报。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使用期限较长,单位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了规范工业工厂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用、保全资产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工厂的特点制定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工厂的固定资产种类较多、规格不一,为加强管理,便于组织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
  
  第五十四条
  
  1、按固定资产的经济用途分类,可分为经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
  
  (1)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直接服务于工厂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生产经营用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
  
  (2)非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如职工宿舍、食堂、幼儿园、浴室、卫生所等使用的房屋、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等。
  
  2、按固定资产使用情况分类,可以分为使用中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1)使用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下在使用中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由于季节性经营或大修理等原因,暂时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仍属于工厂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工厂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也属于使用中的固定资产。
  
  (2)未使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已完工或已购建的尚未交付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以及因进行改建、扩建等原因暂停使用的固定资产。如工厂购建的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经营任务变更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3)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是指工厂多余或不适用,需用调配处理的各种固定资产。
  
  第五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计价:
  
  1、工厂固定资产范围、标准主要是指企业生产条件、生产手段中具有一定价值、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生产资料。除房屋建筑外其价值一般掌握在2000元以上。非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使用一年以上;非生产经经营设备、器具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两年以上属固定资产。
  
  2、工厂固定资产的计价有原始成本计价方法,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方法,按净什计价方法:
  
  (1)原始成本计价方法:工厂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
  
  (2)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方法:当时的生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用的全部支出。
  
  (3)按净值计价方法: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或重置完全价值减去折旧后的净额。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资产价值以历史确定、即以取胜得时实际成本计价。一般其价值包括:买价、包装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缴纳的有关税费、安装调试成本、为购置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外汇差价等。自营建造的固定资产其价值按制造成本、税金费用等计价。
  
  第五十七条
  
  投资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有权评估机构评估确认或者投资各方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价款计价。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账单所列金额或评估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五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相同或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并按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
  
  第五十九条
  
  因扩充、更换、翻新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的固定资产,按照相馆所发生的有关支出(扣除有关收入)增加固定资产原价。
  
  第六十条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合同规定的价格,加由工厂负担的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和应缴纳的税金作为原价。合同规定的价格中包含租赁、手续费的,应收手续费以成年人中扣除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第六十一条
  
  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按净值计价。
  
  第六十二条
  
  工厂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末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末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期损益。
  
  第六十三条
  
  工厂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耕地占地用税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六十四条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十五条
  
  固定资产价值一经确定入帐除改建扩建、局部改装外未经有权机构评估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六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核算;固定资产是工业企业生产所需的最基本的生产手段和生产资料,是工厂生产经营的物质资产,必须对其进行完整和细致的核算。应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卡片进行明细会计和业务核算。明细核算类别分为:生产经营用机器设备;生产经营用房屋建筑物;出租机器设备;末使用房屋建筑队物;不需用机器设备;超龄使用房屋建筑物等作为固定资产明细核算的分类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六十七条
  
  投资人投入的固定资产的核算:评估确认价值小于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按评估确认价值反映投资人投资的增加,按帐面原价大于评估确认的价值的差额作为已提累计折旧。即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和“累计折旧”科目。评估确认的价值等于或大于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接受固定资产的原价,同时反映投资人的增加,既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痪本”科目。
  
  第六十八条
  
  购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对不需用安装的固定资产和需用安装的固定资产,均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购入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安装完成交付验收使用时,按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的原价转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如购入的是已使用的固定资产,则应按售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净值,其差额作为已提累计折旧。如实际支付的价款大于售出单位的固定资产帐面原价的,则应以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购入固定资产原价。
  
  第六十九条
  
  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种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固定资产完成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第七十条
  
  盘盈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报经批准处理前均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既按盘盈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工厂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后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既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第七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的核算;工厂的固定资产因不适用或不需用,工厂可以出售转让,工厂的固定资产因报废或提前报废,均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其借方反映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贷方反映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等。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第七十二条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工厂不再计提折旧,而应由接受投资单位计提折旧。发生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第七十三条
  
  盘亏固定资产的核算;工厂发生盘亏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批准转销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第七十四条
  
  累计折旧的核算;
  
  1、计提折旧的范围:工厂在用的固定资产(包括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等)均计提折旧,具体范围包括:房屋和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调设备、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大修理停用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不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未使用、不需用的机器设备、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未提足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国家规定不提折旧的其他固定资产(如土地)等。
  
  2、计算折旧的方法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结合本厂具体情况,我厂选择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提取折旧。折旧年限:金属切削设备、锻压设备、铸造设备、专业生产用设备均选用10年;其他机器设备选用8年;起重运输设备选用6年;动能发生设备、其他动力设备均选用11年;工业炉窑选用7年;电器设备选用5年;生产用房选用30年;非生产用房选用35年。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3、计算净残值的方法;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为简化计算折旧,工厂全部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均选择3%。
  
  4、工厂在具体计提折旧时,应以月初可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帐面原价为依据,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5.提取折旧的核算;工厂按以上办法正确计算折旧后,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第七十五条
  
  固定资产修理的核算;工厂的固定资产按发生的费用大小,划分为修理费用,为了均衡大修理费用负担实行待摊的办法,实际发生修理费时,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分期傩销修理费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年终结平。
  
  第七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财务处是工厂固定资产综合管理和核算部门设备处和生活服务公司是固定资产具体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的日常业务管理,它包括;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精度等级、转移调动、调拨转让、使用部门变更、设备的维护与修理、清查盘点、清理报废以及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移交使用、房产土建项目参与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使用保养等,保证固定资产完全好状态。
  
  第七十六条
  
  为了经济有效投入固定资产应核定现有固定资产生产能力,企业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预测和计算出固定资产需用量、在现存条件与能力和需要条件和能力之间进行平衡、并根据远期和近期市场分析预测来决策固定资产投入或调出计划。
  
  第七十七条
  
  根据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准备计划进行询价等准备工作、并根据询价编制固定资产计划经过综合平衡后实施订货签约,凡已付贷款均应尽快组织到贷拆检、验收、安装、调试、移交投产,尽快发挥投资效用和效益。
  
  第七十八条
  
  根据经批准的房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并委托有权设计机构进行完整的建设方案设计、根据设计方案编制工程瞀报财务部门审核或备案查存。按程序办理施工手续。工程施工要保证施工质量和周期,土建工程验收完工总体验收或分阶段验收、以保证工程和固定资产质量。
  
  第七十九条
  
  财务处须参与研究、分析、论证、方案选择、合同签约的决策活动、积极筹措资金、保证投资决策方案的实施。
  
  第八十条
  
  对多余闲置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单独进行管理和核算,积极进行有偿转让,出租以发挥其两个价值的作用。
  
  第八十一条
  
  定期(一般为一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工厂固定资产的盘点方法采用实地盘存法,对固定资产帐实况、完好状况、改造拆除情况等进行核实、对发现的盘盈、盘亏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报告处理,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经报批先列作待处理财产损益。对已拆除的房产设施固定资产补办拆除报废手续。
  
  第八十二条
  
  对毁损、盘亏、和需要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业务管理部门办理毁损、盘亏、报废清单向主管领导报告,并组织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参加部门应有:设备处、生产部门、检计处、研究所、使用部门,参加部门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对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厂长审批。
  
  第八十三条
  
  对多余、闲置、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转让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和作价,报分管厂领导批准方可办理转长让。
  
  第八十四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移交时必须具有在建工程完整移交书面手续;它凶手有关建设资料、购价或造价、移交单位、接受使用单位及总工程师、总机械师签章等,方可做为正式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停、清理、使用单位变更由业务管理部门发出通知、财务部门办理内部转帐。
  
  第八十六条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应纳入会计报表资产额并单独建帐建卡管理和核算。经营性租入的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卡管理不纳入会计报表资产额核算反映。
  
  第八十七条
  
  五万元以下的生产技术上的关键设备、仪器购置仍纳入计划按固定资产审批和管理,并与利润承受能力相联系由财务部门严格掌握列入生产成本开支。该类设备投产后其会计处理按规定区别于资本性支出的固定资产、其折旧一次提完摊入制造费用。
  
  第六章:存货的管理制度
  
  第八十八条
  
  为了反映和监督企业存货的采购,收发及保管,确保存货的帐实相符与安全完整,正确计算产品的存货成本和销售成本,加速存货周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本办法。存货是工业企业数额最大的流动资产,它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储备的供销售或制造产品的一切商品和物资。
  
  第八十九条
  
  工业企业的存货是指:各种材料,包括直接用于制造产品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自制、外购的零部件;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各种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以及在产品和产成品。
  
  第九十条
  
  存货的所有权确定原则为:凡在存货盘存日期内,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全部存货,不论其存放地点在何处均视为企业的存货,凡物权已经转移的物品,即使物品仍在企业,均不应包括在存货之内。
  
  第九十一条
  
  存货的计价原则,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帐:
  
  1、购进的存货计价,应包括买价、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自筹外汇调进外汇差、进口物资支付的进口关税、大宗物资的市内运输费等。
  
  2、自制存货(自制材料、自制半成品)按制造过程中实际支出成本计价。
  
  3、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按实际耗用原材料本身价值,加支付的委托费用、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税金等作为实际成本。
  
  4、盘盈的存货,按照捐赠的存货的实际成本或市场价格入帐。
  
  5、按受捐赠的存货,按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如有发票报销的单所列金额等,按实际计价)。
  
  6、投资者投入的存货,如联营单位投入的物品。按照有权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计价。
  
  7、按照计划成本或内部结算价格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在按计划成本入帐的同时,还应核算存货的实际成本。计算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
  
  第九十二条
  
  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核算,发出存货时的计价方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后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
  
  1、先进先出法:是以先收入的存货先发出为假定前提的,采用此种方法在发出存货时应按库存物品中最先收入的那种物品的单价计价。
  
  2、后进后出法:此法与先进先出法相反,是假定后收入的存货先发出,采用这种方法是按库存存货中最后收入的那批存货的单价计价。
  
  3、加权平均法:此法是以月初结存存货金额加全月收入存货平均单价。
  
  4、移动加权平均法:是以原结存存货金额与本批收入存货的金额之和,除以原结存存货数量与本批收入存货的数量之和,作为发出存货的平均单价。每当收入存货单价变动一次,就要计算出一次加权平均单价。
  
  5、个别计价法:是在每次发出或领用存货时,查明其入库时的实际成本作为该项存货领用或者发出时的实际成本。
  
  第九十三条
  
  工厂的存货计价方法,原材料等储备资金按计划成本计价;在产品和产成品按个别计价法计价,该计价方法经确定就不得随意改变。
  
  第九十四条
  
  材料的分类工业企业的材料大致可分为六类:1、原料及主要材料;2、外购半成品;3、辅助材料;4、燃料;5、修理用备件;6、包装物。
  
  第九十五条
  
  为便于材料的管理和核算,工厂应编制材料目录按各种材料的类别、名称、规格、计量单位编定号码。
  
  第九十六条
  
  材料的收入核算:
  
  1、材料的收入系指外购材料的采购入库、自制材料入库、车间余料和废料的退库,委托外单位加工制成材料的入库存以及由其他仓库调拨材料入库等
  
  2、材料的收入必须经质量检查部门检验合格后,由生产供应处、生产外协处填制“材料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随同发票交财务处入帐;如果发票暂时未到,也必须将“材料入库单”交财务处入帐。
  
  3、自制材料,回收车间的废料,应及时办理交库手续,交库时应填制“材料入库单”。
  
  4、车间的边角余料退回仓库,应填制退料单,对于车间已领用,但下月仍须继续耗用的材料,为真实核算当月的成本可采取“假退料”的办法填制本月份的退料单,待下月再填制“领料单”。
  
  第九十七条
  
  材料的发出核算:
  
  1、材料的发出主要是指车间领用,管理部门领用,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发出以及材料的销售等。
  
  2、企业的车间因生产需要领用的各种材料或者管理部门领用各种材料应根据生产指令号和计划(预算)及定额,由经办部门填制“材料单”要分别填明材料类别、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和用途,经领料单位负责人或用料管理人员审核后,方可发料。
  
  3、企业委托加工的材料应填制“委托外部加工材料领料单”;委外加工要签订委外加工合同或协议书,明确加工材料的熟练、改革、技术要求、加工费用及交货期。
  
  4、企业内部各仓库调剂缺材料时,应填制“材料内部调拨单”,仓库凭此单发料。
  
  第九十八条
  
  材料的明细核算:
  
  1、企业要建立材料明细帐进行材料明细核算。材料明细帐是以材料品种、规格来设置材料收、发、存情况的帐簿,一般有以下两情况:
  
  (1)材料卡片:库房管理人员应根据收、发料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反映材料的收入、发出和结存数量情况。
  
  (2)材料明细帐,是既登记材料收、发、存数量,又登记收发存金额的帐簿。根据材料收、发凭证逐日逐笔登记,财务部门的材料核算员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负责登记,财务处的材料核算员要定期到仓库进行稽核。
  
  2、按计划成本计价核算,材料收、发凭证必须按计划单价核算,核算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差异,必须通过“材料成本差”科目反映。
  
  在材料成本差异明细核算中,差异率的计算公式为: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
  
  (1)本月材料差异=*100%
  
  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
  
  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
  
  (2)上月材料成本差异率=*100%
  
  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
  
  工厂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经确定,不得任意变动,如有变动,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九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的核算,低值易耗品的分类管理为便于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与各酸,必须按其用途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分类归口管理:
  
  1、一般工具,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通用工具。如:刀、量具、归口在工具处的工具库房管理。
  
  2、专用工具,指为制造某种特定产品所使用的专用工具、如专用模夹具,归口在工具处的工具库房管理。
  
  3、管理用具,指在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各种家具用具,如办公桌、椅、柜及工位器具,归口在工具处的劳保库房管理。
  
  4、劳动保护用品,指为保证生产安全而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如工作服、鞋及其他防护用品,归口在工具处的劳保库房管理。
  
  第一00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与摊销方法:
  
  1、一次摊销法:指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按其价值一次全部计入成本(费用)的一种摊销方法。
  
  2、分期摊销法:根据低值易耗品的使用期限或服务工作量来摊销低值易耗品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要计算出每月应分的数额。
  
  3、五五摊销法:指在领用低值易耗品时摊销其价值的50%,报废时再摊销其余的50%一种方法。
  
  上述方法,工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一次摊销法,确定后年度内不得变更。若有变动,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
  
  第一0一条
  
  包装物的核算;包装物的核算范围。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企业产品,并随同产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容器,可分为: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周围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售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第一0二条
  
  包装物核算的内容:
  
  1、包装物购入,自制及加工回收业务的核算,可比照出来核算方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生产过程中用于保证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可直接计入生产成本。
  
  3、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可列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
  
  4、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处理。
  
  5、出租包装物主要是以收取租金或押金为条件,当收取租金时应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而收取押金时应作“其他应付款”处理,当退回押金时,则作相反科目。
  
  6、用于企业生产周转性包装物的摊销办法,可采用同低值易耗品摊销的办法相同,进行分摊费用。
  
  第一0三条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核算,在产品是处在生产尚未加工完成的各项产品,在产品应根据“生产成本”帐户月末余额计列。
  
  第一0四条
  
  过程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应将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分配办法是根据过程各车间发生的实动工时进行分配。
  
  第一0五条
  
  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生产过程并经检验合格送半成品库,但尚未早完成为商品产品,仍需继续加工的中间产品。车间领用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必须办理领用手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也应办理自制半成品利用手续,同时必须设置“委托外部加工半成品”的明细帐。
  
  第一0六条
  
  自制半成品应根据“自制半成品”的明细帐期末余额计列自制半成品成本的计算可以残缺实际成本综合结转,也可以采取实际成本分项结转。
  
  第一0七条
  
  产成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者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具体包括:
  
  1、用本企业原材料制造的合格产品和不合格产品;
  
  2、接受其他单位来料加工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带修品;
  
  3、可以对外降价出售的不合格产品;
  
  4、用来对外出售的自制半成品等。
  
  第一0八条
  
  为了加强产成品管理,保证入库产成品质量合格,数量正确,对产成品的收发,必须有合格的凭证为依据并严格执行成品入库制度。
  
  第一0九条
  
  产成品的总分类核算:这个反映和监督库存产成品的增减和结存情况,财务处应设置“产成品”总帐科目,进行产成品收、发、存的总分类核算。当完工产品入库时,应根据“产成品入库单”、经营处完工产品明细单,记入产成品帐户的借方,出售或领用产成品时,记入产成品帐户的贷方,借方余额,表示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第一一0条
  
  应按产品种类、规格以及存放地点,设置产成品的明细帐进行产成品的明细帐进行产成品明细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方法与材料核算相同。
  
  第一一一条
  
  发出产成品的单位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工厂采用这种方法不得随意更改。
  
  第一一二条
  
  存货日常管理,应对戳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财务处要积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清查,以确保帐物相符,其清查对象主要是对各种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进行盘点,以确定实际数量,对盘,毁损,盈亏,积压等情况应及时清查并及时处理。
  
  第一一三条
  
  工厂要加强对存货的管理和控制,以尽可能减少资金投入和占用,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企业生产生产出尽可能多的产品,创造更多的收入利润。
  
  第一一四条
  
  加强存货的管理,要在厂长同意领导下,实行归口分级负责制,充分发挥各专业管理部门管理职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一一五条
  
  加强储备基金的管理与控制,在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合理储备的前提下,控制材料采购支出,确定合理的储备和最佳的采购批量,对库存实行ABC重点控制法,同时要规定的储备资金定额,做到定额下库,有专人负责,定期对物资清查排队,对超储积压物资及时调剂处理。
  
  第一一六条
  
  加强生产资金的管理与控制,做到合理组织生产,缩短生产周期,按计划投料,合理配套,加速生产过程资金周转,同时,要加强毛坯半成品管理。
  
  第一一七条
  
  加强产成品资金管理,产成品资金归口经营销售处负责及时按合同要求组织发运,尽量缩短存库时间,同时财务处要求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尽快使资金回笼。
  
  第七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一一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必须贯彻国家各项经济政策,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各项借款、报销、审批、复核手续。堵塞漏洞。保证货币资金的运用何周转。
  
  第一一九条
  
  现金管理:
  
  1、使用现金的范围。
  
  (1)支付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
  
  (2)支付差旅费。
  
  (3)按银行规定,在壹佰圆以下的零星开支。
  
  2、为保证现金的合理使用,财务处应根据本厂的业务,现金、收支流量,拟定库存现金限额,严防超额库存。
  
  3、凡在外地订购的物资,均往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或汇款支付。不得支付现金,不得从邮局汇款。
  
  4、严格禁止以我厂名义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存现金,禁止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我厂提取现金。
  
  第一二0条
  
  支票管理:
  
  1、凡属市内壹佰圆的贷款。劳务结算都必须采用汇款或委托付款的方式。
  
  2、银行转帐支票及汇款凭证,由财务处统一管理监发,领用转达帐支票,必须登记支票号码,领用人签字,在签发支票时,必须写清收款单位,名称,日期,用途,金额或限额,不得巧立名目逃避银行监督。
  
  3、财务处签发银行支票时,必须有足够的供应资金,保证支付,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本单位支票让单位或个人使用。
  
  4、支票有效期规定为十天,自签发的次日起计到期日。
  
  5、凡签发的转帐支票,汇款,财务处应及时进行清理,督促支票领用人,汇款人办理报销手续。
  
  6、支票领用人所有负责用的支票,应妥善保管,及时报销,如发现支票遗失,责任者应立即向单位领导,主管厂长,保卫处,财务处汇报,向银行持失,凡因支票遗失,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自行负责。
  
  第一二一条
  
  有关货币收支的其他规定:
  
  1、借款(请款)审批权限与审批手续。
  
  (1)备用金:
  
  ——备用金是指车间核算员,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周围金,所领用备用金额根据工作需要而确定。
  
  ——备用金使用人必须办理借款申请,经部门领导审查,主管厂长批准。财务人员审核后,由出纳付款。
  
  ——备用金不支付给个人保管,采取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管理专人负责并设立明细帐。
  
  ——由于工作变动,领用人必须将备用金及时归还财务处。
  
  ——备用金保管人必须保证资金完整,不得挪用,不得转让互助金使用缺少,遗失不得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违者追究责任。
  
  (2)临时借款:
  
  ——无备用金的单位,由于工作需要用于壹佰以下资金开支可办理临时借款。
  
  ——凡属费用性支出,如市内差旅费,加工费,维修费用等由业务分管处室领导批准。
  
  ——临时借款一般应当日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拖欠,最长不得拖欠三日为
  
  ——严肃财经纪律,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如预付工资,医疗费,私人借支,用途不清,审批手续不全等一律不预借款。
  
  (3)出差借款:
  
  ——出差请款必须从严从紧掌握,出差费用指定由厂长审批,出差请款必须由出差人填写请款单,注明请款人名,地点,事由,预计天数,交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交厂长批准。
  
  ——市内不得发生出租车费用,严格旅馆费,控制标准。
  
  ——出差回宁后七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一次结算不得拖欠,如无正当理由,过期不报销,不交款,(包括其他借款),财务处有权从工资中扣清。
  
  第一二二条
  
  报销手续:
  
  1、一切报销都要填写报销单,根据支款用途分别办理入库,验收批准手续,报销单必须填写清楚,大小写金额直符,经办人,验收人,比准人必须签名,原始单据必须齐全,手续必须完整。
  
  2、材料采购由各物资分管部门批准。
  
  3、费用开支及其它支出,根据各处室,职责范围,各项费用在核准内开支。
  
  4、凡属个人领款,包括工资,奖金,夜餐费,加班费,交通费均由各单位造册,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发放,收款人必须签名,签名后的领款单交财务处做付款凭据。
  
  5、单位之间的结算,必须坚持等价交换的原则,不得无偿调拨和赠送,不得以物易物,未经许可不准涂销。
  
  6、凡正式设置会计,出纳开在银行开户的核算单位,一切收支款项,由要单位负责办理,但必须按时向财务处报帐,并接受财务处的检查和指导。
  
  7、凡未经批准的单位,一律不办理收支业务,任何单位不得私设“小金库”,任何人不得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储蓄所,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公款。
  
  8、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物资,必须严加控制,未经上级批准,财务处不得承付。
  
  9、各级领导都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按制度办事,发生违反财经纪律行为,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如制止无效,财会人员有权越级反映,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责任者承担。
  
  第一二三条
  
  关于银行对帐的工作的管理规定:
  
  银行出纳会计必须按时登录银行日记帐,不得漏登少登,混淆帐号,每月应按银行对单,核对每笔业务,并据此做出银行调节表。
  
  第八章:关于重新调整差旅费补贴标准的有关通知
  
  第一二四条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努力开拓市场,搞好经营生产。鉴于目前的物价因素,原订差旅费的标准已不适应,为保证出差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厂部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差旅费补贴的有关规定。
  
  第一二五条
  
  差旅费补贴实行包干:
  
  1、差旅费补贴实行包干的内容:
  
  (1)伙食补助费
  
  (2)旅馆费
  
  (3)市内交通费
  
  2、差旅费包干费用的核发:
  
  (1)本厂员工出差必须填写“请款单支出凭证”,同时标明出差事由、路线、人数、目的地及出差时间,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分管厂长批准后,财务处预支。
  
  (2)差旅费的预支按地区和职务包干金额、天数、往返的车、船费核发。
  
  (3)出差人员回宁后五天内,凭车船票和旅馆费发票(不作报销,只作核发出差天数)核发包干金额。
  
  3、补贴包干费标准:
  
  (1)特区:深圳、珠海、海南。
  
  中层干部包干金额:85元/天(其中:伙食补贴20元/天、旅馆费60元/天、交通费5元/天)。
  
  一般人员包干金额:75元/天(其中:伙食补贴20元/天、旅馆费50元/天、交通费5元/天)。
  
  (2)其它地区:
  
  中层干部包干金额:60元/天(其中:伙食补贴12元/天、旅馆费45元/天、交通费3元/天)。
  
  一般人员包干金额:50元/天(其中:伙食补贴12元/天、旅馆费35元/天、交通费3元/天)。
  
  1、实行差旅费包干的范围:
  
  (1)厂级领导不实行包干、旅馆费及交通费按实报销,伙食补贴按第3条①、②项的标准执行。
  
  (2)除厂级领导以外的全厂员工实行包干。
  
  第一二六条
  
  到外地集中培训、学习、伙食补贴按8元/天、旅馆费按第3条①、②项标准原则上不得超标。
  
  第一二七条
  
  本厂员工到外地疗养,伙食补贴按8元/天。
  
  第一二八条
  
  市内参加学习、培训、伙食补贴按5元/天(必须持有住宿发票)。
  
  第一二九条
  
  到两县(溧水县、高淳县)出差人员不实行包干,伙食补贴按12元/天标准,按顿报销,旅馆费按第3条②标准,不得超标。
  
  第一三0条
  
  在本市(含江宁、江浦、六合县)出差,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厂就餐,按误餐费2元/天报销。
  
  第一三一条
  
  到外地出差(不包含高淳、溧水县)当天返回的,加发一天伙食补贴。
  
  第一三二条
  
  参加会议(包括签定、订货等)不实行包干,伙食补贴、旅馆费按第3条①、②项的标准,原则上不得超标。
  
  第一三三条
  
  上述第3条第11条中的伙食补贴标准均含工作餐券的金额,报销时必须将餐券贴在报销凭证后面,方可核发差旅费。
  
  第一三四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船、飞机的标准
  
  1、飞机: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飞机、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经厂长批准,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报销。
  
  2、火车: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一律按硬座购票,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之间)或连续乘车超过十二小时,可购硬卧铺票。
  
  3、轮船:出差人员乘轮船一律控制在三等舱位以下(含三等舱)。
  
  4、汽车:出差人员均可乘坐空调软座长途客车、高速客车。
  
  5、出差人员原则上是不准乘坐出租汽车(不含厂领导)。
  
  2、凡在本市办事及采购等均不得乘坐中巴车,否则财务有权拒报
  
  第一三五条
  
  途中夜间乘车、船补助标准:
  
  1、夜间(晚上八时到次日晨七时)乘坐挂有卧铺车厢,连续六小时以上未购硬卧票者,发给本人实际乘车硬席票价的60%(不含空调费);乘坐特快的按票价的50%发给。
  
  2、夜间乘坐不挂卧铺的火车、长途汽车、轮船最底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以上的,每人每夜按第一条3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12元/天)。
  
  第一三六条
  
  其他情况说明:
  
  1、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厂长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自理,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包干费。
  
  2、出差人员严禁用公款游山玩水,请客送礼,如有违反除费用自理外,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3、临时被借调到外系统和非本单位员工,一律不得在本厂报销。
  
  4、出差人员回宁后及时报销,否则财务有权从个人收入中扣回。
  
  5、高级职称人员出差补贴标准参照中层干部级。
  
  6、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原X公司财(95)018号文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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