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管理条例

时间:2010-10-27 10:19来源:未知 作者:胭脂无色 点击:

  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为了方便各位校园安全管理人员,以下提供一则校园安全管理条例范本,希望大家掌握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门卫管理
  
  第一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门卫管理规定》,门卫值勤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管理,文明执勤。
  
  第二条出入校门人员,要自觉接受门卫执勤人员的查询、验证。
  
  第三条外来人员、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内者,须在门卫值班室履行登记后进入学校。
  
  第四条携带、运送贵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外出的人员、车辆,须持有关院、系、部门开具的《物资出门单》或相关证明,并接受门卫值勤人员的查验。
  
  第五条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六条校门规定区域内严禁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禁止随意设置、张贴各类广告。
  
  第二章校园秩序及公共场所管理
  
  第七条严禁在校内进行赌博、酗酒、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流氓滋扰、封建迷信和一切带有黄、赌、毒性质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人不得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准在教学、科研、办公、生活区内进行影响正常工作和休息的各类活动,不得聚众起哄喧闹,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开放高音设备和进行高噪音作业。
  
  第九条禁止攀折花木、踩踏草坪、损毁公共设施、涂抹污染建筑物。
  
  第十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园内盖房或修建、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
  
  第十二条培训中心、招待所不得容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住宿。
  
  第十三条严禁随意扒拆、翻越围墙。
  
  第十四条对扰乱校园内部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危害他人人身权利、损毁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够国家法规处罚,将依照《福建医科大学校园治安秩序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办公楼、教学楼管理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行政办公楼安全管理规定》和《福建医科大学教学楼安全管理规定》,各楼值班员应认真履行值班员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按时开门、锁门;节假日及夜间要加强楼内巡查。
  
  第十六条非工作需要,任何人不得在楼内住宿。需安排加班、值班人员的单位,应提前通知传达室值班员。
  
  第十七条非经楼内单位约定,各类经销、收旧、送货、务工人员不得进入楼内。
  
  第十八条携带、搬运贵重物品或大宗物品外出,需有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不得存放贵重物品。
  
  第二十条不得在楼内打闹和大声喧哗。
  
  第四章学生宿舍管理
  
  第二十一条严按照作息时间就寝。住校学生必须在宿舍楼关门前返回,不得擅自在校外留宿。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炉具和大功率电热器具;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禁止乱丢火种及在楼内焚烧物品;严禁损坏消防设施。如有违反,将依照《福建医科大学学生宿舍楼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违规者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不准擅自留客住宿;严禁留宿异性和外籍人员。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宿舍内喧闹、起哄、高放各种音响。
  
  第二十五条禁止向窗外投物、泼水。
  
  第五章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管理、存放现金、档案、机密文件、危险物品、大量图书资料、科研成果、高精密仪器设备、水电控制中枢设施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切实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性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人管理,专人值班,门窗牢固,报警装置完好。
  
  第二十七条使用、存放易燃、易爆、剧毒、麻醉、强腐蚀、放射源、病毒等危险物品和枪支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物品严格管理,严格审批手续,做到专人负责,专人保管,确保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泄漏、流失、被盗。
  
  第六章暂住人口及外来人员管理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暂住的经商、务工人员应严格遵守《福建医科大学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无福州市常住户口者,须在来校三日内到属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和办理《暂住证》,到学校保卫处办理《临时出入证》。
  
  第二十九条用工单位和校内施工队须指定专人负责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有关规定为暂住人员办理各种手续,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各类暂住和外来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因违法、违纪被解聘、辞退、开除的人员,校内其他单位不得重新录用;不再服务于学校或被取消学籍、被保卫处勒令离校的人员,必须立即迁出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容留无关人员滞住校内。
  
  第三十一条在校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和各种培训班,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办学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对各类成人住校学生的管理,及时反映和解决成人学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及时为成人住校学生办理《校内暂住证》,积极配合保卫处做好成人住校学生的安全防范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章经商业户及流动摊点管理
  
  第三十三条凡在校内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业户,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执照,在指定地点按规定的经营项目合法经营。
  
  第三十四条校内经商业户必须遵章守法经营,禁止制售、出租、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禁止制售假冒伪劣、腐败变质和过期商品;禁止各种不文明、不健康的经营行为;不准叫卖;不准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各经商业户须定期与出租单位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三十五条未经保卫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邀请校外单位或个人在校内进行各种形式的展销活动;禁止流动商贩在校内推销商品。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教学区内进行各种经销活动。
  
  第八章出租房屋管理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产业处、总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出租学校公有房屋。
  
  第三十八条出租单位或个人,须了解承租人及其租房使用情况,督促承租人安全、守法使用租房。
  
  第三十九条承租人不得随意改变租房用途,不得擅自将租房转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将租房用于各种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保证租房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出租单位或个人和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福州市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做到租赁手续完备,并与出租单位或个人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九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规和《福建医科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杜绝火灾事故。
  
  第四十二条发现火情应及时拨打119火警电话和学校保卫处值班室电话报警。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管理办法》,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十章交通及车辆管理
  
  第四十四条各种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必须遵守《福建医科大学校园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规定》。按学校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在校内破路断行,占用路面,阻碍交通。
  
  第四十六条各类车辆不得在校内乱停乱放;非本校机动车辆,未经允许夜间不得在校内停放。
  
  第四十七条停放在校内的各类车辆必须及时落锁,车上不得留放贵重物品。
  
  第十一章大型活动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校内举办大型活动须经学校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并于活动举办三天前将“大型活动申报表”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九条主办单位应根据大型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认真做好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对主办单位的安全防范措施和保卫工作方案进行审核、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五十条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学校保卫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社团及宣传活动管理
  
  第五十一条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成立社团和非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学校各社团、非社团组织及其发行的刊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或刊登超出其宗旨的活动或内容。
  
  第五十三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校指定和许可的地点;严禁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污辱诽谤他人的大小字报、印刷品等;未经允许,禁止校外人员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宣传品、印刷品。
  
  第五十四条未经党委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使用学校的广播、视听设施;严禁擅自设立广播台站。
  
  第五十五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批准,任何个人不得在校内擅自组织报告会、演讲会和联谊会等活动。
  
  第五十六条新闻媒体来校采访,必须凭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事先同被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并上报学校党委宣传部,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十三章网络安全管理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福建医科大学校园网安全保护暂行管理办法》,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污辱诽谤他人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各种淫秽、反动信息。
  
  第五十八条校园网工作人员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网络安全监督、检查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第十四章涉外安全管理
  
  第六十条非涉外单位邀请外籍人员来校,应提前向学校外事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境外人员来校采访须经学校党委办公室、宣传部、外事办同意后方可进行;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
  
  外籍人员在校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外事部门应向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外籍教师宣讲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他们遵纪守法,教育他们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干涉我国的内部事务,不从事损害社会秩序和校园秩序、侵犯他人权益、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做好外籍人员住地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港、澳、台学生和留学生应遵守《福建医科大学港、澳、台、留学生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外籍人员会客登记制度,保障他们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第六十三条学校有关部门及各院、系应教育我校学生处理好与外国留学生和外籍教师的关系;外事部门要加强对有关人员进行涉外工作纪律和保密制度教育,杜绝各类涉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章科技成果保密
  
  第六十四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做好科技成果及关键技术的密级划定工作和对拟申请专利的科技成果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十五条属于保密范围的科技成果和技术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管、归档和销毁等应有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工作程序;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保密教育,增强在科技合作、科技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活动中的保密意识,防止失密、泄密、窃密事件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科技人员调离我校,不得私自带走科技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侵犯我校的技术权益。
  
  第十六章建立健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第六十七条学校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并设立相应的办事机构。代表学校与各单位签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责任书》,负责提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并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十八条各单位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建立健全治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与学校签订《治安综合治理部门领导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确保本单位无犯罪人员,无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十九条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避免发生集体上访,非法集会、游行及罢工、罢课、罢餐等事件,确保校园稳定。
  
  第七十条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师生员工及聘雇人员的法制和安全教育,增强法纪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十一条及时、主动调解涉及本单位人员的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扩大和激化;积极做好帮教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认真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十二条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履行治安、安全检查、监督职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治安、安全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章专职保卫队伍
  
  第七十三条保卫处是学校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和上级司法机关的指导下,负责全校的治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学校保卫处值班室实行24小时备勤,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治安求助和举报,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第七十五条校卫队、保安队、学生纠察大队负责校园内巡逻、巡查,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
  
  第七十六条学校保卫处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校园治安动态适时开展专向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各类犯罪,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保护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认真执行本条例,认真履行治安、安全管理职责,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在消除治安、安全隐患,维护校园治安秩序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和奖励;表现突出者,将呈请上级领导部门给予表彰。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视情给予责任者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和相应的经济处罚;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医疗费和经济赔偿;触犯刑律者,送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领导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恶性事故、群体事件,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教职工有教育子女遵守校规的义务。未成年子女在校内肇事,除追究肇事者的责任外,同时追究其家长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第十九章附则
  
  第八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本条例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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